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分析(二)

合集下载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权益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成立。

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市场需求旺盛,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甲公司却存在诸多问题。

2019年,甲公司员工乙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乙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甲公司支付乙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违法行为分析1.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甲公司在乙受伤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2.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析1.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等义务。

2.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与答案

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与答案

案例分析(一):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定了借聘协议,确信了借聘关系。

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治理并支付工资。

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解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 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1依照《劳动法》规定,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张某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定的,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

对此,应认定张某只是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有关张某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续定、终止等手续,都应由A公司与其办理。

本案例的处置决定有B商场做出,其主体不合法。

处置决定不符合A公司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张某能够向A公司的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如对仲裁不服,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二):李哲与A化工公司经平等志愿,协商一致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工作职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两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

3月10日李哲自感躯体不适,到企业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过敏症,休假4天后痊愈上班。

一个礼拜后一样病症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诊断为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原料的过敏症,若是不离开过敏源,该病症将会反复发生,阻碍患者的健康,同时准假7天休息。

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哲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1.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市场营销部门主管。

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乙方认为其已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出离职申请,甲方则认为乙方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期限。

2. 经济补偿问题:乙方要求甲方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及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则认为乙方在职期间并未完全达到绩效要求,不同意支付补偿。

三、双方陈述及证据1. 甲方提交证据:劳动合同、乙方在职期间的绩效评估报告。

2. 乙方提交证据: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未休年假记录。

四、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案例中,乙方已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出离职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甲方不能以乙方未履行完合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2.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费用。

因此,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未休年假天数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甲方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支付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以乙方未完全达到绩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调解方案1. 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乙方提交离职申请后的一个月。

2. 甲方应支付乙方未休年假的补偿费用,具体金额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计算。

篇2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双方特此签订本协议。

劳动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劳动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劳动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工时违规案例在某家工厂中,有一个员工名叫小李。

小李的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夜班加班,但是公司规定夜班加班的时长不得超过每周10个小时。

然而,小李为了赚取更多的加班费,经常超过规定的工时限制。

他每周加班15个小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小李的违规行为引起了公司的注意,人力资源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过核实,小李的加班时间确实超过了规定,并且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为此,公司决定对小李进行严肃处理,给予他警告处分,并要求他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该案例反映了员工利用加班制度违规行为的现象。

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工时的监管,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薪资违规案例在一家餐厅里,有一位厨师名叫小王。

小王是这家餐厅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员工的工作计划和工资标准。

然而,小王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并将降低的差额私自转移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这种薪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和法律。

当公司发现不正当的资金流转时,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证实了小王的违规行为,并披露了他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公司决定解除小王的职务,并向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一位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员工进行薪资违规的行为。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对薪资发放的监管,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安全违规案例在某建筑工地上,有一个工人名叫小张。

小张擅自违反了工地的安全规定,没有佩戴安全帽就进入了施工区域,并且没有使用必要的防护措施。

该案例中,小张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地的安全规定,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维护工人的安全权益,工地管理人员立即对小张进行安全教育,并停止了他的工作,直到他能够遵守工地的安全规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加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管理。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加入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13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乙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公司核心岗位,且自己工作表现优秀,公司不应将其辞退。

于是,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5年6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李某调至市场部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调整为5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3.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调岗?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赔偿金?四、案例分析1. 关于违法调岗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调岗。

2. 关于工资差额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工资减少,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3.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但李某仍然完成了原岗位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

4. 关于赔偿金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案例分析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详解劳动案例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具体的争议或纠纷,通常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

通过分析劳动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劳动法律的具体应用和适用情况,进一步加深对劳动法律的理解与认识。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通过对案例的详细解析,探讨其中涉及的劳动法律原则和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劳动法律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常加班工作,但公司并未为他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工作超过正常工时的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并责令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该案例涉及到了劳动法中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150%至300%的报酬。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员工的加班工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小张是某餐厅的一名服务员,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小张对公司的解除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没有充分听取他的解释和辩解,并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对此事进行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经过听证、调查等程序,最终作出了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该案例涉及到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劳动者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侵害时,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对此进行仲裁,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工资拖欠问题小王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多次拖欠他的工资。

小王通过合法途径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案例分析(二)案例1:受金融危机影响,A所在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要从大城市S搬到小城市N,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宣称要“结构优化”,但承诺不降薪。

A听其他员工私下说搬迁后公司要降大家的级,还要“优化”掉一部分人。

并且,公司搬迁到这么远也没考虑给员工车贴;至于饭贴,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

A和同事们都觉得这其实就是减少饭贴,扣大家的福利。

公司还表明,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

A的客户有些离公司很远,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就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即使公司有误餐补贴,却不能算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一说。

至于“优化”掉的人,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那0.5个月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是额外多给的。

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

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不愿意跟随前往的员工,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零头另算。

所以A所在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

但是还需要注意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优化”掉的人容易解决,可是留下的人,却似乎更加痛苦。

路程远不说,还没有车贴,降低了饭贴,加班也不被允许。

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车贴;饭贴一般不会再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A所在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心意。

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倒可以与公司协商看看,是否现在搬远了,出去后就不要再回办公室了。

假设必须回来,那只好暗自准备好加班考勤记录,等以后一起算账。

案例2:2007年10月5日起,屈先生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南汇区某居民小区担任保安。

不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止。

2008年8月1日上午,用人单位通知屈先生被抽调到其他小区保安岗位就岗,因屈先生不愿意至新岗位就岗,故劳务公司于当日下午通知其退工。

事后,劳务公司即以屈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后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以每月960元为标准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如确需调动员工的工作,应当先进行协商,说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

而劳务公司未协商,即在当日上午通知屈先生调岗未果的情况下,下午即予退工,确实欠妥,故劳务公司以此理由与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当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且应当按规定,支付屈先生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额。

据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劳务公司应与屈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给屈先生2008年8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4418.2元。

解析:本案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屈先生到其他小区保安岗位就岗,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行为。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屈先生并不愿意到新的地方任职,说明其本人并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其次,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变更,并不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是劳动者正常行使权利的表行。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和用人单位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以此作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工资损失。

案例3:张某是某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同该外企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该外资企业单方面以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张某当天离开了公司。

张某比较纳闷,自己明明是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该外资企业向自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张某找到了该外企服务公司,被告知会给他书面答复。

一个月过去了,该外企服务公司没有给张某任何消息。

张某想把该外企服务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点顾虑,不知道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那么在该案中,被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该外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解析:被派遣单位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因为被派遣单位与张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单位外企服务公司。

该外企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劳动争议的内容会涉及到该外资企业,张某也可以将该外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许多企业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单位员工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

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向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

为了解决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一规定,张某可以将该外企服务公司诉诸仲裁,同时由于该外资企业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该外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案例4:A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A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

公司便采取了增加A劳动强度,减少A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

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

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

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09年5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

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

A非常气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A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析:本案关键是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

本案的A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但是由于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

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案例5: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

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

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

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后,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

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 1996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

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

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