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财社〔2011〕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2x年05月16日信息财社〔202x〕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x〕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x〕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x〕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温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3.2023年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1日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渝人社发〔2019〕16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市场化发展,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精准服务我市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有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经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基地等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公布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专业开设目录,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和教育部相关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中对应或相关的职业(工种),受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开班申请。
对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已开设专业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对我市紧缺的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可采用项目制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展。
对于《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规范名称组织培训,并参照特色职业(工种)管理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培训补贴按照特色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并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特别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城乡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政府将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资助,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以资助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
这些培训项目覆盖了各行各业的职业教育培训,包括传统的技术工种培训、现代服务行业的职业素质培训、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培训等,以满足不同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需求。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资助标准主要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课时、费用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政府会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为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以减轻他们的培训成本,增加他们的培训积极性。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上报资助申请、有关部门的审核评定、公示公示和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等环节。
政府通过这些程序,保障培训补贴资金的公正合理分配,确保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的资助管理一般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程序、资助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规范,确保培训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国培计划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国培计划培训补贴政策可以激发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热情,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另一方面,国培计划培训补贴政策也可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升级。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稳定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培训补贴(一)补贴范围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对在职从业人员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高师带徒、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比武竞赛、区级自主开发课程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二)补贴标准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在职从业人员培训,对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可申请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按本市和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高师带徒。
鼓励单位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并给予带教及管理费补贴,每对标准为:初级升中级的2000元,中级升高级的2500元;高级升技师的3000元;技师升高级技师的4000元。
3.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鼓励单位聘用“首席技师”,经认定符合新区首席技师资助条件的,给予每名首席技师一次性3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首席技师获得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鼓励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符合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条件的,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6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4.技能比武竞赛。
鼓励单位广泛组织、参与技能比武竞赛和展示体验活动,对获奖团体和个人,以及承办(协办)单位、选手选送和培养单位等给予表彰奖励和运作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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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