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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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思考和措施制定。

本文就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政策扶持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保障。

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需要建立健全各个方面的政策扶持体系。

应该在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科技创新等方面出台有力政策,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激发其发展的积极性。

还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三、加强人才培养力度人才是农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需要加强对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培养投入,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和引进机制,提高其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拓宽渠道,引进高水平的农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和指导。

还应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人才吸引政策,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回乡创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保障。

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需要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农业产业的集聚和集约化发展。

在政府引导下,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等方面选择适宜的产业发展路径,实现产业链条的完善和延伸。

要优化农业结构,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

还应该加强农业产业的协同发展,构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

五、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路径。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我国农业领域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农业经营单位,包括大中型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提升农业产业链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支持、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和市场引导等角度,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几点思考。

一、政府支持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应该加大支持力度。

一方面,要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还可通过财政扶持等措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科研、产业化、品牌建设等方面投入资金,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带动周边农民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

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其发展壮大。

还可以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缓解其融资难题,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其发展信心。

二、人才培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支持。

应该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重视农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一方面,应该加强高校农业专业的招生和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学生报考农业专业,为农业领域输送更多的人才。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农业领域相关人才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适应现代农业经营的需求。

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吸引更多高校和科研人员投身农业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保障。

通过人才培养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财税优惠财税政策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手段。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现代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关键。

本文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升竞争力和加强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思考。

加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乡村振兴至关重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将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助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为我国农业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支持,产业布局,土地流转,竞争力,培训和服务,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1. 引言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指的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兴主体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合作社等多种形式。

这些新型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也为乡村振兴和农业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生力量,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1.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领域也需要不断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链水平。

培育两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探索与思考(五篇范文)

培育两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探索与思考(五篇范文)

培育两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探索与思考(五篇范文)第一篇:培育两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探索与思考泰州市培育两大新型农业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与思考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两大新型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两大新型农业主体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泰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考评办法,在两大新型农业主体培育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

一、两大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现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生产经营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各个环节的服务也由分散向统一综合转变。

目前,泰州市已初步形成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为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初步形成了以集农机、农技、植保、烘干仓储等服务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为主体的新型服务体系,农业经营及服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综合化、现代化的发展态势。

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9月底,泰州市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3万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总面积超255万亩,占全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40.52万亩的比重达75%。

已经建成区域性为农服务综合平台215个,服务面积137.38万亩,配备烘干设备1244台套。

1.专业大户情况。

全市共有专业大户1.23万个,规模经营面积69.85万亩,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比重27.4%,其中3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经营面积36.47万亩。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都成为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为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前景。

而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下面就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进行讨论。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效率要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先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

农业是一个以地为基础的产业,建立起良好的基础设施,如道路、电力、水利等,才能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

同时,通过建设现代化、高效化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推动农业产业协同发展,加强合作社建设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加强农业产业协同发展,推进产业链条的建立,实现农业产业优化升级。

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研发、服务等一体化的农业产业链,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力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政策扶持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因素之一。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营造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环境。

同时,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鼓励更多的农民转型升级,创新经营模式,加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业产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通过加强培训和技术咨询,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推广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总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

只有所有相关方面共同合作,才能够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城乡人口结构失衡、农业经营主体单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我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资金、税收减免、土地政策等方式,鼓励农民和企业家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政府还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要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效应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竞争力。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等方式,帮助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其竞争力。

要改革土地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存在多年承包期和无法流转的问题,严重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探索建立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允许农民通过自愿流转土地权益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政府可以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加大科研项目的经费投入和人才引进。

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企业的合作,促进知识和技术的转化与应用。

第五,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贷款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

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鼓励其增加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为其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担保等金融服务。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下面就如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几点思考。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和引导,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如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流转等。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和经营能力,帮助其转型升级。

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加强科研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升其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要加强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四,要加强农民素质培育。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业人才队伍。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提高其市场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民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条件。

政府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修建农田水利工程,改善农田排灌条件;加大农村交通、电力、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村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农村发展的支撑能力。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农民素质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努力,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思考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和现代化发展,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当大力鼓励和支持这些组织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可以通过提供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其技术培训和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并促进其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和市场化操作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和资源。

三、促进农业互联网发展,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农业大数据平台、推广农业电商等方式,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渠道。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互联网平台的支持,鼓励更多的科技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共同推动农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四、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天气、疫病、自然灾害等多种风险。

应当加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降低其经营风险,增强其发展后劲。

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我们需要着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首先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转化;其次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补贴力度,降低其创业和经营成本;最后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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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摘要:自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致富意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由之路。

自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近年来,各地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在现实中,各类主体的发展并不协调、平衡。

如绝大多数种养大户只是兼种了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的承包地,在
种植规模上有所扩大而已;家庭农场则普遍规模不大、效益不高,且大部分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与率低,组织化程度低,发挥的作用不大。

更有甚者,少数合作社则只挂牌不合作,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偏低,总体上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总之,上述主体的经营仍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仍以传统农业为主,而且运用新生产要素的意识不强,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不足。

概括起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明显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不完全符合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更为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服务主体是合作社,市场主体是家庭农场主,两者为主、合作共生才是构建中国特色农业生产体系的正道。

二是有悖扶持“三农”的政策初衷。

国家出台包括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系列政策,旨在惠农强农富农。

但现实中的情形是,真正的农民享受政策优惠偏少;农业单位土地产出率和局部资源利用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其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未提高多少,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下降;部分人尤其是进入农地的工商业者确因从事涉农经营而致富,但大多数普通农民仍处于相对贫穷的境地。

三是难以推动“四化”同步发展。

各种规模经营主体尚未发挥出其自身优势,相互之间未形成良性互动,而由农业公司所主
导的“物的新农村”,自然不能有效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有
序转移,不能有效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互动。

四是助长腐败行为,威胁乡村民主管理。

规模经营主体现有发展格局,在某种程度上是各地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过分注重所
谓效率而未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这无疑有违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信念。

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国家财政投入了大量资金,但这些资金有相当部分被进入农地的工商资本所骗取或套取,甚或被与其合谋的乡村干部中饱私囊。

不仅如此,工商资本对乡村干部的挟持与操纵,正日渐威胁着乡村的民主管理。

二、唤醒农民致富意识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要之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不够理想,无疑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民缺少可交易的物资、农村地区竞争上升通道不畅等有关,也与规模经营主体面临更大的生产投入和市场风险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农民素质不高,这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性发展的主要因素。

据笔者近期在某地级市所做的调查,构成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是所谓农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种植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二者约占总数的70%左右。

而这两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创办者或掌舵者,几乎都是从非农工作岗位转过来的,其中经营规模较大者大
多在过去是房地产老板或煤老板。

正如他们所言,他们涉足农牧业生产经营,主要是看中了农牧业经营丰厚的回报(收入不用缴税、国家还给补贴)和业务打理较为简单。

即便其是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主,也几乎全部具有非农工作经历。

而地地道道的、一向以务农为生的农民,很少有人插足或从事规模经营。

农民不是规模经营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自然也就不是“人的现代化”。

显而易见,问题的关键是广大农民没有参与进来。

究其原因,是农民居民的思想观念普遍落后,导致其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

进而言之,是贫困使得日常生存成为其首要任务,长期的贫困和试图摆脱贫困而不断受挫的命运使其陷入了“贫困的均衡”。

特别是,长期的资源稀缺培养出了“稀缺头脑模式”,导致其失去决策所需的心力。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给他们一笔钱,他们也无法很好地利用。

此种情形,无疑再次印证了“穷人最缺少的,是成为富人的野心”那句老话。

如果农民自身没有足够的意愿和动力去从事规模经营,政府给农民提供政策激励就是没有意义的。

同时,如果农民对从事规模经营的回报缺乏某种程度的自信,其对走规模经营之路肯定是犹豫不决的。

因此,要想使农民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者,就必须不断提升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唤醒农民的致富意识,并为农民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事实上,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日本、韩国、印度,在上世纪50―80年代推进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机
械化为导向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都非常重视唤醒农民的致富意识。

如日本,为推进农民联户经营,就非常重视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韩国新村运动则坚信,要想把政府的意图变成全体国民的自觉行为,就必须培养广大农民的勤奋、自助、协作、自立精神。

印度克拉克邦在人民科学运动中,也曾以“所有人都是发展的主体,所有人都有尊严、有价值”的科学理念来培养农民的自信、自尊和自决能力。

从国际社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唤醒农民的致富意识:一是增加对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以优质高效的农村教育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

二是多措并举,着力培育农民群众的自尊、自信、协作和创新能力。

要向农民群众灌输“人人都是发展主体、人人都应过上体面生活”等理念,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通过宣传形势政策,举办各类知识技能培训,兴办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推动“人的城市化”,向农
村供给新的生产要素,帮助农民筛选有效信息,完善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农民培训获证与扶持政策挂钩,引导农民主动参与,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勤奋、自助、协作精神,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三是增进政府协调市场的功能,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扶持政策要向农民主导的
运行规范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四是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农业的重组提供强有力支撑;同时,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安全体系,降低农民对风险的恐惧。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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