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分析(三)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基础劳动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即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该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
二、案例分析1. 案例问题(1)该公司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2)如何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2. 案例分析(1)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1)合同期限固定,缺乏灵活性。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这使得公司在招聘和辞退员工时缺乏灵活性。
当公司需要调整人员结构时,可能面临合同到期后无法继续留用优秀员工或者难以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的情况。
2)工资待遇固定,无法体现员工价值。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待遇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这使得员工的工资水平与个人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脱节,无法体现员工的实际价值。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下,劳动争议处理主要依靠仲裁和诉讼,但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1)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合同期限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个人能力,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
针对工资待遇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将工资与员工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满意度。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公司可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机制,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解决。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劳动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工时违规案例在某家工厂中,有一个员工名叫小李。
小李的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夜班加班,但是公司规定夜班加班的时长不得超过每周10个小时。
然而,小李为了赚取更多的加班费,经常超过规定的工时限制。
他每周加班15个小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小李的违规行为引起了公司的注意,人力资源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过核实,小李的加班时间确实超过了规定,并且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为此,公司决定对小李进行严肃处理,给予他警告处分,并要求他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该案例反映了员工利用加班制度违规行为的现象。
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工时的监管,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薪资违规案例在一家餐厅里,有一位厨师名叫小王。
小王是这家餐厅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员工的工作计划和工资标准。
然而,小王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并将降低的差额私自转移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这种薪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和法律。
当公司发现不正当的资金流转时,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证实了小王的违规行为,并披露了他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公司决定解除小王的职务,并向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一位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员工进行薪资违规的行为。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对薪资发放的监管,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安全违规案例在某建筑工地上,有一个工人名叫小张。
小张擅自违反了工地的安全规定,没有佩戴安全帽就进入了施工区域,并且没有使用必要的防护措施。
该案例中,小张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地的安全规定,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维护工人的安全权益,工地管理人员立即对小张进行安全教育,并停止了他的工作,直到他能够遵守工地的安全规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加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管理。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5年6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李某调至市场部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调整为5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3.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调岗?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赔偿金?四、案例分析1. 关于违法调岗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调岗。
2. 关于工资差额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工资减少,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3.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但李某仍然完成了原岗位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
4. 关于赔偿金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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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分析(三)
案例1::某单位要与一位长期病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单位在与其解除合同时,对其超过病休6个月的时间,是否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
解析:原国家政务院在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很多条款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形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条例》的修正草案,由于没有正式被颁布过,只是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管理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修正草案中对于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算为本单位工龄的规定,在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前,在很多企业被贯彻实施。
但是,随着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龄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予以区分,而工作年限又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1994原劳动人事部颁布并实施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区间,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又加强了对医疗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对原来的《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劳动者非因公患病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要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内。
案例2:某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登记参保后,一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税务机关为此责令其30日内缴清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公司逾期并不缴纳,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并要求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该公司不得已开始缴费,但对处罚的滞纳金产生质疑。
之后,盖单位对处罚的滞纳金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要求减免,税务机关收到单位的申请后,按规定减少了滞纳金的处罚。
最后,公司还清了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解析: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
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参保缴费单位应当自申报缴费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按时足额缴费,征缴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当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因此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收滞纳金不是目的,而是敦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手段。
案例3: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
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半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
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
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
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实则不然,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
那么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些员工误解《劳动合同法》,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
但是这里要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
因此,如果员工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这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工资等条件下,劳动者仍不续约,则企业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4:申诉方:袁某某、孙某某、均系某电视机厂驻某市维修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某电视机厂,法定代表人:陈某,男,50岁,厂长:。
某电视机厂自1994年3月停发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袁某某、孙某某二人的工资性补贴,他们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正裁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发其被扣发的工资性补贴。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1年11月,袁某某、孙某某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招收为某电视机厂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
合同规定,他们将被派到某市维修部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厂里按月寄给,其中包括发给合同制工人月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1994年3月以后,厂方因产品销路不好,经济效益下降,自1994年3月起停发了他们的工资性补贴。
[处理结果]经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1.某电视机厂不履行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当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某电视机厂,自1994年3月恢复袁某某、孙某某两人的基本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3.仲裁费60元,由某电视机厂全部承担。
某电视机厂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无效,该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建议当事人向某电视机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
解析:就本案事实部分而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已做了具体规定,电视机厂扣发袁某某等工人工资性补贴是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行为,应予以纠正。
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企业
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和《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一般说来,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职工,其工资关系都在职工工作地,因此条例的规定是有利于职工当事人的。
但在上述案例中,电视机厂两名职工工资由厂里寄发,关系在企业所在地,故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地,即电视机厂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市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这一争议,由于工作的疏忽作了裁决,尽管裁决的内容是合理正确的,但由于在程序上无权管辖,所以裁决无效。
该争议案件应由电视机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
可见,程序上的问题,不仅对当事人是重要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同样重要的。
案例5:某服装有限公司,因其所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装出现了1700多件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经理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员工的举报后,对公司作出了有关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解析: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中公司的加班行为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员工加班的行为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3小时以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错误在于:一是不应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惩罚员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二是不应把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归咎于所有的员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