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服务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高平市《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借鉴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高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努力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1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抢抓机遇,坚守底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要主动靠前,抢抓机遇,加快实施,同时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制度先行,有序推进。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积极争取各级各方面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重点,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三)政府主导,村为主体。
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作用,有效落实村级主体地位,保证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四)农民参与,公平规范。
保障农民参与,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诉求,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增加群众获得感。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详细流程

农地入市流程1.出台政策文件政策配套文件是农地入市工作的前置条件,是所有工作开展的依据,地块入市工作开始前,需完善入市管理办法、入市细则、收益分配、基准地价、入市流程、入市途径等相关配套政策。
2.拟定入市地块依据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衔接方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初步拟定入市地块,入市地块必须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且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入市意愿高。
3.确定实施主体入市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据相关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相关平台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相关利益分配。
由平台公司全程办理地块入市的相关工作。
4.申请符合入市条件的地块,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5.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
6.地价评估及入市方案拟定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
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配置方式(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等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入市主体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并予以保密。
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零星、分散地块调整入市的规定,明确异地调整地块条件、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行政辖区内产业集中区入市的一种入市途径。
第三条异地调整入市涉及复垦地块与入市地块。
本办法所称复垦地块,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并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区域入市的地块。
本办法所称入市地块,是指在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与城乡规划已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复垦地块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的地块。
第四条异地调整入市的入市主体为入市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入市主体应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复垦补偿金。
第五条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
在实施异地调整入市前,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调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
第二章异地调整地块条件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应当以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什么?

Competitors are like whetstones. It sharpens us very sharply. Then we pick up the knife and cut it of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什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说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建设用地,想必很多人会一片茫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再仅限于用来耕种农作物,为了提高经济水平,农村的土地用途也开始有所改变。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
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着力政策科学和制度创新,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完善交易程序、交易规则,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正确把握方向,坚守入市底线。
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努力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不断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制度。
(二)维护农民权益,兼顾公平合理。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夯实集体经济组织基础,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合理,使入市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三)坚持重点突破,综合配套推进。
紧扣入市主题,加快编制镇、村级规划,抓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深入分析^p 发展遇到的核心问题和矛盾焦点,科学设计入市步骤和方法,配套推进农村产权、财税、社保、金融等改革,着力在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
(四)坚持试点先行,循序稳步渐进。
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点上试验与面上推广”相结合,着力入市与推动发展相结合,综合各方关注,凝聚社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试点工作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结合实际,蹄疾步稳,大胆探索,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服务监管制度、入市抵押担保机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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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服务方案
一、政策背景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2022年9月,《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
二、服务目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和城镇建设用地同等的入市权利,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格局,是完善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还会极大地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增加村民收入,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梳理低效利用或闲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宅基地制度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入市解决方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服务优势
1创新工作模式,提供本地化服务
针对各地管理实际,提供本地化政策咨询、勘测定界、方案编制、地价评估、入市组织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2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对称
利用“互联网+”、云计算、规则引擎、电子签章等技术,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供应、交易、监管和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增加交易机会。
3挖掘数据潜力,提供决策支持
通过对入市地块交易价格、用途、时序、区位等进行多样化统计分析,挖掘数据潜力,及时发现问题,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总体路径
1入市范围
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经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权能范围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的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转让、出让、出租、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可由代表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入市工作。
4入市途径
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条件的,可直接就地入市。
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综合整治、异地调整等形式确定产权归属后入市,也可通过先复垦后使用的方式,将结余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市、区)内调整使用。
5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6入市用途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服务内容
1入市制度咨询服务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本地服务需求,牵头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搭建专家库,提供培训交流、技术指导、政策咨询等全流程服务工作。
协助搭建本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及配套制度文件,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制度等,多维度搭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提供入市改革政策支撑,保障入市改革落地见效。
2村庄规划编制服务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根据村庄国土资源禀赋、农村人口变化、产业发展趋势,统筹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布局,在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时,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在规划编制时,鼓励将闲置宅基地及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废弃闲置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调整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规划保障。
3入市制度落地服务
(1)勘测定界
依据入市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入市地块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入市地块面积,为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2)地价评估
依据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入市地块区位、市场均价、亩均收益、前期开发投入成本、土地征收区片地价等因素,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等方法对入市地块价格进行科学评估,并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合理确定入市地块入市地价。
(3)方案编制
依据当地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土地用途交易方式、入市起始价、集体收益分配安排、动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4)方案报批
协助入市主体将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书面意见等报市、县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国土、规划、产业、环保等职能部门,提供入市方案报批服务。
(5)交易登记
协助入市主体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组织工作,提供规范性流程指导服务。
指导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协助地块竞得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网上交易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自然资源服务”信息技术手段,搭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登记、备案、审核、发布、检索、交易、监管等功能,实现信息集聚、数据管理、业务办理、信息服务、资源共享等多种功能,增加交易机会,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同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面积、用途、时序、区位、起始价、成交价、溢价率等数据多样化统计分析,显化数据价值,汇聚交易大数据,辅助决策支持,助力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力,推进集约节约高效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