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工程总价合同特点是什么

工程总价合同特点是什么工程总价合同,顾名思义,是以工程的总价作为合同金额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量变化不大、设计图纸明确且施工条件较为稳定的项目。
以下是工程总价合同的几个显著特点:1. 固定性:工程总价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总价的固定性。
一旦双方确定了合同总价,除非有设计变更或双方认可的额外工作量,否则合同价格不再变动。
2. 风险转移:在工程总价合同中,承包商通常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因为一旦报价确定,除非业主要求变更,否则所有因市场价格波动、材料成本上升等因素带来的风险都将由承包商承担。
3. 完整性:工程总价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供完整的工程服务,包括材料供应、施工、安装等,直至工程完全竣工并交付使用。
4. 一次性支付:通常情况下,工程总价合同会规定在某个特定节点(如工程完工或验收合格后)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
5. 明确性:工程总价合同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对工程的所有细节进行明确,包括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我们通过一个简化的范本来具体了解工程总价合同的内容:【工程总价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二、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三、工期: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金额给乙方。
五、变更与调整:如遇设计变更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情况,合同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施工合同的性质分类

施工合同的性质分类施工合同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建筑、安装等工作达成的一致协议。
根据不同的标准,施工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性质类别。
以下是施工合同的性质分类及其特点。
一、根据工作性质分类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工作达成的一致协议。
勘察合同主要涉及地质工程单位,而设计合同则包括初级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等工作达成的一致协议。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发包人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
二、根据合同主体分类1. 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在国内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遵循国内法律法规,使用本国货币进行交易,受到国内仲裁或法院的管辖。
2. 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工程等。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可能需要遵循国际法律法规,使用国际货币进行交易,并可能受到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管辖。
三、根据项目性质分类1. 民用工程合同民用工程合同是指用于居住、办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民用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
此类合同的特点是项目规模相对较小,周期较短,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广泛。
2. 工业工程合同工业工程合同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运输等工业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
此类合同的特点是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涉及的专业领域较深,对施工技术和管理的要求较高。
3.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是指用于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合同。
建设法规第6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能力要求
1.具有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合同编制与审查的能力。 2.具有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案例引入:违法挂靠承揽工程,签订合同被判无效
A建筑公司挂靠于一资质较高的B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一项 工程,并与建设单位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 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6.1 概述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6.1 概述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寧事人不仅作出意思 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6.1 概述
(三)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 原则等。 1.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 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就是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 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 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 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工程合同类别是什么意思

工程合同类别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实施过程的不同,将工程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工程合同类别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责关系,规范合同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常见的工程合同类别有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与承包人(施工单位)签订的,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多个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合同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同时还具有以下特点: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工程合同中,买卖合同主要用于工程材料的采购。
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工程合同中,租赁合同主要用于租赁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等。
租赁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之,工程合同类别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实施过程的不同,将工程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了解工程合同类别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责关系,规范合同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第一篇:一: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1.总包工程合同总包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和技术内容由一个单位负责,由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合同。
总包工程合同的特点是施工范围广泛,责任承担全面,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
2.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合同是指总承包单位将施工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并与转包单位签署的合同。
分包工程合同的特点是责任和权益分散,适用于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内容较多的工程项目。
3.劳务工程合同劳务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主要内容为人力资源提供的合同。
劳务工程合同的特点是由劳务商承担对所提供劳务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适用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工程项目。
4.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是指工程设计与施工工作由同一单位进行,并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合同。
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特点是设计与施工过程紧密结合,便于施工各方的沟通和协作,适用于工期紧张、复杂度较高的工程项目。
5.补充与变更合同补充与变更合同是指在初始合同基础上,对施工工程内容进行修订或增加的合同。
补充与变更合同的特点是灵活性较强,适用于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调整和变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选择1.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选择合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适用的合同类型有所不同,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例如,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总包工程合同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
2.根据施工方能力和经验选择合同类型施工方的能力和经验也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
若施工方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分包工程合同。
若施工方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和施工能力,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
3.根据工期和风险控制选择合同类型工期和风险控制也是选择合同类型的考虑因素。
若工程项目有较紧张的工期要求,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总包工程合同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以确保施工进度。
若工程项目存在较大的风险,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补充与变更合同,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调整和变化。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煞 - 第 舰 0 寻 年
建 筑 工 程
浅 谈 建 பைடு நூலகம் 工 程 项 目合 同风 险管 理
丘 逸 匡
( 海 明 正 建 筑工 程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珠
摘 要 本 文通过 对建设 工程 项 目合 同的 内容和特征进行 了解 ,进 而针对 建设 工程 合 同履约过程 中所面对 的风 险 , 出了 理的 提 合
4 结束 语
( ) 同履 行的长 期性 。 由于 建设 项 目结构复 杂 、工程 量浩 3 合 大,使得合 同履行期限都比较长 。不仅是合同订立和履 行需要较长的 准 备期 ,而 且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 中 ,还可 能因为 不可 抗力 、工程变 更 、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等原因 ,导致合 同履行期限延 长。 ( ) 同管理的 计划性 和程 序性。 由于建设项 目 国民经济的 4 合 对 发展和人 民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 设项 目 投资计划有着 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于国家重大建 设工程 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 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即使是 国家投资 以外 、以其他方式 投资建设的工程项 目,也要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订立和履行合同 。
3 合同风 险防范对策
建设工程合 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 )合同主体 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 同主体 一般只能是法人 。 1 发包人应是经过批准能够进行工程建设的法人 , 须有国家批 准的项 必 目建设文件 ,并具有 相应的组 织协调能 力。承包 人必须具 备法人资 格 ,I时具有从事相应工程勘察 、设计 、 刚 施工的资质条件。 ( ) 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的标的是 各类建设项 目,属 2 合 于 不动产 ,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 ,有的甚至就 是大地 的一部分,不 可移动 。这就决定了每个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 的 ,具有不可替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知识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 上会计职称。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 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
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 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 、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
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 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20人。
• 本案中承包人A建筑安装公司在供水管线工程隐蔽 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市政管委会前来检查,而市政管委 会迟迟不去检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十多天,造成 3万元的经济损失。市政管理委员会没有及时检查与 该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所 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并 责令其承担承包人A建筑安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3万元 。
•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 ,发包人事后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 包人应当按照要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 ,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 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后发包人又要求检 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 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变更内 容约定不明确
合同法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 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 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无效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成立生效 批准登记生效约定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 约定生效 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 (一)附条件合同 (二)附期限合同
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 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
2.承诺(Acceptance)
(1)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生效条件:
否则为新要约
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受要约人应在承诺期间内做出
★承诺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期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
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变更或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 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5)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 要约人依法撤销 承诺期满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本文将从标的物的定义、特征、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标的物的定义与特征1. 标的物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产品,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是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
2. 标的物的特征(1)空间上的固定性: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确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制,而非批量生产。
(3)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
(4)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建设工程的生产周期通常较长,且生产过程中要求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5)生产工期的差异性: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生产工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要求,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二、标的物的范围1.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涉及到的工程部位、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方面。
2. 建设工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为合格。
4.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建设的总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6.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供应的责任,包括供应范围、供应时间、质量要求等。
7. 拨款和结算: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以及工程价款的调整条件。
2013版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
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增加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双向担保制度能促进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综合目标的完成。
(二)合理调价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理调价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三)缺陷责任期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规定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规定,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
(五)商定或确定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
商定或确定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就履行事项产生的分歧,消除合同履行的障碍,使合同顺利履行。
(六)索赔期限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索赔期限制度的执行可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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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的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
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
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还决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动性。
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队伍、施工机械必须围绕建筑产品不断移动。
另外,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可重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的图纸,也应采取必要的修改设计才能施工),即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力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顺延。
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规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
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