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立案程序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司开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提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因素和不利影响,造成了对既判力的冲击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司法效率的低下,本文通过审判实践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具体情况,以期引起立法重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0-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幅度增长,相对于一审、二审来说,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权利,扩大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程序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其中,执法者的执法态度起着强大的示范作用。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才能真正走向法治。
①有的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不服,便对一、二审的法院和法官产生不信任感,相信上级法院能够主持公正,因此对再审寄予厚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地说,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但对于裁定,因其适用范围广泛,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对于哪些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哪些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条文没有限制性规定。
我个人认为,此处的裁定,应该指案件处理结果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撤诉裁定等,而不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不影响案件实体结案的裁定。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是不影响实体结案的裁定,但由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是法定的再审事由之一,因此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再审裁定的表述上,多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审案件的生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 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 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 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09刑诉法讲义(个人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04年(1)一审程序;(2)二审程序;(3)辩护制度;(4)侦查程序2005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6年(1)一审程序;(2)证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07年(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8年(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数考查细目基本原则2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分)诉讼参与人1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1分)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分);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1分)回避1检察人员在被决定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1分)辩护与代理1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1分)强制措施5拘传的适用对象(1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分);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1分);先行拘留适用的法定情形(2分)证据7证据的合法性(1分);证据的运用规则(1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证明对象(2分);证据的理论分类(2分)附带民诉20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调解、第二审程序(20分)期间、送达1期间的重新计算(1分)审查起诉程序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管辖(1分);不起诉的适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1分);不起诉的决定主体(1分)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1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1分);审理程序中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处理(1分);法庭审判程序的顺序(1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2分);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级别管辖(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2分);对物证的调查程序(2分)二审程序2二审的处理方式、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原则(2分)死刑复核程序2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复核程序(2分)审判监督程序2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2分)执行程序8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停止执行(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5.12正文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普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远东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汤晓勤、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西藏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三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核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稽核队伍培养,提升业务技能,针对人为原因造成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行为开展全网稽核业务,根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辖各级收费稽核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监督收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条稽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缴与管理改进等。
第四条公司及收费站稽核主要以“数据分析、事件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减少和避免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第五条公司稽核工作分设公司稽核和收费站稽核二级机构。
第六条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收费稽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培训、检查和考核,重点通过收费稽核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对比、追踪查证性稽核,并对收费现场操作、各类工作记录情况进行监视监控稽核。
第七条收费站负责本站日常稽核工作的开展,重点稽核特殊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开展收费现场稽核,结合录像对车道收费人员操作和车辆通行情况进行后台追踪稽核。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费工作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
第二章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为提高稽核效果,稽核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不定时,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要重点稽核、集中力量反复稽核。
第十条稽核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收费站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教育。
第十一条稽核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内部稽核是指通过数据分析、事后核查对行业内部参与单位、收费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执行合规性等进行稽核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因行业人为原因造成的通行费损失等问题。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管 辖)【圣才出品】
第六章管辖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1)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2)管辖的意义①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扯皮,也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②便于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犯罪,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环节,有利于保障各个单位和公民个人行使报案、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③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2.管辖的分类(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职能分工,而审判管辖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3)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4)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中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依据也是确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主要参考依据。
4.确定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2)便于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3)便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