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界镇鼓励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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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静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静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静海政发〔2014〕 1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静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海政发〔201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民营经济范围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有控股及外资企业以外所有制经济。

二、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二、三产业副县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业经委。

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经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发改委、农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研究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重点工作任务:(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1.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1)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

(责任单位:宣传部、人力社保局、文化广播影视局、工商联)(2)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民政局、科委、农委、国资委、工商局、残联)2.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1)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创办企业,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每年全市推动“个转企”不低于400户(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为设立登记时间1年以上且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引导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市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二、转型标准(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扶持政策(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以及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高政务服务效率,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稳定增长动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以及市级执法机关出台的涉企政策;建立创新、宽容制度和轻微违法行为甄别处理机制,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企业家违法和企业违法区别处理,违法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区别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牵头领导:龙集华;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县经信委、县工商联)(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效率。

其中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备案办结时限减至1个工作日。

(牵头领导:陈爱军;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编办)(三)落实县领导及县级部门联系工业企业服务制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联系县领导和县级部门开展深度帮扶。

探索启动重点工业企业与县政府“直通”机制,减少管理层级,全力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衢政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0日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精神,扎实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切实增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动能,加快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拓宽招引渠道,强化政策支持,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高衢州对外资的吸引力、承载力、集聚力,推动外商投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着力打造四省边际开放开发桥头堡。

二、主要目标2024年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规模达到1.5亿美元,制造业外资占比达到50%。

2025年—2027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年均增速保持20%以上、力争30%以上,制造业外资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到2025年,力争全市实际利用外资规模达到2亿美元。

到2027年,力争全市实际利用外资规模达到4亿美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1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1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构建良性高效有序的产业生态圈,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再创发展新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现代化强市建设为统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小微企业园建设作为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的重要一招,坚持高起点规划布局、高标准开发建设、高质量集聚发展、高水平运行管理、高效能机制服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辟新空间、营造新环境、创造新优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构建形成块状产业集群、企业发展集聚、要素服务集成的小微企业产业生态圈,成为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示范区。

1.平台园区更加集聚。

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50个以上,其中生产制造类100个以上,并打造20个左右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型、高端型、创新型、精品型小微企业园,推动1万家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2.资源要素更加集约。

基本完成老旧工业点和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任务;亩均效益每年提高10%以上。

3.活力能级更加提升。

整治“低散乱”和“散乱污”企业(作坊)3000家以上,推动2000家企业实现“小升规”,培育“专精特新”企业3000家,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2000家。

4.发展生态更加优质。

引进培育一批精于园区管理、资源集成、公共服务的专业运行管理团队,推进生活配套、商务服务、技术支撑共建共享,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园生产、生活、生态融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温政办〔2019〕7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温州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路径,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更多财政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融资便利度明显提升,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跨越“融资的高山”,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样本”。

力争到2021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本外币贷款每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每年新增25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全市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6%左右,国有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实质性降低;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12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融资难点予以突破,首贷户数每年新增3000户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以上,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余额达200亿元以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建成全国一流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私营企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3]18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9.04【实施日期】2003.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为认真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合力营造政治平等、政策公道、大小并举、放手发展、法律保障的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经营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

支持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核准。

二、放宽对民营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的限制。

凡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可依法成为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出资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办理登记注册(外方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对外商购买公司制民营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可直接办理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反映政策不落实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办发〔2018〕116号),通报了包括土地出让过程中违规甚至附加条款等15起典型案例,对加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10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政策落实工作民营企业政策体现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提出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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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镇鼓励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
各办公室、分中心,镇属有关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总基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实力三界。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评为当年度嵊州市“工业企业30强”的,每家奖励5万元;企业评为当年度嵊州市“成长型企业30优”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纳税销售前3名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高新园区(三界)经济功臣”,给予5万元的奖励。

以上数据以市经信局、税务局、统计局数据为准。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1.对获得三界镇“工业企业十强”的在镇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其中第一位到第三位的,分别每家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第四到第十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工业企业十强”评选办法:参评单位限规上企业,根据企业实缴税金、工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综合确定,每项基本分分别按40分、30分、30分确定,企业实际产生数达到参评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5%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对列入年度嵊州市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加5分,验收通过的加10分)。

2.对获得三界镇“成长型企业十优”的在镇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其中第一位到第三位的,分别每家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第四到第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成长型企业十优”评选办法:参评条件:限五年内新上规企业;当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纳税销售2500万元以上,并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新上规企业指标增速以参评企业平均增速计算)。

根据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实缴税金增长率等综合确定,每项基本分50分,企业实际产生数达到参评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5%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对列入年度嵊州市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加5分,验收通过的加10分)。

(已评为当年“工业企业10强”的企业不再参评)。

三、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对当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版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实现主板上市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以市金融办认定为准。

四、鼓励企业自营出口
对当年度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出口企业,通过自营出口实际数和同比增速各占50分进行核算,企业实际产生数达到参评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平均值的
每增减5%加扣1分,加扣总分不超过基本分,对总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以市商务局数据为准。

五、鼓励企业有效投资
企业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含),每家奖励5万元。

具体投资数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六、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对成功引进海内外人才,进入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答辩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进入“省千”、“国千”答辩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未按时参加答辩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入选嵊州市“剡溪英才计划”,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入选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入选“省千”的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入选“国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入“省千”“国千”答辩及入选的均可重复享受)。

七、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1.对当年度纳税销售达到2000万以上并申报上规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其中8万元为市里兑现的奖励资金)。

2.对当年度实现“下升上”申报工作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3万元为市里兑现的奖励资金)
3.对“小升规”申报具体负责的企业会计,每人奖励1000元。

4.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以科技局下发认定文件为准。

八、积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研究院,对当年度与高新园区(三界镇)合作共建研究所的,每家奖励15万元。

对当年度与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实际支付合作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

九、鼓励建筑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在高新园区新设立且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企业当年度税收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度税收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5万元;企业当年度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具体数据以税务部门统计为准。

十、附则
1.上述意见,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果市政府已有文件规定奖励的,不影响本政策意见奖励兑现。

2.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时,最多可享受其中三项奖励。

3.本政策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试行期内如遇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可对本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修整。

中共三界镇委员会三界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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