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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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论文中国市场论

创业板市场论文中国市场论

创业板市场论文中国市场论文浅析创业板市场做市商的风险规制摘要目前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是沿用主板市场的竞价制度,但单纯的竞价交易制度又难以胜任日益成熟的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本文着眼于未来,从辩证法的角度,通过做市商角色的冲突、卖空权、豁免权、成交备案及准入制度的思考、浅析我国证券市场一旦引入这一制度如何从法律的视角最大限度的规避其风险。

关键词创业板主板市场竞价交易创业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而言的,它为那些具有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平台,其股票可以在这样的市场中交易。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市值规模相对较小,更容易受到庄家的不法操纵,加之投资创业板风险相对较高,普通的投资者不愿涉足于这样一个高风险市场,造成其流动性不足。

目前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完善,这一交易制度尚未被股市采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一些根本性制度缺陷的不断完善,选择合适的时机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是进一步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提高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①做市商是金融市场上为某个金融产品承担连续双向报价职能,并在自己报价的基础上无条件买卖其做市的金融产品,且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市场主体。

一旦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股票的流动性就难以保证,引进做市商制度就具有自身的必然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做市商制度亦不例外,它在增加市场流动性、透明性、维持价格的稳定性以及防止庄家操纵股市具有竞价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其自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以及目前在我国引进这只制度也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

只有扬其长、避其短才能发挥其正面、积极地作用。

一、做市商的自营角色和经纪角色冲突的监管做市商最初是从股票批发商逐渐演变而来的,当初的股票批发商主要从事股票的双向报价、证券买卖的自营角色,逐渐发展到证券自营与经纪职能于一体的证券市场主体。

由于利益的驱动,其自营角色与经纪角色可能会发生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市场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

创业板市场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I S M 81创业板市场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张 颖(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 要:2009年创业板市场成立之时只有29家上市公司,经过三年的发展,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达到了200多家。

但由于退市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退市的公司为零且留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并非都符合相关的要求。

此时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极其重要,因为只有完善的退市法律制度才能将不符合创业板市场上市要求的公司淘汰。

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应该从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后的后续措施三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后续措施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081-3创业板市场又被称为“二板市场”,其主要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创业板市场自其建立以来只经历了三年时间,与其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正是因为此给很多人提供了将创业板市场当做造富平台的机会而一夜暴富,却未真正达到促进上市公司融资的效果。

创业板由于投机者的存在,又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将创业板市场当做跳板亦或是造富的梦工厂,因此在创业板市场里存在相当部分的劣质公司。

上市是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唯一途径,属于创业板市场的入口。

退市是不符合条件的公司退出创业板市场,属于创业板市场的出口。

上市和退市是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有序发展的两个重要环节,上市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优质的上市公司,退市则使创业板市场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退出创业板市场避免成为劣质公司的集结地。

所以有学者认为“真正成功的创业板,绝不仅仅是一个融资平台,更是能够沙里淘金、化丑小鸭为白天鹅的孵化器。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我国创业板保荐人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法违规的问题也 相继暴露 出来 ,这都归结于我国内陆的保
《 暂行办法 》 是建构我 国保 荐人制度 的法 律基础 , 其部
荐人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具体表现为在保荐机构和组成 、 保 荐资格的标 准、 保荐机构任期 、 责任体系等方面均存 在着不
同程度的缺陷。
( ) 荐机 构 的 主 体职 能设 置 的 缺 陷 一 保
用较低 , 险较 大, 风 投资者的信心相对脆弱 。投资者 的投资 信心是二板市场的生命线 , 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 的信心 , 有
必要将现在拟定的期限延长。
二 、 荐 人 制 度关 于事 后 处 理 的缺 陷 保
我国大 陆保荐人作为防范和规避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 承担者 , 首先是运用在主板市 场 , 其在规制主板 公司起 了重 要 的作用。但是在保荐人制度实行不久 , 一系列的保荐人违
文 试分 析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人 制度 的立 法状 况 。 出 了一 些 完善 我 国创 业板 保 荐 人 制度 的构 想 。 提 关 键词 :创 业板 : 荐 人 ; 法 完善 保 立
中图分类号 : 12 F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9 (0 0 0 — 0 6 0 17 — 5 62 1 )4 0 3- 2
是《 证券法 》 2 第 6条对证券未 能发 行上市时 的保荐 人的连 带 民事 责任做 出的规定 , 这也是 目前《 券法》 证 规定 得 比较 完整的关 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根据证监会已经公布 的《 保荐
制度暂行 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 的规定 ,保荐人在规定的保荐期 限内违反上述规定 时所作 出的处罚和证交所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 的处分并没

《创业板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初探》

《创业板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初探》

《创业板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初探》文/国枫律师杜莉莉【内容摘要】前言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将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强调“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xx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在其就发布《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及“推出创业板……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创业板的推出正是资本市场对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回应之一。

有观点认为我国创业板的行业覆盖强调“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

因此,创业板的主要服务对象即上市主体是“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创业板对于其上市主体的培育方向旨在推进造就“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一、创业板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在现代经济环境中,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大多属于与高科技相关的行业。

与传统行业不同,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占据主导地位,对于新技术等资产的依赖程度远高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对于某些企业,支撑其绝大部分利润的甚至是一项或几项核心技术。

在法律上,对于维系高科技企业盈利能力的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保护是通过知识产权这一制度安排实现的。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期法律课题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课题主持人:金晓斌(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课题参加人:吴淑琨(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经理)罗培新(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陈峥嵘(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目录1. 引言全球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创业板市场在推动新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在我国设立能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化要求的创业板市场,已成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它的设立将是我国融资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关键性一步。

创业板市场能否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热情,更取决于市场的定位是否合理、管理者是否具备高水平的监管能力以及市场是否拥有先进有效的交易机制等诸多因素。

对创业板的研究,应当分为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

本法律研究课题,将主要着眼于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国外创业板的模式及我国创业板的主要特点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和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相对应,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上市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

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型公司只能选择场外交易市场(OTC)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

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交易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

自20世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纷纷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

目前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上市融资的市场。

2.1 国外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及其设立方式一般而言,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绝大部分都设有创业板市场。

其中尤以美国的Nasdaq(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市场)规模最大,运作最为成功,催生了一批诸如英特尔、微软、网景公司等的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动态分析

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动态分析

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动态分析第一章绪论创业板是我国主板市场的一部分,它是支持我国创业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途径。

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中,市场化改革和法制建设成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创业板市场化改革和法制建设蓬勃发展,有效提高了创业板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化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动态。

第二章市场化改革的动态分析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关键,也是创业板市场蓬勃发展的动力。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创业板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改革,推进了信息披露、股权激励、退市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创业板市场更加成熟。

其中,信息披露是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

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按照制定的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具备更充分的决策依据。

股权激励也是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中的关键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吸引优秀的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

退市制度的建立同样是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环节。

退市机制可以有效遏制市场风险,鼓励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避免废物利用。

第三章法制建设的动态分析法制建设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国创业板市场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证券监管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范了创业板市场的运作。

在证券交易纠纷解决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采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近年来,我国股票仲裁机制的完善为证券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章创业板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创业板市场化改革和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完善,推动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法制建设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

法律体系大学生创业论文

法律体系大学生创业论文

法律体系大学生创业论文一、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的法律体系,提高大学生创业政策层次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调整创业的法律法规,现有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也都集中体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中。

例如,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及教育部于2010年公布的《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2013年公布的《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等。

这些政策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鼓励和促进了大学生的自主创业,但从政策实施的长效性看,相关政策还缺乏执行效力。

各级政府针对中央文件出台的地方政策不够细致,许多措施流于表面化,操作性不强,并不能解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这需要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现有各类相关政策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整合,为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导向,增强政策的权威性和法律体系效力。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创业资金困难1.健全融资政策,解决创业资金需求目前针对大学生创业资金不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向大学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府贴息扶持及创业资金等方面。

但由于贷款申请审批手续复杂,政府贴息扶持也仅面向微利项目,因此,实际获得贷款的人数并不多,资金规模也不大。

至于申请创业资金,我国大多数各地政府都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设立了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创业基金,但由于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并不高,与资金的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较大。

以吉林省为例,2009年吉林省启动了大学生科技创业引导资金项目,当年共有38个大学生创业团队提出申请,但通过审核的只有19个。

尽管自2009年以来,吉林省已累计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3174万元,省政府于2011年专门设立了创业专项资金8000万元,2010年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创业资金3800万元,但这对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的资金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基于创业板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

基于创业板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

原则。 自由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 ,但人类在进行社会 活动时都 以自己
的 自南意志为前 ,则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摩擦和不可调和的矛盾 。因此 ,
自由是相对 而言 的,需要一定 的约束 ,在人类 已有 的各种约束方式中 , 法律以其普遍性 、强制性 、 公正性 ,成为了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 的最有 效地手段。其次是公平原则 , 法律应当以社会整体公平为价值取 向,重
基于创业板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
胡 砀
中信 银 行 哈 尔 滨分 行
黑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9 0‘
【 摘 要 】市场经济的 实践表明 ,由于金 融业具有 垄断性、高风 险性 、效益依赖性和 高负债经营性特点,加上 市场失灵现 象的客观存在 , 金 融监 管 体制得到各 国政府 的高度 重视 ,制定 出台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维护金 融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创 业板 的推 出是我 国经 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我国创 业板股票 市场是在 国际金 融危机 的大背景 下推 出的,一方面对 我国经济发展提 出了严 酷的挑 战,另一方面也是推 出 创 业板 市场,并适时调整产业结 构 的重 大机遇 。作为一个新兴的 、高风险的市场,监管 制度是 否健全 完善 ,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合 理 , 将 决定能否保护投 资者 的利益 ,降低证 券市场 的风 险和保证创 业板健康稳 定发展 。因此 ,针对创业板 的金 融监管 法律制度 的研究有着重 大意义。 【 关键词 】创 业板 金 融监 管 法律制度 中图分 类号 :F 8 3 0 . 5 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4 0 6 7 ( 2 0 1 4 ) 0 4 — 2 1 9 — 0 2
2 0 0 3 年1 0 月, 经修订 的 《 中国人 民银行法 》 保 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 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 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 ,形成了我国当前 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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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法律制度初探
【中图分类号】tu54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
(2011)03-0367-02

一、上市对企业的意义
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自由地交易其股票的活动。
企业上市可以为自身发展取得如下一些比较优势:
1、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为企业持续发展,获得稳定长
期的融资渠道,并借此可以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
2、实现企业资产的证券化,大大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股东和
管理层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权获得巨额收益,同时保留对公司的控
制权,或者退出套现。
3、企业可以获得经营的安全性。企业通过上市筹集的充足资本
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情况不景气或突发情况(如本次金融危机)时,
及时进行业务调整或转型,不至于出现经营困难。
4、上市后公司并购的手段得到拓宽,可以发行股票,将公司上
市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并购。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成长的
企业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
5、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尤其是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二、中国创业板的设立
由于主板门槛较高,企业较难进入主板上市,创业板于是进入
企业的视野,成为主要的考虑对象。
1、中国创业板发展主要历程
中国创业板理念,从提出到实现,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
(1)1998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召开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四
次会议,会议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
的风险投资机制总体方案,进行试点。
(2)1998年8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视察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要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
高科技企业发展,在证券市场形成高科技板块。
(3)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对发
展中小企业提出包括直接融资在内的一系列要求,使得创业板市场
的分步实施具有了紧迫性和必然性。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二中
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指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
本市场品种,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4)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获得国务院批准。
(5)2008年3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就创业板规则和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2009年5月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宣布,自7月26日起受理创业板
发行上市申请,这意味着正式进入实战阶段。
2、中国创业板的主要准入条件
(1)两套准入标准
第一、对于财务状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必须符合发行前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3000万元三项条件。
第二、对于盈利状况,《办法》给出了两套选择性标准:公司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
增长;或者公司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上述
两项条件符合其一便可。
(2)四道门槛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办法》中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设立四道“门
槛”:两年净利不少于1000万元、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
务突出、公司治理严格,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参照主板上市公司,
实现从严要求。
(3)单设发审委
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
员的比例,将由35个人组成,7个人一组,主要是吸收行业专家。
三、中国企业上市的主要途径
基于上述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国内对企
业创业板上市控制得很严格(2008年9月ipo暂停近一年。2009
年国内ipo重启,成渝高速7月3号拿下首单)。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在国内上市,要遵守双重的法律制度要求:
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法律层面),
其次要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规章制度层面)。公司上市首
先要改制成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次依照上述创
业板的要求进行准备。
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有意上市的企业,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四
条途径来实现上市目的:
一是在国内直接上市。但是在国内上市,条件复杂,审批需要
长时间等候,各种相关成本也比较高昂。
二是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香港证券市场作为离中国大陆距离
最近的国际化证券市场,成为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主要场所。但
是香港股市依赖于港币和美元之间的固定汇率,如果香港股市仅仅
是一些香港本地上市公司的话,该制度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
大量非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集资的话,就会出现:香港以外的海外
投资人用美元兑换成港币来认购这些股票。对于购买中国上市公司
的海外投资人来说,发行人不得不把发行价格压到足够低的水平
上,才能吸引海外投资人将美元兑换成为港币来购买类似中国企业
的股票。
三是在国内外买壳/借壳上市。这已逐渐成为国内企业上市的主
渠道,也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可以在证
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
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的“壳”就是指
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四、境外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置
1、主要的境外创业板市场
(1)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为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标准:
选择权一,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美元。
选择权二: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
少于1500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
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一要求;此外公司须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记录,
股价不低于3美元。
(2)欧洲易斯达克市场
包括法国新市场、阿姆斯特丹新市场、比利时新市场(以下进
一步介绍)。
(3)英国aim市场
没有设立最低上市标准,除对会计报表有规定外,无规模、经
营年限和公众持股量等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保荐人同意下即可向交
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整个申请程序大约3个月。
2、新兴的欧洲创业板市场
证监会对于内地企业到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一直持鼓励态度,政
策法规也一直没有变化。境外上市的最大障碍是了解目标地市场的
上市制度,找到理想的合作伙伴(主要是资深的保荐人)。
3、欧洲联合证券交易市场概况
欧洲联合证券交易市场euronext(下称“欧交所”),由法国巴
黎、荷兰阿姆斯特丹、比利时布鲁塞尔和葡萄牙里斯本的股票交易
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整合而成,是欧洲第一家完全整合的跨国交易
所。 2006年9月,欧交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下称“纽交所”)合
并,成为欧美也是目前世界资本市场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合并后
整个集团的欧洲总部设在巴黎(仍保留“欧交所”名称),美国总
部仍在纽约。欧交所已成为全球融资的首选市场,单纯纽交所部分
的融资额,现仅为欧洲市场融资额的一半不到。截至2009年,已
有近4000家公司在欧交所挂牌上市,其中约四分之一为境外公司。
4、欧交所上市的基本模式
到欧交所上市的途径有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欧交所内股票市
场分为三档:主板euronext、创业板alternext和自由市场march
é libre。在主板市场上市,只能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创业板
市场和自由市场,则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皆可。采取私募方式
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向公众发行,只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出售。创
业板和自由市场,准入简便、管理费用低,所需公布的信息也相对
简化,更加适合渴望迅速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和新兴领域企业的需
求。
5、欧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制度设计
(1)欧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创业板进行公开发行的最低公众持股额为250万欧元;
如果进行私募,则需满足融资500万欧元、有不少于5个合格投资
者认购的条件。
(企业在欧交所的自由市场上市就更为便捷,对于公司营业额、
利润、账目皆无特殊要求,免除信息披露义务,只需满足融资250
万欧的条件即可。)
(2)到欧交所上市的主要步骤
首先,选择上市保荐人、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进行尽职调
查、重组、编制财务报表、编制招股说明书——这部分大概需要3
至6个月。
其次,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批准(非“借壳上市”的情况)、
向欧交所备案——这部分约1至3个月。
最后,进行市场营销、零售发行到直至上市交易,约需要2至3
周。
一般而言,上述整个过程不会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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