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859号,1999年7月8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反转新闻”与假新闻、失实新闻之辨析

“反转新闻”与假新闻、失实新闻之辨析作者:彭爱萍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22期【摘要】近几年,“反转新闻”或舆情反转事件成为热词进入公众视野,不少人把“反转新闻”同假新闻、新闻失实直接混为一谈。
通过对比分析“2015年虚假新闻典型案例”和“2015年舆情反转典型事件”,可知三者在内涵和危害上存在较大区别,需要采取分类治理,进行源头的“疏”与“堵”,以达到系统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反转新闻”;假新闻;新闻失实;辨析假新闻、新闻失实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随着近几年“反转新闻”的出现,人们习惯性地把“反转新闻”同假新闻、失实新闻相联系,甚至混为一谈,也使假新闻、新闻失实的话题热度不减。
尽管这三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它们在内涵与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厘清彼此的关系与区别,对有针对性地防治假新闻、失实报道和新闻反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内涵区别辨析假新闻、失实新闻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假新闻与失实新闻在本质上有无区别,至今并没有达成共识。
一些新闻理论教材对假新闻与失实新闻不进行区分,笼而统之将它们一并归入“虚假新闻”或“失实新闻”类。
也有学者认为假新闻与失实新闻在内涵上有清晰的区别,假新闻是在性质上相对(真实)新闻存在的一个概念,描述的是在形式上、姿态上完全具备新闻的特征,但实质上没有新闻本质特性(真实性)的“新闻”;相对假新闻而言,失实新闻在性质上还属于新闻范畴,它是对一定新闻事实“残缺”、“偏离”、“片面”反映报道而成的新闻。
①也就是说,假新闻实质不是新闻,只是一个概念、一种新闻现象;而失实新闻本质上还是新闻,只是有一定程度的失真。
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国记协颁布的相关行政条文来分析,如《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2009年)中第五条“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和第六条“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2011年)中第一条“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和第三条“完善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等均对“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进行并列行文,把假新闻和失实新闻看作两个不同的事物,从中可看出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倾向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6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2件)编者按:2019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现行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567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8569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0571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2573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4575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6577期刊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8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1999〕859号
【颁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7-0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新安晚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新安晚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新广出办发〔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对《新安晚报》等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查处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自2014年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严肃查处了多起严重违法违规案件,有效规范了新闻采编秩序。
近期,总局和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又查办了一批虚假失实报道案件。
现通报如下:一、《新安晚报》及其微博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2015年7月11日,安徽《新安晚报》新浪微博发布虚假报道《安徽小伙车祸后倒地无人理打120自救》。
报道称,一名青年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碰撞后摔在路上,几十名路人围观却无人拨打120,青年拨打120自救。
经查,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发现场有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帮助青年。
《新安晚报》新浪微博未经核实转发网络信息,致使虚假新闻进一步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6年5月5日,《新安晚报》刊发失实报道《我的右肾去哪儿了》。
报道称,一男子在某地做胸腔手术,出院第二天发现右肾“失踪”,涉事医院和当地卫生部门迟迟未有调查结果。
经查,该报道表述不准确,解释医学术语“右肾缺如”为右肾“失踪”,对“右肾缺如”原因追究不彻底,展现医患关系各方观点不对等,引发社会误读为“切肾”“盗肾”,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6年7月,新安晚报社分别对涉及上述两起报道的当事编辑、记者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调离原岗位、停职、罚款、诫勉谈话等处理。
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 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 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 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 )
精品课件
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精品课件
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 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 行为。
认定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精品课件
(2)有关新闻传播法 衍生的一个问题: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 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 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 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新闻法》?
精品课件
主张一:保障新闻自由权 利、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 权利与义务。 反问:谁的权利?
精品课件
主张二:规定新闻媒体应 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 么。 反问:如何规定?怎样与 现有法规协调?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 传位;社会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 企事业单团体;公民或自然人。
论被报道者的“回应权”——兼对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之解读
Theoretical Exploration理论探索传媒∷MEDIA 2021.10(下)91论被报道者的“回应权”——兼对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之解读文/李 静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已然来临。
国家社会各领域产生海量的新闻信息,实现弥散性、即时性、持续性的新闻传播,这对保障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以及发挥舆论监督等意义重大。
但与此同时,一些失实报道常常对被报道者身心和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和财产权益损失。
因此,如何在维护新闻自由和保护被报道者名誉权之间保持平衡、缓解冲突,已成为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媒体实践的热点和难点。
许多国家都在其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被报道者的回应权,作为缓解新闻自由与被报道者人格权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回应权的概念与功能回应权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所涉民事主体要求同一媒体提供版面或时段,就错误不实或偏颇不公的报道内容,无偿刊载或播送其说词或辩驳的权利。
例如,某报纸有关某人的报道内容失实,给某人的名誉带来损害,他在一定时间内有权要求该报纸免费以与前述失实报道相同的字体、版面和篇幅来发表自己对有关失实报道的回应,澄清错误事实,以便减轻或者消除失实报道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即被报道者的“回应权”。
与之相应,除有法定原因外,新闻媒体对被报道者回应权负有及时回应的义务。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媒体侵犯名誉权事件都按一般侵权处理。
与侵权救济相比,回应权制度具有以下突出功能。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采取措施纠正失实媒体报道,切实维护被报道者个人名誉。
“解铃还须系铃人”,由发布不实报道的媒体公开被报道者的回应,其可信度更易被广大公众接受,且公开回应的受众很大程度上可能与不实报道的受众相重合,这有助于被报道者从源头上减小不实报道带来的影响,挽回被报道者个人声誉。
二是有利于弥补传统侵权救济重视财产损害赔偿而难以补偿精神损害的不足。
被报道者在名誉权受损的情况下,其主要遭受的是精神利益损害,这常常使得以填补财产损害为宗旨的传统侵权救济无能为力。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0.05.28•【文号】国新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新闻队伍抵制“四大公害”的探讨
新闻队伍抵制“四大公害”的探讨新闻宣传责任重大,队伍素质直接关系着新闻宣传的效果。
当前群众对新闻队伍建设、新闻队伍的风貌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
突出表现在新闻工作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
本文将这四种现象归结为新闻工作的“四大公害”。
一、“四大公害”的表现形式,及其对新闻工作的危害性新闻宣传工作中存在的诸如“四大公害”的现象,有损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损害新闻和者的崇高信誉,损害着党的新闻工作的公信力。
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有偿新闻”也叫“软广告”,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
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自己做宣传,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的行为。
主要达成方式为:一是由新闻单位和协议单位共同商定,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版面、节目等载体。
按协议单位要求,开办播出特定的内容,协议单位付给新闻单位一定的资金或实物证券等;二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接受宴请、现金、实物馈赠等为单位(部门)、企业或个人做宣传;三是新闻工作者向采访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财物或其他利益。
虚假报道的表现形式有:不经过深入细致的采访调查,仅靠收集资料或道听途说来撰写新闻,或者凭空臆想,肆意夸大,造成报道与事实不符,改变事实原貌,或者标题标新立异,内容文不对题等。
低俗之风表现在:媒体为了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炒作明星绯闻私生活等秘闻,描写淫秽色情和暴力内容,宣扬腐朽堕落的生活方式,内容无聊,格调庸俗等。
不良广告的表现形式包括: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有意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服务,欺骗消费者,用语粗俗,内容设计不雅,污染视听。
“四大公害”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腐败现象、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它背离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背离新闻工作者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降低了社会各界对媒体的信任度,影响新闻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新闻队伍建设。
二、新闻工作“四大公害”产生的原因分析我国新闻界对“四大公害”的危害性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对“四大公害”现象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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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
关于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859号
(1999年7月8日)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维护出版秩序,保证报刊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现制定《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
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报纸、期刊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