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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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 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 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 事实。 3、免证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一般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是 免除控辩双方举证、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二、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4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 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 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 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 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 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 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Leabharlann Baidu明标准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 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 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 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 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 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 须存在客观联系。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证明责任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 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自诉人承担。”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 (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 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 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 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 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 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 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 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 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 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 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 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 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 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刑事诉讼证明概念 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我国一般采用此观点。
二、刑事诉讼证明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事项。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 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二、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 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疑罪从无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 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 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 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第五节 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其 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 们协助调查。”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 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 律要件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 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 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 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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