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解读。
首先,“诚实信用”是一个整体概念,其核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诚实守信、秉承诚信原则、言行一致,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编造证据、蓄意隐瞒真相等行为。
这一原则既是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庭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也是法律运行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包括如下几点:1. 事实陈述必须真实准确。
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歪曲或曲解事实。
如果诉讼请求有基本缺陷或证据不足,当事人应该如实说明,而不是虚构事实或制造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证据链条必须完整。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伪造或隐瞒证据、证人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不得蓄意拖延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进度、制造阻碍,不能在申请延期、替代执行等方面滥用诉讼权利。
4. 必须履行判决和裁定。
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所欲为,不得擅自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行骗或其他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的公平诉讼权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律公信力。
当事人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利,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告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守信义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 补救义务: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现行法,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代表了社会对当事人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道德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的含义、作用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本着真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行为,包括提供真实的事实、证据和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其诉讼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正义和诉讼公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 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庭审环境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庭审秩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真实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在真实情况下,法院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2. 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事实和意见,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从而节省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和信用行为还可以减少争议和审理成本,并有利于案件的速裁。
3. 增强社会道德意识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社会对公民等法律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鼓励人们在处理争议和冲突时遵守诚实原则。
通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和社会可以不断增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信用环境和法治建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1. 真实陈述和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和证据,包括个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证人作证的真实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循真实和主动配合的原则,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 诚信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包括出庭参加庭审、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庭审程序。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供伪造证据,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
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
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
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诉讼时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
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1]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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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摘要:2013年1月1日,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中的“帝王条款”。
随着这一原则的确立,困扰我国诉讼领域的诸多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但遗憾的是,该法只在“总则”中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而在后边的分章中没有将此原则进一步细化,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
一、概述
大陆法系传统上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实体法上概念,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处理的诉讼化越来越强,恶意诉讼行为也由此出现,并产生了相当的危害性。
受理性主义法律传统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各部门法间有着清晰的界限,起初,为了保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学者并不赞成将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引入诉讼法中。
但是随着恶意诉讼行为的危害性越发的严重以及对恶意诉讼非法诉讼行为性质
的认定,以德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开始司法改革,进行概念革新,最终在20世纪初期先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诉讼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后1933年修订其民事程序法,以真实义务为表现,在立
法中正式确立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前者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为履行国家审判权在实施审判行为时,均应诚实和善意。
后者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的平衡,其实质乃是公正与衡平。
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一直以来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基于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同样的原因,长久以来未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不过经过长时间的理论论战和实践探索,最终在2013年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这一原则,这翻开了民事诉讼法新的篇章,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我国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并且没有作任何的限制,这清晰的表明其应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它诉讼参加人,并且同时也理应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全部阶段。
因此,笔者以为,根据约束的主体不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表现可分为对当事人的约束、对法院的约束和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分为“真实义务”、“禁反言”、
“禁止以不当手段造成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等几种。
其中,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当真实地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不得编造或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如当事人间不得通过串通进行虚假自认欺骗法院作出判决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禁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某种行为后使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并基于此实施了其他相应的行为,但该当事人又否认先前行为从而试图否认对方当事人相应行为的有效性,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加以禁止。
可见,禁反言要求的是对自己的先前陈述不得随意更改或作出矛盾陈述,其目的一是保障诉讼的流畅进行,二是充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以不当手段造成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是指当事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使自己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或形成有利于自己诉讼状态。
其中的“不当手段”通常是指利用法律的漏洞,玩弄诉讼技巧;而所谓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在实践中则通常表现为骗取于己有利的诉讼管辖或是对对方财产的不当保全等。
此类行为属于投机取巧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属无效。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
法院在诉讼中也应当诚实、善意地行使审判权力。
主要表现为禁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禁止偏见性行为、禁止突袭裁判。
由于制定法具有滞后性等先天性缺陷,因此在相关立法中通常会用一些原则性的或者是模糊性的语言对某一问题进行提纲挈领式的或是兜底
的规定,这就赋予了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进行灵活操作,诚信原则即要求法院应当本着诚实善意,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来具体实施自由裁量权。
禁止偏见性行为是指法官在案件审判当中应当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维持等腰三角形式的诉讼构造模式,诚实地对待双方,给予同等的机会,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评价上应当公正中立,一视同仁,不得在审案中表露出对某一方的偏见或是对某一方的照顾。
禁止突袭裁判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在双方对事实进行了充分陈述,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展示对质,并且对诉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即双方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而进行审慎的裁判,不能随意剥夺其程序权利进行突袭裁判。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是指代理人、鉴定人、勘验人、证人和翻译人员,这些人在诉讼中同样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实施着特定的诉讼行为,理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
比如代理人应当在自己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此外也应当善意和审慎地行使当事人所授予的权利而不能滥用,不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鉴定人、勘验人应当以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手段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和勘验意见;证人则应当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作如实陈述。
如果这些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要求,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笔者希望通过以上对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的论述和分类梳理,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一定帮
助,也希望能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方向和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2] 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
[3]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第13页
[4]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