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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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范围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范围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范围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是指煤在一定条件下释放瓦斯的快慢程度,是评价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受到煤的微观结构、煤质、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煤种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范围在0.01至0.50 mm/s之间。

一、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的影响因素1.煤的微观结构:煤的微观结构包括煤的孔隙结构、煤的化学成分、煤的矿物质组成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煤的瓦斯吸附能力和释放速度。

2.煤质:煤质指煤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包括煤的密度、硬度、水分、灰分、挥发分等。

煤质的不同会导致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差异。

3.地质条件:地质条件对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也有影响,例如煤层厚度、煤层埋深、地应力等。

地质条件的变化会影响煤的应力状态和瓦斯释放规律。

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的测定方法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的测定方法主要有实验室测定和现场测定两种。

实验室测定主要包括真空脱气法、气相色谱法、差示法等;现场测定则主要采用矿井瓦斯浓度测定、瓦斯涌出量测定等方法。

三、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层突出危险性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层突出危险性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越大,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越高。

因此,对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进行监测和控制是预防和减少煤层突出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的应用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是评价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煤层气开发和利用的重要参数之一。

通过对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的研究,可以为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降低煤层突出事故的风险,提高煤层气的开采效率。

总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是评价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受到煤的微观结构、煤质、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范围在0.01至0.50 mm/s之间,测定方法主要有实验室测定和现场测定两种。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与煤层突出危险性密切相关,对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进行监测和控制是预防和减少煤层突出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201 隧道的瓦斯来;隧道通过的地层层序、年代、岩层种类及含煤地层的分布,煤层数及顶底板特征和位置,煤层厚度、倾角,隧道穿煤里程及长度;煤层的主要物理性质和指标以及工业成分分析^p ,包括颜色、光泽、重度、硬度、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等;煤的自燃及煤尘爆炸性判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判断;5 采空区形态,接替及规划采区位置及压煤量;6 煤层的瓦斯带和瓦斯风化带位置;查明形成瓦斯的地质构造,包括煤层、油页岩层所处的构造部位,天然气的生成、运移、储集、封闭条件及影响因素,地下水对天然气运移、储存的影响。

3.3 瓦斯预测与评估4 设计4.1 瓦斯隧道分类3/min 时,为低瓦斯工区;大于或等于0.5m3/min 时,为高瓦斯工区。

1 瓦斯压力P≥0.74MPa(测定方法按附录D);2 瓦斯放散初速度△ P≥ 10(测定方法按附录E);3 煤的坚固性系数 f ≤0.5(测定方法按附录4 煤的破坏类型为Ⅲ类及以上(破坏类型按附录4.2 衬砌结构F); A)。

地段等级三二一表 4.2.1 3<0.5≥0.5--瓦斯地段等级瓦斯压力( MPa )<0.15≥ 0.15 并< 0.74≥0.74注:当按吨煤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确定的地段等级不一致时,应取较高者。

表 4.2.3衬砌防瓦斯措施封闭措施瓦斯地段等级三二一围岩注浆选用喷射混凝土中掺气密剂选用采用设置瓦斯隔离层采用采用模筑混凝土中掺气密剂采用采用采用模筑混凝土中掺钢纤维--选用来于网络施工缝气密处理采用采用采用-10 -11气密处理,其封闭瓦斯性能不应小于衬砌本体。

1 水泥宜选用强度等级为 32.5 的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其他水泥;2 砂的细度模数M ≥ 2.7,含泥量不大于 3,不得使用细砂;3 石子的最大粒径Dma≤40mm,级配宜为 2~3 级,含泥量不大于1,不得有泥土块,或泥土包裹石子表面,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5%;4 气密剂宜选用 FS-KQ 型,掺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剂为硅灰、粉煤灰及高效减水剂的复合剂。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地下矿山灾害及防治技术(三篇)

地下矿山灾害及防治技术(三篇)

地下矿山灾害及防治技术地下矿山灾害是指在地下矿井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和灾害,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顶板坍塌、矿井水灾等。

这些灾害会导致人员伤亡、矿井设备损坏、采矿生产受阻,甚至导致整个矿井的关闭。

为了防止和减少地下矿山灾害的发生,矿山防治技术必不可少。

本文将介绍一些地下矿山灾害及其防治技术。

1. 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是地下矿山中常见的灾害之一。

煤矿瓦斯主要由甲烷组成,是一种易燃气体。

当煤矿中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范围时,一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为了防止瓦斯爆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排瓦斯技术:通过排放瓦斯,减少煤矿中瓦斯浓度,降低爆炸风险。

- 通风技术:合理设计和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中空气流通,有效控制瓦斯浓度。

- 火源控制技术: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源的发生和存在,如使用防爆设备、加强火源管理等。

2. 煤尘爆炸煤尘爆炸是地下矿山中的另一种常见灾害。

煤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状固体物质,具有易燃性和爆炸性。

当煤尘浓度达到一定程度,遇到火源时,就会发生爆炸。

为了防止煤尘爆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煤尘控制技术:通过湿式喷雾等方法控制煤尘的扬尘和积尘,减少煤尘的堆积和浓度。

- 防火技术:加强火源管理,使用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

- 标记技术:在矿井中设置标记,提示工人注意防火和防尘。

3. 顶板坍塌顶板坍塌是地下矿山中常见的顶板事故之一,出现顶板坍塌会对矿山施工和人员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防治顶板坍塌,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采用支护技术:采用支护技术对矿井顶板进行支撑和加固,如锚杆支护、拱形支护等。

- 顶板预紧技术:通过预紧顶板,提前消除顶板变形和裂缝,减少顶板坍塌风险。

- 顶板监测技术:采用顶板监测设备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顶板变形和裂缝的迹象,做出相应的处理。

4. 矿井水灾矿井水灾是地下矿山中最常见的灾害之一,当矿井中的地下水突然涌入,会造成矿井的淹水和倒塌。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

区域验证技术标准(探究)1范围本标准基于自身公司经历及行业有关标准总结归纳,标准规定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区域验证方法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基本要求3.1 区域验证应在经过区域预测或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判定的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3.2 在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 b)工作面每推进10~50m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应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c)在构造破坏带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d)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4 区域测定技术4.1 石门揭煤工作面4.1.1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区域验证,应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

4.1.2 综合指标法验证技术 4.1.2.1 采用综合指标法验证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分别测定以下单项指标: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进入煤层后,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相对较软分层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值,取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的f 值作为揭煤区域煤的坚固性系数f 值;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

4.1.2.2 综合指标D 、K 可根据各单项指标值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74.03-f 0.0075H D -⨯⎪⎭⎫ ⎝⎛=P ( (1)f ÷P ⊿=K (2)式中: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D 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K 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ΔP ——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软分层煤的坚固系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一、填空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3.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8.区域“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9.局部“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10.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1.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12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4.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15.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变化规律研究


2 钻孔瓦斯涌出速度影响因素................................................................................................... 9 2.1 多孔介质的基本特性 ...................................................................................................... 9
2.3 瓦斯在煤层运移的基本参数 ..................................................................................... 13
2.3.1 地压力 .......................................................... 13 2.3.2 煤层瓦斯压力 .................................................... 14 2.3.3 煤层瓦斯含量 .................................................... 15 2.3.4 透气性系数 ............................................................................................................ 17






中图分类号:TD713 UDC:620
密 级:公开 单位代码:10460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 变化规律研究 Research on Change Rule of Initial Velocity of Gas Emission from Borehole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 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 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 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 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2
一、概述
•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 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位突出矿井,发 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位突出煤层。
一、概述
• 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 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 开采条件下突出放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 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
一、概述
•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 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矿提出报 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 报省局批准。
•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 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已述)。
3
一、概述
• 2、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 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 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 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略) •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 • ①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 • ②采用综合指标法 • (D=(0.0075H/f-3)(p-0.74) • K=△p/f) • D(0.25) K(20无烟煤,15其它煤种)
23
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 施效果检验
•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
险工作面。
21
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 施效果检验

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D、K参考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R=(S max-1.8)(q max-4)
S 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L/m
q 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 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预测:
当所有钻孔的R值小于6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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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639一1996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是用于煤矿井下工作面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一项重
要指标,它是经过国内外广大煤炭科技人员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试验得出的。虽然在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一
套可行的测定操作方法,但由于没有对测定仪表、测定过程等细节内容进行更严密的测试、考察和研究,
也没有形成一个可供煤矿测定人员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使得在一些突出矿井中,由于测定操作不正
确等原因,造成预测失误,甚至酿成了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制定本标准,可以使广大突出矿井正确测定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对促进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
意义。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版,简称《防突细

则》)为依据。
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玲、龙伍见、徐三民、王先义、陈庆。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639一1996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原理、仪表及工具和测定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initial velocity of gas emission from borholes
在煤层中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施工钻孔,在达到预定深度,2 min时,在规定长度钻孔内涌出的瓦斯
流量。用符号4m或4表示。其单位为L/min或L/m·min,

3测定原理
用电煤钻或风煤钻带动螺旋钻杆,在煤层中钻进4542 mm钻孔,每钻进1 m或钻进到预定深度,退
出钻杆,送人封孔器,用打气筒充气封孔,然后用流量计测定打钻结束后2 min时规定长度钻孔的瓦斯
流量。其测定方法示意图见图1,

1一流量计;2一压力表;3一导气管;4一封孔器;
5一测量室管;6-测量室;7一钻孔壁
图I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方法示意图

4仪裹及工具
4. 1测定装置:
a)测量室管长度有。.5m和1. 0 m两种规格。
b)封孔器压气密封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 2 MPa,并且在停止充气后每分钟的压力降低值
不得超过。.02 MPa。应保证封孔段的长度不小于150 mm.
c)导气管当瓦斯流量为5 L/min时,导气管内孔的总阻力不大于300 Pa.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一12一30批准1997一1,一01实施
MT/T 639一1996
d)压力表量程为。 ̄。.6 MPa,准确度应优于2.5级。
4.2流量计量程应包括1^-30 L/min的流量范围,准确度应优于2.5级。流量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
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4. 3常用工具:
秒表一只。
地质罗盘一个。
皮卷尺(规格:5m)一个。
扳手(规格:200 mm)二把。
管钳(规格:300 mm)二把。
钢丝钳一把。

5测定过程
5.1钻孔布置
5.1.1煤巷掘进工作面: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在掘进工作面煤层的软
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至少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 mm,深度为3. 5 m的钻孔(见图2).
当煤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软分层时,钻孔应打在最厚的软分层中。

1一煤层巷道+2一钻孔‘3-封孔器t4一导气管r 5-测量室
图2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预测或检验的钻孔布置平面图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其钻孔布置为:在倾
斜或急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打2个、缓倾斜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打3个直径为42二的钻孔,其
中R值指标法的钻孔深度为5.5-6.5 m,其他方法的钻孔深度不得大于9m。钻孔应布置在煤层软分
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 m
处(见图3)。当煤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软分层时,钻孔应布置在最厚的软分层中。

1一巷道,2一钻孔
图3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预测或检验的钻孔布置平面图
M'r/T 639一1996
5.1.2回采工作面:
在回采工作面运输平巷以上lo m、回风平巷以下15 m>沿工作面每隔10^15 m布置一个垂直于
工作面煤壁的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确定,但不得小于3.5 m(见图4).

1一运输平巷} 2-回风平巷r3一钻孔
图4回采工作面钻孔布置平面图
5.1.3对各类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其钻孔布置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将检验孔打在
两个防突措施钻孔的中间。
5.2测定步骤
5.2.1仪器的准备: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选用测量室管长度为
0. 5 m的测定装置;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选
用测量室管长度为1.0m的测定装置。
按钻孔深度要求将测定装置的封孔器、导气管、测量室管等与各辅助部件连接好,检查是否气密。
5.2.2打孔:
按5. 1的有关要求布置钻孔,在每段钻孔钻进前应在钻杆上标识出预定的打钻深度。钻进时应避免
钻杆摆动,钻进速度应控制在。.5-1 m/min,
5.2.3封孔:
钻孔钻进至预定深度,立即用秒表计时,迅速拔出钻杆,把封孔器送入孔底,并用打气筒进行充气。
全部操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2.4测定流量:
在封孔操作的同时,将流量计与导气管口连接好。封孔完成后,对瞬时流量计在2 min时读数,即为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值;对累计流量计应在1. 5 min和2. 5 min时分别读数,后一读数减去前一读数即
为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值。
5.2.5退出封孔器:
测定完成后,将胶囊泄压,从钻孔中退出封孔器。
5.2.6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检验时,每钻进1 m应测定一次钻孔
瓦斯涌出初速度。
5. 3测定记录
在测定开始前应测量并记录工作面位置、煤层厚度及有无地质变化等;在测定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钻
孔的位置、方位、倾角、深度、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以及钻进时有无喷孔、卡钻、响煤炮等动力现象。
测定数据的记录格式见附录A,
MT/T 639一199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测定数据的记录格式

工作面名称
表Al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记录表
循环编号:工作面位置:

孔号
钻孔参数
开孔位置,m
7L VFm
动力现象

描述
巷道隶描

方位倾角距中线距腰线



孔号
钻孔深度,m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m)或L/min




测定人员
测定日期
年_月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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