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伤鉴定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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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到用工
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派遣案例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劳动派遣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派遣的相关情况。

案例一,小明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一家工厂从事生产工作。

由于工作强度大,小明在工作中受伤。

他要求工伤赔偿,但用工单位认为他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小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工伤赔偿。

案例二,张三是一名派遣员工,被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行政助理工作。

在工作
期间,张三因为工作压力大导致身体不适,最终被诊断为工作相关疾病。

张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但用工单位认为他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张三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李四是一名派遣员工,被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客服工作。

由于用工单
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李四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用工单位认为派遣公司应该负责支付工资,双方发生了纠纷。

最终,通过劳动仲裁,用工单位被判决支付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派遣案例中,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劳动派
遣过程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派遣员工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派遣的相关情况,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参考。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的派遣工。

被告:甲公司,某市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案件事实2016年5月,张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甲公司从事生产工作。

2017年6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甲公司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也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判令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张某受伤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doc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doc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工伤的处理

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工伤的处理

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工伤的处理案情介绍北京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市某人力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

约定乙方提供合适的劳务人员到甲方进行使用和上岗管理。

乙方应对其派遣人员承担雇主责任,甲方不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内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报告并负责处理。

乙方因劳务人员工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其投保的有关保险计划先行支付,不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支付。

2020年10月,一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此劳务人员及乙方要求甲方垫付医疗费用。

(一)本纠纷属于比较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所谓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将其单位的职工派遣到接受劳务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只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与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派遣员工因工资、保险、工伤等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往往也会牵扯其中。

(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务派遣行为的专门规定。

仅在一些地方性政策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享有待遇的承担情况有所体现。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基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建议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对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进行明确的约定。

只要此种约定具体、明确,没有欺诈或显失公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职工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进而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故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7•【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

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01号]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基本案情】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

《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

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

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

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 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

杨师傅于20xx 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4、刘拜成劳务派遣争议案
刘拜成在2006年8月来到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健公司)从事物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宝健公司也没有给他上保险。2007年底,宝健公司要求刘拜成与清水百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百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再“反派遣”到宝健公司工作。刘拜成就按照公司的要求,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了两个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宝健公司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宝健公司每月按派遣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统一向清水百工公司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每人每月50元服务费。”“如果劳动者违反宝健公司规章制度,宝健公司有权将该劳动者退还清水百工公司,即提前结束服务期,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刘拜成的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2009年1月14日,宝健公司向清水百工公司退回了刘拜成,理由是刘拜成在2009年1月7日和1月10日配送货物时未按照单据要求执行,遗漏了物品,影响了宝健公司的正常经营。清水百工公司则依据其《员工守则》的内容解除了与刘拜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张学义来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张学义在此期间对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应当能够成立时效中断的事由。开庭时,中天公司却突然拿出了该公司与北京市京警振远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远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声称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属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中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后,律师询问张学义有关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张学义说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公司,但他曾在项目部负责人的要求下签过一份合同,至于是与谁签的,他就不知道了。很显然,中天公司同样是先招聘保安再给他们找了个“婆家”。由于存在中天公司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协议以及张学义本人签名的劳务派遣合同,如果要坚持张学义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败诉,因此,律师开始着手调查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打算将两个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意外的是,所谓的“振远保安公司”并未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其“经理”刘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目的就是骗取管理费,在张学义发生事故后,刘某早已不知所踪。核实了振远保安公司是虚假派遣公司的情况后,律师代理张学义再次起诉中天公司,要求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学义的工伤也得以顺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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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肖某2010年5月与石家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北京的一家酒店担任行李员,2011年1月,肖某工作中发生意外致使右手手臂骨折,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

肖某之后多次要求石家庄派遣公司及所工作的酒店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石家庄的派遣公司称和北京酒店的派遣协议有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都由酒店承担,工伤认定也由北京酒店负责。

而北京酒店则称肖某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应由石家庄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申请认定。

问:派遣工应在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申请工伤?
答案:
根据法律规定,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也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双方在职工工伤时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时,既便是同一城市辖区内,可能也会发生两地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均不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而相互推托,目前各地对此情况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少地方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此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以避免申请被无限期延后。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应由派遣公司申请。

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具体用工单位之间,对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用实际由谁支出及分担比例无论怎样约定,工伤认定申请都应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负责,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也适用派遣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标准;
派遣公司不为派遣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自行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例中,肖某与石家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石家庄为肖某申请工伤认定,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的北京酒店之间关于费用具体分担方式如何约定,与肖某无关,不能相互推诿。

肖某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正确的认定机构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操作提示:
1)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应该在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明确派遣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责任,以及双方在承担缴纳保险费用、工伤支付费用上的双方责任与比例。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同时也应要求派遣公司提供其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劳动合同,掌握真实情况,以免卷入意外的工伤纠纷中及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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