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审改判的劳动案例看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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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君、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君、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君、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思君;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思君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思君【当事人-公司】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公海涛杨欣【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思君【被告】青岛龙翔瑞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李思君应得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认定;2.恒源热电公司应否对李思君主张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李思君应得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认定;2.恒源热电公司应否对李思君主张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龙翔瑞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李思君的劳动合同,其应当向李思君支付赔偿金。

龙翔瑞劳务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应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李思君的工作年限,而李思君则主张自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

因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系案外人青岛海智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李思君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且青岛海智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李思君缴纳了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王某、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5【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某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静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吴淑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静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吴淑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静萍吴淑君【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易才公司应否支付王某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及标准。

易才公司主张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王某主张应以2019年8月以前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易才公司主张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王某主张应以2019年8月以前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经审查,易才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第二章第三条第3款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王某在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孙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3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某孙某1孙某2梁某【当事人-公司】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商光富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忠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商光富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忠杰王运鲜任旻商光富【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黄发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胡志光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孙跃忠受雇于志顺公司,一审认定孙跃忠受雇于上诉人胡志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该农业大棚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该设施构架于农业用地上。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跃忠与胡志光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是否需要施工资质;青岛浩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实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聚法案例

判决实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聚法案例

判决实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聚法案例一、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3、当事人: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国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郭嵘二、基本案情郭某在未与教育电视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进入教育电视台工作,后郭某与国视公司(教育电视台持有国视公司99%的股权。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郭某派遣至教育电视台,该合同在后来多次续签。

因为国视公司不符合新法要求,无法承担派遣任务,由五湖四海公司作为教育电视台编外人员派遣公司。

其后,郭某提出要求与教育电视台与国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

国视公司作出《督促通知》且郭某签收了,该通知内容大致为,若郭某届时不与五湖四海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郭某放弃续签合同。

后郭某年假后回公司,发现自己已经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件梳理★1999年9月郭某进入电视台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5年3月郭某与国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郭某派遣至该电视台工作。

2014年3月在此之前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

2014年3月由于国视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改五湖四海公司为其派遣公司。

通知国视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

2014年3月郭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

3月29日国视公司发布《督促通知》,如郭某届时不与五湖四海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放弃续签。

2014年4月郭某休年假之后回单位上班,发现工位已经被别人占了。

四、案件焦点教育电视台(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一审情况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冯云青与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云青与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云青与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晋04民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树青张建兵郝志芳【审理法官】郭树青张建兵郝志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云青;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冯云青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云青【当事人-公司】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华、李帅君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李帅君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李帅君【代理律所】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云青【被告】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民惠公司与冯云青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冯云青提供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欲证明其身患疾病,已经事先通过微信向清华公司相关负责人请病假,并非旷工。

但该诊断证明书系2020年3月20日作出,此前冯云青已不去清华公司上班,冯云青未提供已向清华公司请假的相关证据,清华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及《长治清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将其退回民惠公司并无不当,民惠公司解除与冯云青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冯云青已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同意,故冯云青主张民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其支付各项待遇及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2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卫华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季小栏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卫华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季小栏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卫华季小栏【代理律所】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州五元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太仓明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明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将员工程雪宁派遣至用工单位五元素公司前未依法为程雪宁缴纳社保,导致程雪宁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相关案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明月公司与五元素公司向程雪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明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将员工程雪宁派遣至用工单位五元素公司前未依法为程雪宁缴纳社保,导致程雪宁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相关案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明月公司与五元素公司向程雪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五元素公司已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向程雪宁支付了相关工伤赔偿费用,其有权向明月公司进行追偿。

劳务关系认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担任生产一线的操作工。

双方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王某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为原告提供劳动,劳务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服从原告的劳动管理。

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在王某工作期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在2011年6月,王某因工作原因与原告发生争议,王某提出解除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认为,王某与其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具体情形;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情况;4. 原告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服从原告的劳动管理,履行了操作工的岗位职责;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工作任务的分配、工作时间的安排等方面;4. 原告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原告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四、原告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五、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1. 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2. 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具体情形;3. 原告对王某的劳动管理情况;4. 原告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关系。

许三亮与朱红民、李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三亮与朱红民、李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军武王晓明胡东革【审理法官】高军武王晓明胡东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红民;许三亮;某某【当事人】朱红民许三亮某某【当事人-个人】朱红民许三亮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敏【代理律所】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红民【被告】许三亮【本院观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许三亮在卸玻璃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524元;2、误工费22500元(150天×150元/天),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虽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护理人员身份信息、收入明细,考虑到原告伤情确需要护理,本院酌定护理费为9000元(90天×100元/天);4、营养费,本院酌定1800元(60天×30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定2400元(24天×100元/天);6、伤残赔偿金38424元,本院予以支持;7、二次手术费8500元,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9、辅助器具费5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所受损失合计为83398元。

因原告在从事装卸玻璃的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扣除被告朱红民已付的3000元,本院酌定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378.6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许三亮在卸玻璃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岗位外包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为了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甲方决定将部分软件开发岗位外包给乙方,双方签订了《岗位外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外包岗位的员工,甲方负责支付外包费用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招聘和管理不当,导致外包岗位的员工频繁离职,给甲方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 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员工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在招聘和管理外包岗位员工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导致甲方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承担因员工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因招聘和管理不当导致外包岗位员工频繁离职,给甲方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有义务保证外包岗位员工的稳定性和工作质量,但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方应承担因员工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岗位外包法律纠纷案例。

在岗位外包过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岗位外包协议的签订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岗位外包协议时,甲方和乙方应明确约定外包岗位的工作内容、员工招聘和管理、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张平、李志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平、李志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审理法官】郭金旺张兴裕康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李志杰;黄碧峰;陈诗力;谢辉原【当事人】张某某李志杰黄碧峰陈诗力谢辉原【当事人-个人】张某某李志杰黄碧峰陈诗力谢辉原【代理律师/律所】章清美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许进益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清美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许进益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清美许进益【代理律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李志杰;黄碧峰;陈诗力;谢辉原【本院观点】关于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陈诗力、陈辉原是否需要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陈诗力、陈辉原是否需要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问题。

张某某主张案涉工程的业主是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谢辉原陈述其在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边有个小水库,案涉道路是其个人铺设的,其是实际业主。

经一审法院核查,并不存在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的登记主体,一审法院对张某某关于南安市金淘镇南海水库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张某某主张陈诗力是案涉道路的承包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认定陈诗力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谢辉原作为案涉工程的定作人一方,仅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谢辉原存在上述过失,一审认定谢辉原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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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二审改判劳动争议案例看劳务派遣用工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的劳动争议案例背景】:三记者状告某电视台,要求确认和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无效,请求电视台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三人首先入职电视台工作,在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电视台实施逆向派遣安排与其99%控股的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3月31日,因电视台再次实施逆向派遣,要求三人结束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另一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三人不同意,该电视台终止了三人的工作关系。

三记者认为,电视台实施逆向派遣,同时亦属于实施自我派遣,其与北京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自始无效,三记者和电视台自始存在劳动关系,电视台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申请劳动仲裁时,西城区劳动仲裁认定三记者2008年1月1日后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为涉及到电视台的自我派遣无效,认定了2008年1与1日后三记者和某电视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均上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首先审结了其中一名记者的争议,认定:记者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所有劳动合同有效,记者和电视台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电视台自我派遣违反的《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是管理性禁止性规定,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同时认定电视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该案是北京地区第一起涉及劳务派遣新业务认定的案子,该案被迅速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公开审理,现场直播,当庭宣判:维持记者和电视台不存在劳动关系,记者和北京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效。

改判:电视台对记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原规定的“双方相互连带”,更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

认为,记者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不是电视台造成的,因此,无需向记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以上案例,引出今天的话题。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2007年出台《劳动合同法》并首次将劳务派遣关系正式纳入到立法监管体系,2012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均从实体法上规制了劳务派遣关系。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从程序法上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

可见,现行法律制度在规制劳务派遣关系以及确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权利义务方面已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派遣关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2012年修正后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原第92条相比,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原规定的“双方相互连带”,更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

即,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反之,当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则不必然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两相比较,两个变化:一是当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取消;二是明确了只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律师认为,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电视台作为真正的用人单位和虚假的用工单位,通过和自己99%控股的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串通,将本属于自己的员工派遣至自己设立的劳务公司来规避社保、住房公积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通过配合共同完成了对记者权利的侵害。

所以,本案中的电视台不能仅仅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对记者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要去伪存真,还其本来面目,承担其作为真正的用人单位对记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意见,可以参照律师之前的一篇论文《劳动合同法》第66、67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型性强制性规定的意见。

2、退一步讲,即便《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是管理性禁止性规定,记者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关系成立,而记者和电视台的劳动关系在先,且从来没有被解除过,也一直给电视台提供劳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法律虽然不鼓励双重劳动关系,但并无明文法律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且记者和电视台的劳动关系在先,应当受到保护,电视台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记者的义务。

3、即便本案认定记者和电视台的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电视台作为有过错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记者的违法解除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2012年修正后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原第92条相比,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原规定的“双方相互连带”,更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

即,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电视台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实施派遣,给记者导致的损害是:1)工龄计算损失,抹杀了其在电视台在前面的一段工作年限。

因为电视台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让劳务派遣公司的介入,连记者最起码的入职时间至今未查清楚。

因为如果仅仅一个电视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间承担举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电视台通过虚假的逆向派遣和自我派遣后,在劳动诉讼中一直作为用工单位的身份出现,成功逃离用人单位对记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2)和电视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损失;3)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生效判决无法被执行以及被迫提起强制执行律师费好时间成本的损失。

二审判决生效后,记者已经面临这个问题:电视台没有责任,而注册资金10万元的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称没有钱支付,且即将注销,记者提起了强制执行后,执行庭却以记者无法提供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财产线索而陷入无法执行的状态;4)记者无法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劳动关系和北京市西城区法
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认定劳动关系是三个不同的版本,说明记者提起认定和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不是个人认识错误问题,而是电视台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引起的。

导致记者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浪费,这都是给记者造成的损失。

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法》第67条是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即便依据经2012年修正后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规定,即便电视台在作为用工单位出现时,因其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给记者造成了损害,电视台也应当对记者诉求和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观点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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