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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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农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新的生力军。

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面临经济融资方面也面临较大的困境。

本文将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进行探讨。

1、资金需求量大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如购买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等,同时需要支付土地租金、劳务费用等。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量较大。

2、融资难度大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多数是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为基础。

这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薄弱,因此融资难度较大。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大农户、龙头企业等大型经营方式为主,虽然规模较大,但虽然信誉度高,但对于融资的能力也受到很大限制。

3、融资成本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较高。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农业领域的信贷审批相较于其他领域更加审慎、严格。

另外,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中的很多人对于农业领域相对缺乏了解,并且很多资金融通途径尚未拓宽,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1、政策激励措施政府要主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对于其中的龙头企业或大农户,从技术培训、土地使用及所有权保障、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支持。

2、拓宽融资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如通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机构进行融资,同时发挥股权投资、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积极引进社会资本。

3、加强信贷服务相关资金融通部门应该加强信贷服务。

采用多渠道、多层级、多形式的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融资审批方面,注重优化流程、简化申请条件,同时吸纳更加多样性的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4、创新金融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的融资问题,创新金融产品可以对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整合相应资源,进行本地性套餐的推举,加强推行效果,通过农村微贷、农村小额贷款等金融产品,实现风险控制和资源整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

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类型1、专业大户统指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

但由于专业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边界较为模糊,且各地区、各行业的专业大户标准差别较大,相当部分大户仅仅是经营规模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

因此,部分研究不把专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此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类型。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和一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属于家庭经营。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情况汇报

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情况汇报

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情况汇报1. 前言近年来,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旨在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将对我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情况进行汇报和分析。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村地区兴办农业生产、加工、服务等业态的各类主体,包括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业合作社等。

这些主体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技术和模式,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目标。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3.1 基本情况我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县共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26家,其中合作社112家、农业企业81家、家庭农场74家、种养殖合作社59家。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发展模式我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多元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2.1 合作社模式合作社模式是一种新兴的农业经营模式,通过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社会组织,共同投入资金和劳动力,合作经营土地、养殖等农业生产。

在我县区,合作社主要涉及到的业态包括茶叶、林下经济、养殖等。

3.2.2 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模式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劳动力和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县区,家庭农场主要涉及到种植业和养殖业。

3.2.3 农业企业模式农业企业模式是一种注重利润和效率的商业经营模式,其生产规模通常会比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一些。

在我县区,农业企业主要涉及到蔬菜、畜禽养殖等。

3.3 工作成效近年来,我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3.1 带动就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入和发展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来源。

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带动就业2200余人。

新型农业主体【范本模板】

新型农业主体【范本模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

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

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

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

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

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

我国农业现代化现状与发展_图文

我国农业现代化现状与发展_图文
(一)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激发创新活力,农业科技创 新能力总体上达到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深化农业科技体 制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实施一批重 点科技计划,尽快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 及装备。强化技术集成创新,深入开展粮棉油糖绿色增产 模式攻关和整建制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强沙化草原治理 、盐碱地改造等技术模式攻关。改善农业重点学科实验室 、科学实验站(场)研究条件,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 系建设,打造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实施农业科研 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生 物安全监管,促进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大型垦区的部分县市已基本实现 农业现代化,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已成为引领全国农业现代 化的先行区。农业现代化已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梯次 实现的新时期。
二、农业现代化发展挑战加大
“十三五”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内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
1.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部分农产品供求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日 益凸显 优质化、多样化、专用化农产品发展相对滞后,大豆供需缺口进一 步扩大,玉米增产超过了需求增长,部分农产品库存过多,确保供给 总量与结构平衡的难度加大。
——坚持改革创新双轮驱动
把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作为两大动力源,统筹推 进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各项改革, 着力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发展由注重物 质要素投入向创新驱动转变。
——坚持市场政府两手发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 府在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作 用,建立主体活力迸发、管理顺畅高效、制度保障完备的 现代管理机制。
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三)推进渔业转型升级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近年来,如皋市围绕农业现代化工程建设,加快土地流转、突出园区建设、发展农村合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明显实效,为全市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截至20XX年末,全市累计土地流转面积44万亩,占耕地面积比重为37.45%。

全市共申报登记备案各类家庭农场554个,拥有粮食生产全托管组织213家,累计认定各类农业园区61个,累计发展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7家,全市农民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1482家。

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类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一定障碍或瓶颈。

一、存在问题1.农业经营风险较大虽然在市委市政府的引领与推动下,我市农业已进入现代化和市场化新阶段,但就农业本身而言有其特殊的风险因素,一是自然风险,如洪涝灾害、病虫害、外来生物入侵等,都会给农业的发展带来损失,而且自然风险有许多不可知也无法避免;二是市场风险,如价格波动、流通运输滞后、小规模家庭经营竞争处于劣势等,制约农业经营的发展;三是规模企业较少,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种类全、数量多,但缺乏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少,多数合作社未发挥作用,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深加工能力不强,多数处于出售原料或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拓展。

2.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少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效益较低,回报见效慢,大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其本身无可供抵押的资产,虽然如皋农商行作为南通人民银行创新联系行,推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贷款难问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土地评估价值不太规范,目前土地价值的评估由三方,即政府、借款人、银行三方进行会商评估,缺少应有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尚不完善,未形成公开的市场机制处置变现抵押物,贷款风险系数较高,影响了银行投放的积极性。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出台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相关制度文件。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产出能力后劲不足、经营主体数量失衡、规模发展融资难等问题,严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

其中,融资难是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充足资金会造成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发展壮大。

因此,本文将从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政府三方面着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现象及原因,为制定更加科学的发展政策奠定基础。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从事新型农业经营管理的相关主体,即经营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

通常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分为农民合作社、龙头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大户[1]。

其中,农民合作社是区域内农民依托于家庭展开的合作联合,由农业生产主体参与并管控的一种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需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来维持合作社长期稳定经营。

龙头农业企业是由有关部门认证、有着较为强劲的引领农户步入市场的企业,在农产品生产、供应、销售等服务工作中有着较高的权威性,其规模要远大于该区域内的其他农企[2]。

家庭农场指的是企业化经济实体,拥有类似企业结构的格局,主要依靠家庭采用企业化方式运作,兼具农户属性和企业属性。

可以说,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适应当代农业生产运营的农产品个体农业工商户。

农业大户指的是从事某种或某领域农业生产的运营主体,其生产规模远大于一般农户,但未经过正规注册,不能将其看作家庭农场。

1.2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必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产业结构和使用先进生产技术,提升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为农业安全提供保障。

从当前的农业发展状态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依然存在低质低效的问题,农业产能后劲不足,经营主体内部数量失衡,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目标。

关于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9月上中旬,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农工委的同志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先后到***,实地查看了部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镇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与IOO多名涉农部门和经营主体负责人、镇村基层干部及农户代表进行交流;还会同各区市人大农委进行了调研,书面了解了有关情况,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良好态势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现代农业发展瓶颈、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强化宣传示范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有效推动了我市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单一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农业企业为骨干,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数量迅速增长、质量不断提升。

截至目前,全市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728个,其中市级以上示范社206个,合作社成员达16.7万户,注册资金54.8亿元,实现了对全市涉农村的全覆盖;家庭农场达1404家,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农场55家;全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98个,其中国家级10个,省级44个,分别位居全省第三位和第五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

打破了传统千家万户的小生产格局,呈现“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家庭农场+基地”、“经营服务组织+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有效地衔接起来,把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形成了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经营主体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进农业全产业融合,全市累计完成土地流转99.5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1圾其中规模流转达67.4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7.7%;发展现代果园32万亩,西洋参、大姜、无花果、樱桃、茶叶等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发展,现代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体系初步建立,农业质量效益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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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5期ECONOMICRESEARCHGUIDE总第243期SerialNo.243

No.25,2014经济研究导刊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

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地衔接,商品率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

的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问题(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随着外出务工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支持,使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上升,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村出现了大批

的专业大户。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的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等多种合作社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方式。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把培

育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大批的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地发展起来。

收稿日期:2014-06-18作者简介:刘倩倩(1989-),女,河南焦作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农村区域与发展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特征、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刘倩倩(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昆明650201)

摘要: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而紧迫任务。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发展规模经营以及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37-02

37——(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当前中国的农业正处在转型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产品市场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加快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持续向外转移,农业生产出现“兼业化、粗放化、副业化”趋势,“谁来种地”、“怎么种地”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上看,一是规模化程度不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实力不强,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也小,有70%的专业大户的种植规模不足6.7公顷;农业龙头企业年销量收入小于1亿元的比例超过9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产品种类也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农业效益偏低,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很难获得必要的利润激励。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没有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还不紧密,与基地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合作机制。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近几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虽然服务体系的数量较多,但是服务能力弱,服务市场发育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服务布局。农业服务机构管理机体制混乱,机构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双重职能交叉混乱。同时,农业服务形不成合力,各个服务组织间各自为政,难以发挥整体效能。四是经营人才缺乏和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农村的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仅为1.6%,而受过中等及上的农村职业教育比例不足4%,生产经营的人才严重的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这就使得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的接受能力差,而那些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相对较少,基层服务的技术人员数量也不高。加之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环境艰苦、待遇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没有明显的作用,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宣传、指导、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不够,而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还有偏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的几点建议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推进,现代农业经营方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注意以下几点。(一)保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并非要取缔家庭经营的根本地位。农户既是土地转出的主体,也是土地转入的主体,应当始终保持农户家庭生产的经营的基本地位。虽然农户在家庭经营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推进家庭经营规模化的过程中,应该与城镇化、工业化同步,要考虑到城市和工业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达到家庭规模经营的最佳规模。(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要明晰农民土地权益。明确承包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明确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土地管理制度,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转出的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积极稳妥的发展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较快的发展,使得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撂荒情况突出,土地流转意识强烈,客观上提供发展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可能。推进规模经营,重点要把握的一是规模经营的方式,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立足与中国的特色规模经营道路。当前的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有农户承包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体系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二是规模经营的推进应是逐步的、稳妥的、是要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基础上的,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三是规模经营还存在“度”的问题,规模经营要适度地扩大。(四)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要有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直接影响现代农业的发展前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是要培育多种类型的服务主体,把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资金互合作社等组织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二是拓宽服务领域,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块,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等服务。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人才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需要有知识、技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通过创业培训、市场引导、金融支持和其他措施,努力培养农业生产的带头人;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业人才补贴标准。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尤其是农业专业人才到基层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1]宋宏远,赵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经营体制创新[J].团结,2013,(1).[2]建颖颖,顾宝根.关于金山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J].上海农业科技,2013,(3).[3]王兆林.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N].广西日报,2013-04-16.[4]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责任编辑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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