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私权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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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试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试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 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 )隐 私权 的 含 义 一 隐私 权是指 自然 人享有 的私人生活 安宁 与私 人信 息依 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 、搜集 、利 用和 公开


等 的一种人格权 。即隐私权应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 宁、 私 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 隐私权的 内容主要包括 :( ) 1 个人 生活 安宁权 。权利主 体能够按照 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的私生活 , 不受他人 的干涉 与破坏 。( ) 2 个人信 息的控制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 自己 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加 以保密 。 个人信息 的内容相对广泛如个 人的身体情况、财产状况 、婚姻状况及社会关系等 。权利主 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 调查、公布等干涉行 为。( )个人通讯 3 秘密权。 这也体现 了宪法规定的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个人通讯秘密权也成为隐私权制度 的重 要内容。( )个人对其 隐私 的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照 自 4 己的意愿利用 其隐私在 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从事相关 活动并 排 除他 人的非法干涉 ,以满足 自己的物 质或精神 上的需求。 ( )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二 隐私权 是随着社会 的发展 而产 生的一种 人格权 。 早在古 希腊就有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分 。 在英美法系隐私权最早 出现在美 国。 正式在法 律上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 国著名学 者沃伦和布兰代斯 。他们在 19 8 0年 《 哈佛法律评论上》发 表 了一篇题 为 《 论隐私权》的文章,从而对隐私法 的发展产 生了深远 的影 响。2 O世纪 6 0年代 ,隐私 逐渐 成为一种宪法 上 的权利 。 保护 隐私权成为现代文 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 随着科 学的 发展 ,隐私权所涵盖的 内容也在逐渐增多 ,扩张。网络 技术 的发展 ,使得在 网络环境 下的隐私权 的保护也 日益得 到重 视, 成为需要解决 的重要 问题 。隐私权 的保护 已逐渐变 得国 际化 ,得到 国际社会 的普遍承认 。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摘要]针对我国侵犯隐私权犯罪的严重性,文章在说明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我国对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从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建构、侵犯隐私权犯罪内容的设置及刑罚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犯罪;刑罚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

然而,面对隐私权不断遭受侵犯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不够完善,当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的保护上,而在刑法上的保护略显薄弱,为进一步实现公民的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有必要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这也是社会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

一、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1997年新《刑法》及相关刑法修正案中。

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时,侵犯隐私权案件已有凸显,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刑法》规定了七大侵犯隐私权犯罪行为,分别是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此确保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虽然新《刑法》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犯罪,但涉及种类较少,规定内容略显笼统,难以跟上不断发展的社会,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使隐私权刑法保护面临种种问题。

为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加大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刑法》面临的隐私权保护困境。

具体体现在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针对破坏金融秩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即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说明两罪的构成和法定刑;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面对公众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呼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加大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也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隐私权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隐私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具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第三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第六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二)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通讯信息;(三)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教育背景、婚姻家庭状况等社会关系信息;(四)健康状况、疾病信息、基因信息等生物医学信息;(五)财产状况、信用状况、消费记录等经济信息;(六)其他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第七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八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并告知被收集人。

第九条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条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侵犯被收集人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删除的权利。

第十五条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其隐私权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个人可以委托他人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第三章私密空间保护第十七条自然人的私密空间,包括住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他人不得非法侵入、搜查、监视、录音、录像、监听等。

法律规定的隐私权概念(3篇)

法律规定的隐私权概念(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通信秘密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隐私权的特征1. 主体特定性: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

2. 客体特定性: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私人生活、通信秘密等。

3. 利益特定性: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隐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利益。

4. 不可转让性:隐私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给他人。

5. 不可替代性:隐私权是个人特有的权利,不能替代。

四、隐私权的内容1. 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他人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传播、公开其个人信息。

2. 私人生活安宁权:个人有权对其私人生活进行自主安排,他人不得非法侵入、干扰、监视、偷窥、窃听等。

3. 通信秘密权:个人有权对其通信内容进行保密,他人不得非法窃听、查阅、公开其通信内容。

4. 名誉权: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散布、传播有关个人名誉的虚假信息。

五、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隐私权的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隐私权的案例解读

案例:保护隐私权的案例解读案例一:XXX家庭被监控行为泄露事实经过:XXX先生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他拥有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XXX突然发现他的公司内部情况被他的业务竞争对手掌握,这让他感到非常困惑和气愤。

他开始怀疑是他的隐私权遭到侵犯,于是秘密聘请了一名私人侦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私人侦探发现,XXX先生的家庭被竞争对手的雇员使用高科技监控设备进行密集观察,甚至在晚上偷偷进入XXX家中房间搜索文件,盗取家庭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针对此案,竞争对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XXX先生和他的家庭成员的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建议:首先,XXX先生应该立即停止拍摄和监视不特定对象的行为,并确保自己居住环境的安全。

其次,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要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最后,他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竞争对手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网络公司泄露用户隐私事实经过:某天,XXX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拥有她在一家著名网络公司注册时所使用的个人信息。

这让XXX女士非常担心,她怀疑这家网络公司泄露了她的隐私。

她咨询了律师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旦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用户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这种情况下,XXX女士可以向网络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承担泄露隐私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网络公司拒绝履行或不能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XXX女士应该立即与网络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继续泄露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索赔要求。

如果网络公司拒绝履行或不能提供解决方案,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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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之一种。
人们欲求内心世界安宁和宁居环境的精神需求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文章首先探讨了隐私及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文,
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作了一些分析和思考,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刑法保护

一、隐私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

关于何谓“隐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
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2](2)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
(3)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
和公开等”;[4](4)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
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从以上对隐私
的诸定义中,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下定义的角度不同,隐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
都注意到,隐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私人信息保
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决定自由不受阻却。

基于对隐私三方面内容的认识,不难得出,隐私权应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
息保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权。具体说来,隐私权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
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
的一种。隐私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
身性,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也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
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它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
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
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
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从未被
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6](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
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空均为客观存
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区分开来。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
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3)隐私权的
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
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4)
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7]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
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综上,隐私权是旨在维护权利主体人格尊严的权利,是公民保持其人格尊严和从事
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由于隐私权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特殊性,因而成为一种独立的
人格权。现今世界各国法制发展趋势表明,隐私权正在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
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例及现实意义

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
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
展演变中逐渐溶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
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中加以规定。采此种立
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
邦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
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呈加强趋势。这也表明了隐私权保护的
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如开篇指
出的,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进
步。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给人们留出个人生活空间,充分发展
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不但不会影响反而会有利于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成员心
情愉快、生活安宁、有安全感,也有助于实现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最后,加强隐私权保护还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律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
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我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完善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
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
对个人隐私权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
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很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
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我国刑法在
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公布较早的法律,尽管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
的概念,也没规定诸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但其中的某些条款却可理解为包
含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
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1、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可看作刑法第二百四十
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
处罚。”上述宪法和刑法条文规定可被视为是对隐私权重要内容之一的个人生活安宁权的确认
与保护,因为它明确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两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两罪
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当然存在诸多共同点:(1)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过失不
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都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4)两罪侵犯的客体均为他人的隐
私权,[8]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居住安全。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保证住宅安全,直接
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直接侵犯了公民私人生活安宁权,
并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私人信息保密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措
施,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一切无搜查权的人,以及有搜查权的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都是非法搜查,都对他人
隐私权构成了妨害和侵犯。认定两罪,还应注意两罪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侵入
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而
非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
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2、侵犯通信自由罪。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相应地,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地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
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条中隐含
着对公民隐私权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保密权中的通信秘密权的保护。上述刑法中的“非法开
拆”行为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而有的信件内容属个人隐私,这必然侵犯他人
隐私权。因此,刑法的这一规定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功能。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
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为何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三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
成本罪。还应注意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解释,“情节严重”之一重要
标准就是“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其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或者破坏他人人格和
名誉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再次印证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公民隐私权所具有的保护功能。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
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
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地保障着公民
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
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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