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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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国家核安全局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发布— 1 —目录1引言 (4)1.1概述 (4)1.2目的 (4)1.3范围 (4)1.4组织与责任 (4)2胜任力和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4)2.1概述 (4)2.2教育背景要求 (5)2.3经验要求 (6)2.4培训要求 (8)2.5行政许可 (8)2.6健康要求 (8)2.7外部人员的资格要求 (8)3招聘和选拔 (9)3.1招聘政策 (9)3.2新建核动力厂招聘计划 (9)3.3应聘人员的选择 (10)4 培训 (12)4.1培训政策 (12)4.2岗位培训大纲 (16)4.3培训的实施 (21)4.4应急响应培训 (23)4.5培训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26)5 授权 (27)5.1 概述 (27)5.2授权的实施 (28)5.3在岗人员评价与重新授权 (28)5.4 记录 (28)名词解释 (30)附件I: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质管理 (35)附表1: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40)— 3 —1 引言1.1概述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第3章“人员资格与培训”的说明和补充。

1.2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确保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有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核动力厂人员),从而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1.3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如无特殊声明,本导则各项要求均是针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所提出的。

本导则某些部分或全部也可适用于其它核设施(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执行能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

1.4组织与责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和实施培训体系,并组建专门的培训部门。

可以将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但必须要求供方单位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对供方单位所承担工作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和监察。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

核电厂基本安全培训与授权管理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碳排放达峰的到来,安全性已成为核电发展的关键。

国内核电事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从业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当前,为了确保核电现场的安全运行,各核电厂要求所有进入核电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工作授权。

安全培训是核电厂工作人员获得安全资格的第一步,不仅能够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还能够帮助他们建立起良好的核安全文化。

关键词:基本安全培训;考核;授权管理引言:核安全对于核电站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所有从事核电厂工作的人员都需要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以确保他们掌握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才有资格获得上岗安全许可。

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在核电厂中发挥重要作用,前者负责管理和操控核电站,而后者则负责提供运营、维护、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结合每个岗位的职责、人员的资质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特别设计出一套完善的安全培训体系,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培训、考核以及授权管理。

一、基本安全培训课程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核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基本的安全培训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类别:核安全培训(NS)、工业安全培训(IS)和辐射防护培训(RP)。

为了帮助核电厂的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三种不同的培训课程:初始培训、继续培训。

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基本安全课程的级别、内容和课时也有所差异。

核安全课程和工业安全课程是必须接受的,而辐射防护课程则根据是否需要从事辐射工作而进行选择。

为了确保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及技能达到最高标准,将定期对他们的安全课程进行考核,以确保安全素养达到预期标准。

二、基本安全培训与考核在核电厂,通常会对工作人员进行两种类型的安全培训:业主培训和承包商培训。

(一)业主基本安全培训与考核核电厂培训中心致力于为业主提供完善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核—授权—上岗”的遵守,加强员工的核安全知识,提高其安全技能,确保核电站的可持续发展。

大型钠冷快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实践曲文一李洋龙陈以涛鲍奕嘉

大型钠冷快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实践曲文一李洋龙陈以涛鲍奕嘉

大型钠冷快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实践曲文一李洋龙陈以涛鲍奕嘉发布时间:2023-05-30T14:25:53.49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6期作者:曲文一李洋龙陈以涛鲍奕嘉[导读] 在严格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能源行业标准的条件下,通过对霞浦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大型钠冷快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体系、完善标准化执照考核管理过程、落实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联动协同办公机制,实施智能化数据信息反馈,从流程体系、组织结构、风险防范等全局角度出发,对执照考核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完善顶层设计。

中核霞浦核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355100摘要:在严格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能源行业标准的条件下,通过对霞浦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大型钠冷快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体系、完善标准化执照考核管理过程、落实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联动协同办公机制,实施智能化数据信息反馈,从流程体系、组织结构、风险防范等全局角度出发,对执照考核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完善顶层设计。

关键词:执照考核;操纵人员;管理实践1.大型钠冷快堆执照考核体系综合考虑执照考核执行过程中各个单位层级和要素,统筹规划,集中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资源,建立钠冷快堆执照考核体系,有利于高效快捷地实现执照考核目标。

根据执照考核法规和标准,编制《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实施细则》,从组织机构、考试准备、试题编制审查、试卷复印保存、考试实施、考试评判等角度,对执照考核每一项工作做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

根据公司进度计划,制定匹配电厂装卸料、机组调试、正式投用等重大节点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流程。

流程中细分为一级节点和二级节点两个层级,倒推出递交执照考核申请文件,考核试题编制,考生体检和测评,执照资格审查等一级节点的底线时间,对每个二级节点的时间进行适应性评估,充分预留应急时间,每个环节精确责任处室。

建立执照考核组人员月度例会制度和考委秘书处周例会反馈机制,对执照考核流程整体谋划,将执照考核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紧密结合,针对产生偏差的节点制定相应纠偏对策,实现快速响应。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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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所属运行值名称
所担任工作
调至运行值时间
运行值变化时间
值班小时数
运行值值长
说明:1:所担任工作分:值长,高级操纵员,操作员
2:运行值变化时间为离开运行值、运行值名称变化、所担任工作变化或运行值值长更换时间,精确到日
3:值班小时数指从调至运行值到运行值变化期间,实际在主控室值班的小时数
四、运行值班中运行事件处理记录文件名称与编号
拟担任岗位类别分值长反应堆操纵人员非运行岗位二培训活动记录培训活动名称培训活动依据程序持续小时数培训活动记录编号培训活动负责人三值班记录所属运行值名称所担任工作调至运行值时间运行值变化时间值班小时数运行值值长说明
附件:
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一、基本信息
拟执业核反应堆: 岗位管理信息表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拟担任岗位类别
原操纵人员执照编号Fra bibliotek所属核电厂首次取得操纵员执照时间
所属核电厂
首次取得高级操纵员执照时间
所属核电厂
首次担任值长时间
所属核电厂
说明:拟担任岗位类别分值长,反应堆操纵人员,非运行岗位
二、培训活动记录
培训活动名称
培训活动依据程序
持续小时数
培训活动记录编号
培训活动负责人
三、值班记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87.04.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选址定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批准《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核电厂初步设计》及将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核电厂建设前的场地准备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许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局》,批准首次装料,许可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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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核电行业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相关的培训、执照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

操纵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和执照转移考试。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执照失效前需进行换发新执照。

执照转移为持有有效操纵人员执照人员申请转持其他运行机组的同一级别的执照。

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资审委”),负责全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
由国家能源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备核电执照考核及核电管理的相关经验。

第七条 资审委主要负责审定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考委会”)委员资格;组织编制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笔试试题,组织审查取照考试的口试试题;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取照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实施;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的资格;审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情况;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次考试用模拟机的适用性;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的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资审委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并根据资审委要求组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专家库、委托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审委相关职责。

第九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成立考委会,负责所在核电厂培训与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考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

考委会名单应报资审委审定。

第十一条 考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取照考试模拟机考
试、口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组织编制换发新执照考试、执照转移考试的试题;组织审查除新建核电厂首批取照考试以外的取照考试模拟机考试试题、现场考试试题和换发新执照考试试题、执照转移考试试题;负责执照考试成绩的评定。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规划
(一)集团公司应制定操纵人员培养长期发展专项规划,从集团层面对人员调配、资源整合等进行统筹考虑。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建核电厂建设进度、在役核电厂生产要求等情况,研究确定公司操纵人员需求。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状况、培训资源、组织管理结构等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操纵人员培训规划,规划应包括操纵人员选拔、培训、执照申请计划,以及培训资源的保障方案等。

第十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用系统化培训方法,对核电厂培训体系进行需求分析、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资源开发、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价并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培训体系。

第十四条 培训大纲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编制《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
纲》,大纲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培训大纲在生效前应报资审委审定,生效后如内容有较大变动需重新报资审委审定。

(二)培训大纲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内容兼顾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素养和行为规范的培育。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通过对学员考试、人员绩效、电厂业绩、经验反馈等方面的分析,对培训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和反馈,以持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核电厂应为每一位操纵人员制定并实施《个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和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培训资源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培训资源包括全范围模拟机在内的各类设施、教材和教员等,培训资源应与本单位核电规模和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管理程序,对培训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模拟机等培训设施尽可能的与核电厂的实际状况保持一致。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培训教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聘用管理程序,通过培训、实践及考核等方式来保持和提高教员的知识水平、培训技能和教学质量。

(四)应鼓励具有丰富运行经验的操纵人员担任模拟机培
训教员。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控制
(一)核电厂应制定并实施管理程序,对培训准备、培训实施、考试、培训评价与反馈等环节进行过程控制。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对记录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执照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申请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考试计划。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六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

(三)换发新执照和执照转移考试的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确定,但应在考试前两周告知资审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考试方式
(一)取照考试包括笔试或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和现场考试。

(二)换发新执照考试包括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三)执照转移考试包括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和现场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试题的编制和审查
(一)资审委委托试题编制单位按照《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编制笔试(含差异性笔试)试题和标准答案。

(二)核电厂考委会负责组织取照考试中模拟机考试、口试、现场考试试题,换发新执照考试、执照转移考试试题的编制。

(三)资审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库专家对笔试(含差异性笔试)试题、口试试题和新建核电厂首批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进行审查。

(四)核电厂考委会对取照考试模拟机考试、现场考试试题,换发新执照考试、执照转移考试试题进行审查。

(五)试题编制单位及参与审查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考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章程序,实施所在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试;资审委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考试合法公正。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向资审委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二)资审委依据相关法规和《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换发新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持照人员执照失效前三个月向资审委提交《核电厂持照人员换发新执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二)资审委秘书处依据相关法规和《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对申请换发新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执照转移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
核电厂执照转移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同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1999年9月6日起施行的《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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