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建设的规划管理,实施相关的建设用地、建筑物、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建设及公共绿地等的规划建设控制,特编制《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

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中远期发展用地2.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其中包括近期发展用地1.93平方公里)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规划范围为:北至盈港路以北规划路;南至318国道以南河道及沪青平高速公路(A9高速公路);东至新通波塘、徐乐路一

线;西至嘉松公路以西规划路。规划期为5-10年。

第三条:《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条例,结合现状情况资料和发展计划为依据。

第四条:规划文本与《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

可分割。

第五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依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上海青浦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上海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六条: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解释权以及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上海市

青浦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规划功能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规划“上海赵巷超级商业中心”其功能布局在地区中呈“T”型构架。沿嘉松公路由南向北是近期地区发展主轴;沿规划中央大道垂直于嘉松公路并跨越新通波塘向东方向构

成了地区远期东西向发展主轴。

第八条:作为近期地区发展的主轴,嘉松公路西侧建设发展的重点是两个超大型的主题购物中心即超级地区购物中心;其次是跨越嘉松公路两侧的三大片专业市场,其中包括在建中的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此外南部的物流中心、假日酒店以及北部主题休闲娱乐城的设置进

一步丰富完善了地区发展的总体构架。

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控制

第九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一般不应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本规划鼓励一定规模的整体开发,旨在构筑完整、统一的城市空间和形象以及购物休闲环境。在开发建设中,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在形态空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性指标要求。上述公共开放空间包括:规划明确的公

共绿地、规划明确的公共广场、所有河道两侧的绿带以及步行道。这些公共开放空间在分图

图则中规划作了明确划示。

第十一条: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道路走向及其相关地块用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地块中各类用地,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

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结合《土地使用兼容控制表》(见附表6)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第十三条:本规划鼓励按规划划示的大地块整体开发,因此,开发强度及建筑容量应以该大地块建筑总量为准。其中的小地块开发量或净容积率可以在大地块中的相邻地块中进行转

让。

第十四条:为了适应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根据专家论证后的意见,可优化分图图则中相关指标,使规划原则与构想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

第五章建筑建造规划控制

第十五条:地块中建筑物应按图则所示后退边界线或规划道路控制线、河道控制线、绿地控制线等。建筑后退上述控制线以及建筑物之间所保持的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地块中建筑物的高度不应超过分图图则中所拟定的建筑物高度的上限。多、高层建筑物与城市道路构成的关系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地块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同时应该符

合分图图则所划示的地块出入口的方位。

第十八条:商业娱乐建筑之间围合形成了各类广场绿地,并与水体河道一起构成了休闲购物环境。建筑物只有按照分图图则中划示的建筑界面,才能有效地构筑整体公共开放空间和步行系统。因此,在地块开发中可以对这些公共开放空间的形态作进一步研究,但其具体位置、所形成的大系统、规模大小不应有根本的改变。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十九条:各地块周边的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场(库)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其中社会停车库可与商业兼容,但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该部分商业面积记录在图则

中,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另行审批。

第二十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包括上空)。

第二十一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地块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要求。第二十二条:大地块如果进行统一开发,地块内道路规划不再划示红线,但在分图图则中规划划示的地块内部道路包括辅道,其宽度及走向应按分图图则的要求实施,具体形式可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进一步调整深化。大地块如果进行分散开发,则必须按照分图图则中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工业产业园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区位于三江片西北部。为综合协调区域内外环境,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控制和引导区内各项建设,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宁波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江北城乡一体化规划(2001-2020)》等。 第三条规划原则及指导思想 3.1 整体性原则,一期用地的开发要考虑与江北工业产业园区整个片区的关系,在市政、道路、结构等方面衔接好。 3.2 弹性的原则,在道路设置、地块划分、土地兼容性等方面保留一定的弹性,使园区发展能适应不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 3.3 注重生态设计原则,创造优美的园区环境,运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协调好规划用地与周边条件关系,创造出全新的工业园区环境景观。 3.4 利用优越的区位条件和区域内便利的交通网络,建立和发展独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引导城市社会、经济以及产业的整体发展。 3.5 强化产业型工业园区的特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目标。 3.6 合理安排功能布局、开发强度、道路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功能需要,使整个工业园区的建设尽可能集中紧凑,以期经济地建设市政设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3.7 创造城市的标志和窗口,形成独特的城市空间。 第四条规划要点 4.1 为引导工业企业集聚发展,结合当地工业开发对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地块规模,既有利于开发地块的完整性,又适应于地块拆并的可能性。 4.2 妥善处理高压线走廊、水网与道路、用地规划的关系,保证开发地块的完整性。 4.3 加强环境规划,创造和谐、优美的生产环境。 4.4 加强竖向规划,在保证道路交通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土方量。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公示文件)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一、总则 1、规划目的 2017年XX县完成了《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编制工作,为XX 县未来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

称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订,为有效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各建设项目的落实,实现管理活动的全程监管,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受XX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编制《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规划范围 控规编制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富林镇萝卜岗半岛、富泉镇富泉社区、流沙河大桥至寨子山之间省道306以内滨湖地区、寨子山及山前滨湖用地以及部分汉源湖区。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5.5平方公里。 3、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2)标准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GB50180-93) ?《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3)相关规划 ?《XX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XX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 ?《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安置文件汇编》 ?《XX市XX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惠州空港经济产业园概念性总体规划(草案)(概要)-

惠州空港经济产业园概念性总体规划(草案) (概要)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以机场核心,横跨平潭镇及梁化镇两个行政区划。西至平潭镇行政边界,东至惠东产业转移园惠福路,南至西枝江,北至示范农场。基地规划面积:56.66平方公里。 二、发展背景 2017年2月省委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把惠州机场纳入全省“5+4”骨干机场格局,列为珠三角五大机场之一,深圳第二机场。”这是惠州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有利于提升惠州的影响力、竞争力和辐射力。 2018年1月4日,惠州市委组织召开惠州干线机场建设领导小组暨建设指挥部第一次会议,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加快研究空港产业区的规划,发挥空港产业为机场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谋划空港产业与惠州产业的融合发展,助推惠州机场早日建设成为干线机场。 在此背景下,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惠阳区政府、惠东县政府组织开展了空港经济产业园相关规划研究。 三、规划策略

(一)开发建设策略 以点带面的开发策略 由于规划范围内用地大部分为基本农田及生态控制线区域,土规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且用地分散。根据“用地集约化、产业聚集化”的原则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需要,近期建设将依托镇区、其他园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采取具备可实施性的近期开发建设路径,形成“一园五组团”的散点式规划结构;随着建设条件和产业发展条件成熟,园区建设区将以先期的发展组团为起点,逐步覆盖整个园区范围,并最终与周边镇区、其他园区在产业、交通、配套等方面融为一体,实现多区联动的最终目标。 (二)交通提升策略 区域综合交通协调 协调惠州空港产业园、东江科技园、惠东产业转移园等各园区间道路交通体系,保证区域间交通顺畅,促进园区间要素流动。 衔接轨道 本次规划落实轨道相关专项规划的城市轨道3号线、预留深惠汕高铁、深惠城际通道。结合各站点特质,形成差异化的TOD开发模式。 可实施的动态路网体系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主要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钦州市国民经济和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公示版) 、《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成果样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规划范围 东至六钦高速、南至中马南五街(远期规划为环北大道)、西至金鼓江、北至金鼓江支流,规划用地面积约平方公里。 三、功能定位及规模 集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居住、休闲游憩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低碳生态示范区。 规划人口规模:万人。 四、规划结构 ()“一城”:——“马来西亚城”片区中心 在片区中心内设置为启动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高档商务服务、金融贸易、保险、企业总部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商业服务、娱乐休闲等功能,为中马产业园乃至北部湾提供服务。 ()“一湾”:——“孔雀湾”滨江景观带 沿金鼓江东岸打造“孔雀湾”滨江亲水景观带,保留现有芭蕉墩遗址,结合景观带设置不同主题及功能的活动区与绿化空间,并融入文化休闲、宾馆酒店、特色商业等功能。 ()“双轴”:——中马大街、友谊大道城市景观轴 以中马大街、友谊大道为骨架,设置启动区发展的“十”字型轴线。 ()“两片”:——产业、生活两大功能片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 [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1-31 [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 规划原则: 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 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

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 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 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 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 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 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 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 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完整word版,《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目录 1、总则 (2)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 4、附件 (11)

1、总则 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

临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 1.现状概况与分析 (1) 1.1 区域位置 (1) 1.1.1 临安市区位 (1) 1.1.2 高新园区位 (1) 1.2 规划范围 (1) 1.3 基地周边条件 (1) 1.3.1 环境条件 (1) 1.3.2 交通条件 (2) 1.4 基地自然条件 (2) 1.4.1地形地貌 (2) 1.4.2 气候条件 (2) 1.5 基地建设现状 (2) 1.5.1 建筑现状 (2) 1.5.2 道路交通现状 (2) 1.5.3 土地使用现状 (3) 1.6 用地适宜性分析 (3) 1.7 发展条件分析 (4) 1.8 现状概况总结 (4) 2. 规划总则 (5) 2.1 规划依据与原则 (5) 2.1.1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5) 2.1.2规划原则 (5) 2.2 规划目标、定位与规模 (5) 2.2.1规划目标 (5) 2.2.2规划定位 (6) 2.2.3规划规模 (6) 2.3 规划理念 (6) 3. 规划方案说明 (6) 3.1 策划体系 (6) 3.1.1 产业策划 (6) 3.1.2 功能策划 (6) 3.2 规划结构 (7) 3.3 土地使用规划 (7) 3.3.1 工业用地 (7) 3.3.2 居住用地 (8) 3.3.3 公共设施用地 (8) 3.3.4 道路广场用地 (8) 3.3.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3.3.6 绿地 (8) 3.3.7 水域和其它用地 (8) 3.4 道路交通系统及竖向规划 (10) 3.4.1 对外交通组织 (10) 3.4.2 内部交通组织 (10) 3.4.3 道路等级 (10) 3.4.4 交通设施 (11) 3.4.5 步行系统 (11) 3.4.6 竖向规划 (12) 3.5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12) 3.5.1教育设施 (12) 3.5.2医疗卫生设施 (12) 3.5.3文化娱乐设施 (12) 3.5.4体育设施 (12) 3.5.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13) 3.5.6商业设施 (13) 3.5.7市政公用设施 (13) 3.5.8其它设施 (13) 3.6 绿化景观系统规划 (13) 3.6.1 规划原则 (13) 3.6.2 绿化系统规划 (14) 3.6.3 景观系统规划 (14) 3.7城市设计导引 (14) 3.7.1 风貌分区 (14) 3.7.2 界面控制 (14) 3.7.3 建筑要素控制 (15) 3.7.4 环境要素控制 (15) 3.7.5 岸线处理形式 (15) 3.8土地开发控制 (15) 3.8.1 地块划分 (15) 3.8.2 控制指标 (15) 3.8.3 开发强度 (15) 3.8.4 高度控制 (16) 3.8.5 建筑退线 (16) 3.8.6 建筑间距 (17) 3.9分期实施建议 (17) 4. 市政工程规划 (17) 4.1 给水工程规划 (17) 4.2 污水工程规划 (19) 4.3 雨水工程规划 (19) 4.4 电力工程规划 (20) 4.5 通信工程规划 (20) 4.6 燃气工程规划 (22) 4.7 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3)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规划演变过程 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的规划从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从设想到逐渐成熟的各个阶段,其中的几轮规划和无数次的论证都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定性与功能探讨 虽然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有许多规划界专家学者提出城市向钱塘 江边发展的思路,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是在1996年对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中,明确提出了在钱塘江边的原江滨二、三号区块建设杭州未来的商务中心区(CBD)。以此为契机,由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设为城市内部服务并兼顾中央商务职能的城市新中心的概念。 第二阶段:规划雏形初现 99年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对该地区与城市的联系,空间形态、功能区块的划分进行了概念方案的设计,并由杭州市规划院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以此为基础,2000年底开始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进行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规划中对区域与外围城市交通的衔接、与城市形态、功能结构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借鉴国内外CBD的开发建设经验对杭州城市新中心(现称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开发容量提出明确的建议,规划中提出的交通保护核、办公园区(OFFICE PARK)等概念都为此后的规划所贯彻和采纳。 上海院《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 在上两个阶段规划、论证基础上,伴随杭州市政府要求设立15平方公里钱江新城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和以杭州大剧院为代表的一些重要市级公共建筑在核心区块的启动,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不再是纸上谈兵,已经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更好地建设杭州新城市中心地区,杭州市规划局邀请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整个钱江新城地区进行了概念规划;与此同时,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对核心区进行了城市设计方案咨询,杭州市规划局组织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等规划,为核心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上述规划后最终形成了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钱江新城概念性规划设计》,成为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四阶段后续规划与建设阶段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非最终规划文件,在该规划基础上还将进行核心区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数字新城规划等内容,核心区部分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将进一步深化,区域外围的交通分析研究、轨道交通线路研究、市政工程设施研究等大量的规划工作还有待进行。 二、规划解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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