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公务员考试: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分析申论热点的对策(5)

公务员考试: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分析申论热点的对策(5)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分析申论热点的对策(5)》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热点公务员考试,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时44分04秒。
整理了2011各种申论热点的对策。
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屡遭报复引深思:立法何以为证人保护铸盾触目惊心: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证人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应对“免证权”和“污点证人豁免权”等明确规定“慕马案”的举报人周伟举报后连遭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并最终因劳教期间备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撒手人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还会受到威胁:“就是为了要你的命”;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结果先是被免职,接着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遭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一桩桩案例不断揭露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弊端。
不久前,“李文娟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和“祁利刚为死去农民工作证”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关于证人保护立法的讨论再一次掀起了热潮。
报复事件令证人作证前景堪忧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
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虽然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次次的证人“遭打击报复事件”让人不得不对证人作证的前景担忧,李文娟在接受采访时便说,如果能够重新选择,“不会再举报了”。
据统计,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那么,是什么让不法分子如此猖狂,又是什么让证人的合法权益一次次遭受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广义来看,举报人应该属于证人的范畴。
目前,证人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空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笼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切实满足保护证人的需要。
以案说法论文之《人肉搜索引起的玫瑰血案》

关于“人肉搜索引起的玫瑰血案”的思考【内容摘要】:“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与、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一种寻找方式、途径。
近年来,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这种新科技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
为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人肉搜索”的运行,以及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在“人肉搜索”搜索中的尺度,建设文明的网络环境,同时普及一些法律知识,现通过震惊全国的“人肉搜索引发玫瑰血案”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网上调查、相关报道书籍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查阅、民意调查等途径,分小组再综合的研究方法,从案例导入、法律要点分析、社会反响和案件总结等四方面作粗浅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故意杀人罪隐私权道德和法律一、人肉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引擎概念应该出自于猫扑。
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
那些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叫做赏金猎人。
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
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就会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
查询过程可谓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
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二、案情提要2004年9月,阜阳某中学上高一的林明通过QQ与正在读初三的四川内江女生周春梅相识并相恋,之后有过同居生活。
2007年,没有考上大学的林明到上海打工。
2008年8月,周春梅考上了河南科技学院。
2008年8月底,周春梅在网上向林明提出了分手。
随后,周春梅更换了自己的一切联系方式,彻底从林明的视野中消失。
为了找到周春梅,林明在网上发帖,“控诉”周春梅的“负心和绝情”,获得很多网友的支持和同情,很快,通过网友发动的“人肉搜索”,林明得知了周春梅所在学校等详细情况。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大量网络用户的力量,齐心协力搜索、调查、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追踪或者恶意攻击的行为。
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曝光目标的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从而导致目标遭受到侵犯、骚扰甚至诋毁。
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真相和维护公共利益,但也往往伴随着泄露隐私、造成伤害等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传统的网络调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侧重点在于群体性和扩散性,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影响力。
人肉搜索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通常是匿名的,难以被追究责任,这也给打击人肉搜索带来一定困难。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法律规制、技术治理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
1.2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
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不特定的大众获取和传播时,个人的安全和隐私权利就可能受到侵犯。
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面临着身心双重的威胁,甚至可能导致个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人肉搜索可能引发误导性和恶意扩散。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真实性的难以核实,可能导致信息的失实和不实传播。
这种情况下,会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舆论的误导和混乱。
人肉搜索还可能导致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
一旦人肉搜索结果被利用于暴力行为或者群体施压,就可能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威胁。
这种情况下,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造成不可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信息误导和恶意传播、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等负面后果。
为了有效防范人肉搜索的危害,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提倡网络文明行为和道德建设。
1.3 人肉搜索现状目前,人肉搜索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人肉搜索行为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中,人肉搜索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及高分必看七大临场技巧

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及高分必看七大临场技巧买房贵问题一、买房贵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是合理因素,如城镇人口增长较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土地价格上升,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加之商品房品质提高,配套设施和环境改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增加。
但也有许多不合理因素。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
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社会资金缺乏其他投资渠道,纷纷挤向房地产市场。
同时也有不少境外资金进入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
第二,一些地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性购房需求迅速扩大。
一些居民基于房价上涨预期,也参与购房投资;或者担心房价继续上涨而提前入市。
第三,商品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抬高了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第四,部分城市盲目大拆大建,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带来大量被动性需求。
在经营城市的理念指导下,抬高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价格。
第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少数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通过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误导市场预期。
二、解决措施1、坚持遵循经济规律,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实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
2、调控的总体思路: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3、调控工作实行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综合治理的办法。
4、调节需求的重点:遏制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限制被动性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5、改善供应的重点: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同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提高认识。
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利弊分析人肉搜索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
因其侵犯隐私权,而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评。
但有时也是法律过于落后,民众自力救济的现象。
通过人肉搜索能使由机器搜索得到的信息进一步有序化,信息指向更为精确。
据一位长期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这种“类民众监督”的确利弊难取舍。
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
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
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些网络信息也的确对股价产生了助涨助跌的作用,毕竟群体攻击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
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
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
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
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
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
“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引擎。
各种调查数据表明“人肉搜索”被简单粗暴的“禁止”并不能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如何在实际过程中趋利避害,使“人肉搜索”能够真正地、有效且有益地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强大功能,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
根据提问的线索,由人工参与解答。
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解答前所未有的高效。
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
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得信息的工具。
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
是“利”是“弊”,关键在于人的发展历程,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底的“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深圳市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和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2009年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事件”,2011年的“药八刀事件”。
这许多的“人肉搜索”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公共议题”。
而这些“公共议题”大致涉及到以下方面: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某些官员的道德败坏、贪污腐败迅速激起了网友的集体愤怒,这种网络舆论的力量,甚至对事情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人肉搜索”这种草根监督的模式,不失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传统媒体监督之后的有效补充。
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评。
例如婚外恋、第三者等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
这些事件往往不是鼓励的,他们共同反映的是社会当今的乱象之一,即人们扭曲的、异化的价值观、道德观已经由此引发而来的“包二奶”、“婚外情”等等状况。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现如今,有这样一种人性化的网络搜索体验:一人发问、八方搜索,一人发帖、众人回应,网友们把它生动地称为“人肉搜索”。
随着时代发展,民众人肉搜索的关注点逐渐由娱乐八卦转入社会民生,尤其是今天反腐的问题上。
在我方看来,之所以提倡人肉搜索,是因为在当今反腐工作中,人肉搜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人肉搜索本身提高反腐的效力。
相较于传统反腐形式,人肉搜索群策群力,取证范围更广,能够更高效地搜集贪腐信息。
“五毒书记”张二江被多次举报存在不检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从检举到定罪长达五年之久。
而人肉搜索,使深圳贪官林嘉祥从不为人知到获得足以定罪的信息,仅用25个小时,连美国《洛杉矶时报》都称“中国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黯然失色。
”与此同时,人肉搜索更重视细节,大大增加腐败现象被发现的可能性,一块名表让杨达才从身居高位转眼身败名裂,如此迅雷之势,对官员形成巨大威慑,警示他们“毋以恶小而为之”,对反腐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二,人肉搜索为公民反腐提供了切实途径。
如今“反腐败”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它涉及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而人肉搜索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广泛性与高效性,使网民聚合为一,成为社会中的新力量。
这种真正实现全民参与的反腐途径,不仅使民众对贪官追查和处理的始末有了全方位的了解,真正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更切实维护了民众的监督权,打破了“官官相护”的弊病,改变了“政治参与无门”的现状,推动了“网络监督”的社会新风。
或许,人肉搜索作为网民群体的自发行动,其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常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点我方并不否认。
但我们看到,娱乐猎奇的比例逐年降低,惩治贪腐等严肃议题成为主流;网络公约不断涌现,网络暴力等恶性行为得到规范,人肉搜索正在走向正轨。
所有这些,都该让我们对人肉搜索的未来抱有期待。
大众反腐的崛起,为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惯于缄默与忍受的百姓,在这个政治参与渠道匮乏的社会中,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匹夫之责担天下兴亡之任,重塑社会公正。
浅析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J占缸会 己u1 u年11月(上)
浅析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李健男 摘要人肉搜索对于平时上网的我们并不陌生,每每网络出现一些热门人物就会被广大网友人肉,其实就是利用网络这 个方便快捷的工具,去寻找关于这个人的个人隐私 本文就人肉搜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人肉搜索刑法修正案搜索引擎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1.083.01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 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 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矢¨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足更强调搜索过 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刘 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 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 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对于平时上网的我们并不陌生,每每网络出现一些 热门人物就会被广人网友人肉,其实就是利用网络这个方便快捷 的工具,去寻找关于这个人的个人隐私。严重的可造成当事人自 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 一些地方政府颁布法案和条例去禁止人肉搜索,例如徐州曾 在2009年J月立法通过禁止人肉搜索,但遭遇9成网民反对,最 后当局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2010年5月27口,浙江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l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 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 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 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些法令都没有组织刚友人肉搜索的脚步, 一个个公共事件的当事人被迅速人肉,各种事件的肇事人的姓 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 一些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虽然国家层面对此事件没有态 度,但是地方上却很积极。禁止“人肉搜索”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 趋势,显示了这种“地方积极”。 其实人肉搜索虽然是无权限的曝光他人的隐私行为,然而在 多次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一直以来人 们部说它为一把“双刃剑”,人们利用人肉搜索可以公开一些官员 的不明财产问题,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等涉嫌违法违纪的利,种行为 线索,最终可以期待监督和维护党的先进性问题,那么这种行为 可以说就符合了社会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禁止“人肉搜索”,收到了大多数网友的抵制,究其根本就是 权力的拒绝监督与自我保护。有很多人肉搜索都是良性的,对于 反腐败的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党和政府高度肯定和重视网 络反腐力量,如果连这都禁止,貌似是惧怕广大人民的监督,这也 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党的人民监督宗旨。 上面说到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可取,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势必 会影响普通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我们埘人肉搜索应该辩证的对 待,而不能已山现问题就就会立法禁止,这是不科学的。 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形式的“人肉搜索”?刑法中的诽谤罪是 指对他人进行造谣、重伤,且对其罪行不设立其他的罪名;在互联 作者简介:李健男,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网上进行辱骂骚扰的,刑法上称为侮辱 ,Ⅱ三与诽滂罪相同不设 立专门罪行;侵犯他人的隐私行为,如果是轻微的,首先是通过民 事诉讼的方法对其进行解决,当然不需要对其进行刑罚:如今的 “人肉搜索”当其侵犯他人的隐私的时候,如果情节很严重,当由 刑法来对其进行制裁,可是,目前的这个“情节严重”,其标准不可 而定。其结果是造成了但是人的自杀、自残抑或是精神上失常, 这都不好判断。 其二,对于“人肉搜索”的区分有两种:正常舆论监督和侵犯 隐私。其实,在一定的程度上,“人肉搜索”u三是一种公民在实行 监督权和批评权。有些网名将那些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 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出来,对其进行指责和批 判,如果是正常的行使,那么这样会使得社会得到进步,同时对实 现公共利益也有优点。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如由准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 “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 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由个人进行调查取 让,大概很难有效地打击。但是,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部是自诉案 件,是“告诉的才处理 但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如果列“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人肉 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而是应当JJu强对隐私权的立 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 搜索”入罪的问题。 我们应该积极应对人肉搜索带来的问题,“人肉搜索”这项业 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我认 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JJu强管理,让 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滂、猥亵或其他有 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政府规范和JJu强管理的同时我们 应对于恶意人肉搜索 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 网站负责人,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不应得到一味的禁止,应该是在某种程 度上予以规范和利用,如果涉及恶意侵权或者恶搞性质的搜索, : 依照刑法修正案最新规定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然而我 国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期待不久的将来关于侵犯隐私权的 法律 会写进刑法。
“人肉搜索”之问题浅析
件好 事 。
二 、人 肉搜 索” “ 与社会 监督 不 可否 认 ,人 肉搜 索” “ 的存在 确 实有利 于加 强 社会 监督 , 推
具体概 括起 来 , 其具 有 以下 几方 面 的优 智 。当下 , 民们通 过“ 肉搜索 ” 个 人事 件 的追逐 和评 判 , 网 人 对 这 进 我 国的 反腐 倡廉运 动 , 里 分两 个 方面 , 一个 是 功 、 个 是过 。 于有 功之 人 , 民的力 量 点 : 是监 督主 体分 布更广 。目前我 国 网 民数 量达 2 8 , 自 一 对 网 一 . 亿 来 9 会 将其 放 大 , 成社 会 的榜 样 。有过 之人 , 民们则 会将 他挖 出 于 各行 各业 和社 会各 阶层 , 变 网 使监 督 变得 无处 不在 , 时不 在 。二 无 来, 像打 过 街老 鼠般 , 并将他 有形 、 无形 的个 人 隐私一 一曝 光 , 打 是 监督 形式 更 加方便 快捷 。 由于 互联 网 的开放 性 、 匿名 性 、 动 互 他 个 无处 遁形 , 打他 个狼 狈 不堪 。也 就是 说 , 肉搜 索会 将美 丽 性 、 捷性 等特 征 , 公 民提供 了更 为 自由、 人 便 为 即时 、 分 的意见 表 充 与传 统 监督 形式相 比, 网络 监督 和举 报信 息 可 以最快 速 的东 西扩 大之 , 丑陋 的 东西抨 击之 。 问题 是对于 丑陋 的或 无 达 空 间 。 将 但 法让人 们接 受 的“ 事件 ”现 在人 们往往 还不 太会利 用理 性 的头脑 度 传递 、 馈 、 , 反 互动 。 三是 网络 监督 产生 的舆 论压 力 更大 , 对相 关 去批评 和教 育 , 往最 后会 给 当事人带 来 巨大 的心 理伤 害和 负面 部 门处 理这 类 事件 在时 间、 量上 的要 求 更高 。 果 反应 不及 时 往 质 如
“人肉搜索”之问题浅析
“人肉搜索”之问题浅析作者:范江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人肉搜索”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但也是广大老百姓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
通过立法,规范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保障个人的隐私权,让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道德法律社会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1-02自从2009年以来,“人肉搜索”这一词语开始在网络上放肆流行,“天价香烟”事件、“死亡博客”事件、“怪叔叔”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被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给挖掘出来,让相关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或者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那么何者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不是一种互联网技术或产品,而是即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平台(如论坛、贴吧、社区等),利用互联网用户的人工参与,来提纯所需要信息的一种机制。
比如,某网友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网上社区发贴,并以一定数量的虚拟币作为酬谢。
看到帖子的网友利用其专业背景、亲身经历或道听途说的答案来回应。
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回答得到了报酬,双方皆大欢喜,这就形成了“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支持者则认为“人肉搜索”有利于促进社会监督。
一、“人肉搜索”与道德、法律应该说,当前人们对“人肉搜索”比较大的争议就是认为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在当前人们群众法治意识越来越浓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隐私也越来越注重,将个人隐私公布于众,无异于是对个人尊严的严重挑衅。
现在百度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人肉搜索的需求量很大。
甚至,现在慢慢已经形成了靠这个吃饭的一个行当。
各种媒体上对“人肉搜索”的存在也在积极探讨当中,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当下,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对个人事件的追逐和评判,这里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功、一个是过。
对于有功之人,网民的力量会将其放大,变成社会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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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在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一案,日前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完毕。该案的案情非常简单,原告发生“婚外情”后,妻子痛不欲生,在互联网络上公
布了原告和第三者的照片,并且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
上,并以知情者身份,继续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原告将知情人、互联网站和转载有关信息
的天涯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确实发生了婚外情,
被告作为知情人,在原告的妻子公开有关信息之后,不断补充有关信息,并且在互联网络刊
登。互联网络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并且及时删除有关信息,承担侵犯名誉和隐私
权的责任,转载这些信息的天涯网站及时删除了有关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的判决要点可以总结如下:首先,互联网站并非不可以刊登敏感信息,但依照我
国现行的互联网络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人负有监督、审查和删除的义务,当受害人提出
投诉之后,互联网站应当及时删除有关信息,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尽管互联网络刊
登的信息属于真实的信息,但由于这些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虽然信息发布者可以举证
证明信息的真实性,但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之后,互
联网站应当对信息的评论进行审查,如果出现侮辱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言论,互联网站管理员
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扩散或者继续保留这些言论。
此案给人留下的悬念是,互联网站应该在何种情况下主动删除有关信息?有些评论者从信
息的内容出发,认为信息如果涉及非公共性的个人事务,那么,互联网站就应当及时予以删
除;还有一些评论者从新闻传播学中的“公众人物”概念出发,认为对于非公众人物的个人信
息,互联网站应当加以保护,否则,可能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
互联网站在刊登这些信息的时候,应当注意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借口信息泛滥而疏于监管。
在笔者看来,审理此案的法官明显带有主观倾向性。对于原告私生活中的不忠行为,法
官直言不讳,在判决书中加以批评;对于被告在互联网络刊登真实信息,法官在判决书中毫不
隐讳加以肯定。法官在论证有关侵权成立的部分,从基本概念出发,对公民个人隐私和公民
名誉分别定义,夹叙夹议,分别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来看,这种表达方式在证据的分析方面可以减少麻烦,但是,却容易产生误解。
首先,在本案中,披露他人隐私是手段还是目的?本案被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是一
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的手段,还是牵连性行为?在我国
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近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判决
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成
文法国家,这些做法究竟应该得到鼓励,还是应当受到批评,值得学术界高度关注。透过互
联网络大规模地进行人肉搜索活动,原告的日常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证明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原告的
名誉权和隐私权?
其次,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我国婚姻法对妻子不忠实的行为,可
另一方面却认定被告披露这些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如何通过互联网络伸张正义,弘扬宪法
和法律精神呢?本案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被告掌握充分的证据,但通过互联网络披露有关信
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知情人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
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知情人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知情人
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很显然,法官将互联网络公众的行为等
同于被告的行为,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漏洞。
本案被告在互联网络上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是导致公众了解真相并发表评论的原因。
但是,被告披露有关事实真相之后,公众评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在笔者看来,被告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需对互联网站评论者传播信息、
发表批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
除有关评论的信息,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不仅仅
是信息的发布者,而且也是互联网站的管理人,所以,法院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时候,可
能考虑到了被告的双重身份,因而认定其构成侵权。但是,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
为,互联网络信息评论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引发讨论的信
息提供者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讨论这些问题,绝对不是求全责备。而是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需要从法律
的角度进行仔细地梳理,从而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当然,在关注被告权利的同时,
还应当考虑到信息发布者的权利。假如互联网站出于某种压力,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
主动删除信息发布者的信息,那么,信息发布者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有些
作者将自己的重要信息刊登在互联网络上,互联网站疏于管理或者删除有关信息,作者能否
请求损害赔偿?诸如此类的问题,反复告诫我们,在运用现代互联网络技术,实现公众表达权
的时候,必须考虑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当然,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考虑,如何正确理解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也是
审理此类案件需要考虑的难点。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规范,需要通过具体的判例体现出
来。判决书回避了这些可能引起广泛争论的基本问题,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作出判决。这
是当前司法界常用的做法,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好途径。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基本权
利与普遍权利;民事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的关系缺乏概括性描述,没有具体的权利指引,所以,
法官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难免会面面俱到。按照大陆法判决书的标准格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和公民的名誉权,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但在这一案件中,法官只能笼统地作出判
断,而无法直接找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这既反映出我国司法的无奈,也体现出我国民
事立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