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
2023年石家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石家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石家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引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石家庄市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培育更多高效、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石家庄市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总体目标根据“十四五”规划,2023年石家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达到3万家,实现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二、重点任务1.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a) 财政资金支持:将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合作社的场地租赁、土地流转、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政府财政补贴。
b) 农技培训支持:组织专业培训师团队,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提供农业技术、管理知识等培训。
c) 优惠政策支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2. 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a)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b)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基金,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资本投入,支持企业的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
c) 加强市场引导: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引导农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
3. 发展农村电商a) 支持电商平台建设: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销售平台,提供技术、资金等支持。
b) 增加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通过与电商企业合作,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c) 加强物流配送能力:建设冷链物流配送网络,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4. 推动农业科技创新a) 加强科技力量支持: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吸引科研机构、高校等参与农业技术创新工作。
b)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实施方案____年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于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本实施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质量提升、效益增加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1. 在____年,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持续扩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撑;2. 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效益持续提升,农民收入稳步增长;3. 农业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4. 推动农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业态。
三、重点任务1. 增加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1)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
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
(2)支持农业企业化发展。
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社、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2.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效益(1)优化农业结构。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合理调整农作物结构,推进农业产业链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协同发展。
(2)加强农业技术支持。
加大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综合效益。
(3)改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营销渠道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推动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1)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
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促进农产品的预收购和订单生产。
(2)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加强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农产品有机认证和绿色标志,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
2024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2024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农业产业化、农村电商等新模式的兴起,传统的个体农户经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因此,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提出在2024年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提升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培育目标到2024年,全国范围内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实现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和提升。
三、具体举措(一)政策支持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财政补贴、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业和发展。
2.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加大承包期限延长和土地流转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
3. 改革优化农业支持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组织建设1.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农业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2. 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链条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提升。
3. 建立农业产业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
(三)金融支持1.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服务,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2.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环境友好型农业经营模式,提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 加强金融创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促进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
(四)市场拓展1. 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监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率和竞争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为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申报,根据要求并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重要力量,在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粮油单产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因此,以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1)提高家庭农场土地粮油单产水平,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2)增强家庭农场科学管理和技术应用能力,开展针对家庭农场主的粮油种植技术和管理培训;(3)提升发展水平,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示范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能力。
三、项目实施重点及方式(一)资金实施内容历时10年培育出的小麦新品种,属半冬性品种,品质指标可达到中强筋小麦标准。
该品种具有抗倒性好,丰产性好,高产高效栽培试验种植实现亩产700公斤kg,具有为高产、稳产、优质的特点。
本项目补助环节为购买品种,用于播种面积为512亩。
通过以产能提升最迫切、单产提升潜力最大的小麦为重点,持续提升新品种在种植结构方面比例和覆盖面,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使用方向项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小麦新品种及水溶肥、醚菌酯等新技术,项目使用符合现代农业生产农药和肥料,严格做好以上农资使用控制。
同时使用自用和托管组织提供精准播种、施肥、无人机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小麦增产丰收,达到小麦预期目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一)实施进度1、2023年7月底前,制定完成项目实施方案。
2、2023年9—10月,做好项目新品种采购并完成播种。
3、2023年12月底前,配合做好项目验收。
(二)实施步骤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结合农场自身实际需求,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关键技术、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审核。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供给侧结构性和农村产业革命的双重挑战。
农村人口减少、农业产能过剩、劳动力短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不稳定等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成为当前和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建设一支健康、有活力、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
2.任务:(1)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推动土地流转,扩大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4)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旅融合等服务业。
(5)加强农业产业链整合,促进农产品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三、政策和措施1.提供金融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引导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合作社或企业,支持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
3.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4.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培训和市场拓展支持,鼓励他们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5.引导农旅融合: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旅游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农产品和旅游业的双轮驱动。
6.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推动农产品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7.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提高经营主体的合作意识和经营能力。
四、实施步骤1.宣传政策: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方式宣传政策,普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和意义,鼓励农民主动参与。
2024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实施方案

2024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指导各地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全国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到1000万户以上,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1.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1)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产品质量。
(2)引导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调整种植结构。
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调整种植结构,推动农产品供需结构更加匹配。
(3)支持发展优势农产品。
根据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的优势农产品,推动农产品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2.促进农产品流通与市场拓展(1)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产品物流配送网络建设,优化冷链物流体系,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推动农产品远程销售和电商发展。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远程销售和电商发展,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覆盖面和市场竞争力。
(3)开展农产品品牌推广活动。
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和农产品品牌推广活动,积极宣传推广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知名度和形象。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
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社合作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发展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价值链延伸。
(3)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4.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
乡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范文

乡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范文乡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范文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20XX年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坚持部门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全乡新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个,全面完成县上下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目标。
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
三、方法措施(一)宣传培训促发展。
今年我们计划通过在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微信QQ等宣传方式加强新型农业发展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好处,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
积极引导示范社吸收贫困户入社进行帮扶式生产,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加强培训力度,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财务知识、电商营销进行培训,规范合作社发展,培养一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建设水平。
(二)加强注册登记指导。
工商、农经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引导有一定规模和生产水平的种养殖基地和种养大户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产业基金入股等形式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兴办农产品加工业。
(四)加强农业技能服务。
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做好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等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计划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计划一、背景和目标在新时代,农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需要打造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行动计划旨在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激发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发展转型升级。
二、主要措施1.优化政策环境(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与权益保障,鼓励创新和创业。
(2)加强财税金融支持,提供贷款、赠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
2.提供专业培训(1)组织农业技术培训班,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2)开展农民创业培训,帮助农民了解市场需求和创业机会,鼓励他们主动转变角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1)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基地,整合优势资源,加强科研团队和企业合作,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
(2)开展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的种植、养殖、管理技术,提高生产效益和农产品质量。
4.加强市场开拓与营销(1)建立农产品溯源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提升农产品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加强与大型超市、电商平台等渠道的合作。
(3)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营销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5.加强发展示范和宣传引导(1)通过组织农业科技展览、农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展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果和优势,吸引更多农民参与其中。
(2)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实施和保障1.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实施各项措施。
2.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补贴,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3.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评估行动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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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 000000.00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2013年11月12日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隋士波、张宝洲、于连业、杨万录、白雪峰、杜强6发起,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塔河县宏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隋士波本合作社住所:塔河县十八站乡邮政编码:165201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生猪、牛、马、羊养殖、收购、销售及其品种繁育和改良。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实物和货币。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0%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95%;(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的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是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6人。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八)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九)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大会以其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理事长1人,理事1 人。
理事长和理事成员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决议;(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本合作社设1名执行监事,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成员大会主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理事、执行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成员大会如有违返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塔河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 1 月 1 日到12月31 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议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 月28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责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300万元;(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