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基本方法
土地估价剩余法

土地估价剩余法一.剩余法的基本原理剩余法以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V=A-(B+C)式中:V――待估土地的价格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B――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C――开发商合理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基本公式为:土地价格=房屋的预期总售价-建筑总成本-利润-税收-利息二.运用剩余法估价的基本程序:1.调查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2.选择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方式;3.估计开发建设周期和投资进度安排;4.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5.估算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及开发、销售的税费。
6.估算待估宗地的土地价格。
三.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并应考虑类似不动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
对开发完成后拟采用出租或自营方式经营的房地产价值::,也可以根据同一市场状况采用收益还原法来确定其价值。
四.开发周期和投资进度安排应参照类似不动产的开发过程进行确定。
开发周期指一个投资者从取得待估宗地开始,经历开发建设阶段,使开发完成的不动产价值得到市场体现的全周期。
对于拟采用销售或出让、转让方式经营的不动产,开发周期的截止时间应是销售或出让、转让过程完成;对于拟采用出租或自营方式的不动产,开发周期的截止时间应是开发完成的不动产投入使用之时。
投资进度安排是指根据项目的建设程序和施工计划,在开发周期中不同时段发生的各项成本或费用计划。
五.开发成本是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总和。
土地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及开发费用、管理费用、专业费用、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所纳税额及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建筑总成本、投资的利息、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所纳税额。
建筑总成本一般包括建筑开发费、专业费、管理费、销售费、不可预见费等。
怎么给租赁土地使用权估价

怎么给租赁土地使用权估价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怎么给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估价。
欢迎阅读和参考!怎么给租赁土地使用权估全文如下: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1.首先设定该宗地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等2种方法评估出50年的地价。
2.其次,评估土地年市场租金。
市场租金=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土地还原利率/[1-1/(1+土地还原利率)的50次方]。
3.第三,评估土地的盈余租金。
盈余租金=市场租金-合同租金(即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金)。
4.第四,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地价。
地价=盈余租金/土地还原利率×[1-1/(1+土地还原利率)的5次方]。
式中的5为剩余土地使用年期。
集体土地租赁权思路为:1.首先评估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价。
采用的方法为直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收益还原法等方法。
建议是不要扣除出让金或者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2.其次,评估市场租金,方法同"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2"。
3.第三,评估盈余租金,方法同"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3"。
4.第四,计算地价,方法同"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4"。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第9.1.2条第(3)款规定: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风险比出让土地使用权大,收益不确定性高,因此,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时,承租土地使用权还原利率一般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利率高1个百分点左右。
租赁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估价?1、估价依据: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除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地方关于土地租赁的管理规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为了保证城镇土地估价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进行,为城镇土地的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本规程旨在明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程序流程、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土地估价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基本原则城镇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公正、科学、准确、依法依规进行。
土地估价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市场价格,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估价结果应该客观、公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程序流程城镇土地估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委托估价:土地所有者或相关部门依法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2.资料收集:估价机构根据委托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性质、位置、规划用途等信息。
3.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和筛选,形成估价基础数据。
4.价值判断: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通过适当的估价方法,进行土地估价的价值判断。
5.报告编制: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结果,编制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应的数据和分析说明。
6.审核审批:报告完成后,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7.发布结果:经审核审批通过后,将估价结果公示,供相关方参考。
三、评估方法城镇土地估价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1.市场比较法:根据相似土地成交数据进行对比,找到合适的比较基准,以此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
2.收益法:通过分析土地的潜在收入、开发潜力和投资回报率,计算出土地的预期收益,从而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
3.成本法:根据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改造费用等因素,计算出土地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
四、技术标准城镇土地估价应该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估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估价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
估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估价目的和委托要求的详细说明。
2.估价基础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方法。
3.估价方法的选择和应用说明。
土地估价之收益还原法

土地估价之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下面一起来了解了解这个土地估价方法!第一收益还原法概述1、收益还原法的定义和原理是在估算土地在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时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来自土地的收益相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称为土地收益;而相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称为地租。
2、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1)土地年纯收益不变,使用年期无限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p=a/rp-土地价格a-土地纯收益r-土地还原率a=pr(2)土地年纯收益不变,使用年期有限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p=a/r[1-1/(1+r)n]n-使用土地的年限或土地收益的年限(3)土地纯收益在若干年内有变化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4)未来若干年后的土地价格已知的条件下的计算公式(5)纯收益按等差级数递增或递减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6)纯收益按一定比率递增或递减时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7)纯收益、还原率有变化的土地价格计算公式:p=a1/(1+r1)+a2/(1+r1)(1+r2)+…+a3/(1+r1)(1+r2)…(1+rn)本公式实际上是收益还原法基本原理的公式化,也就是收益还原法公式的最一般形式,前面六类公式都是它的特例。
3、收益还原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收益还原法的特点a.收益还原法以地租理论和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为理论依据b.收益还原法以收益途径评估价格,求得的价格称为“收益价格”c.收益还原法评估结果的准确度取决于土地的纯收益及还原率的准确程度(2)收益还原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但对于没有收益的不动产的估价则大多不适用。
收益还原法是具有理论依据而应用面很广的一种估价方法,但它也有一个缺点,就是稳定纯收益和适当还原率的求取比较困难。
第二收益还原法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一)估价程序1、计算总收益2、计算总费用和折旧费、房屋收益或其他资产的`收益等3、计算土地纯收益4、确定合适的还原率5、选择公式求取地价(二)计算方法1、总收益计算方法采用客观收益,确定客观收益一般要考虑三个条件。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试行)》,我将按照要求为您撰写一篇符合要求的文档。
以下是文档内容: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试行) 为规范城镇土地的估价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标准。
依据这一规程,对城镇土地进行准确评估,对于城镇土地利用、市场交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估价范围和目的1. 估价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城镇土地的估价工作,包括城市区域内的各类土地,涵盖土地出让、土地收购、土地评估等方面。
2. 估价目的: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政府决策、土地交易、土地税收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估价原则和方法1. 估价原则:估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准确可靠、信息透明的原则,确保估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 估价方法:根据城镇土地的不同特征和用途,结合市场需求和交易情况,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综合方法进行估价,以确定土地的公允价值。
四、估价程序和要求1. 估价程序:估价工作应按照科学程序进行,包括估价资料的收集、估价方法的选择、估价过程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估价结果的汇总等步骤。
2. 估价要求:估价工作应准确、全面、可操作,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估价报告和审批程序1. 估价报告:估价工作完成后需编制估价报告,包括土地估价基本情况、估价依据和方法、估价结果以及相关附件等内容。
2. 审批程序:估价报告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确保估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审批程序包括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估价监督和违规处理1. 估价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估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估价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严禁任何非法干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程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保证估价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试行) 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城镇土地估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提高土地估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土地估价方法之剩余法

土地估价方法之剩余法1、剩余法的定义、特点及适用范围2、剩余法的估价的程序与方法第七章土地估价方法之三——剩余法一、剩余法概述1、剩余法的定义与原理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残余法或余值法等。
是指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剩余法更深层的理论依据完全类似于地租原理,只不过地租是每年的租金剩余,剩余法是一次性的价格剩余,但计算原理是一致的。
剩余法还可以通过求取残余的纯收益后,再进行资本还原,求得房地价格。
除适用于土地估价外,剩余法还大量应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价和投资决策,具体可应用于三个方面:(1)确定投资者获取待开发场地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2)确定具体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3)确定开发项目中的最高控制成本费用2、剩余法的计算公式基本公式:V=A - (B+C)V—购置开发场地的价格A—总幵发价值或幵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B—幵发成本C—幵发商合理利润实际估价中常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土地价格=房屋的预期售价-建筑总成本- 利润-税收-利息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各项费用的时间价值3、剩余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剩余法估价的可靠性取决于三个正确确定:正确确定土地最佳利用方式,正确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售价,正确确定土地开发费用和正常利润等。
(2)剩余法估价的三个假设和限制条件:关键变量稳定、价格稳定、投入均匀(3)剩余法的适用范围A.待开发土地的估价B.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C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D.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二、剩余法估价的程序与方法1、剩余法估价的基本程序(1)查清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2)确定土地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3)估计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4)估计建筑费、专业费、利息、税费、租售费用和开发商应得利润等;(5)测算土地价格。
2、各道程序的内容与方法(1)查清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土地位置、状况、利用要求、权利状况(2)确定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包括确定用途、建筑容积率、土地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装修档次等,最重要的是选择最佳的土地用途。
土地估价方法适用范围及原则
9、公开市场原则
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10、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土地估价业的发展,目前比较实用的宗地估价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由于不适宜的估价方法可能使评估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进行地价评估时,就要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用地类型及所掌握的资料,选择最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为了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更接近于准确,评估中常选择两种以上较为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估,以便互相验证,减小误差,确定出合理的价格。
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收益性)的土地、建筑物或是房地产的估价
⑴待开发房地产或待拆迁改造后在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估价;⑵仅将土地开发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估价;⑶现有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
特别适用于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抵押价格、课税地价和国有企业兼并等行为中的土地资产评估。完成基准地价评估的城镇中的土地估价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土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基准。预测的未来收益必须是客观的、合理的,是在正常的市场状况,经营管理水平下的土地纯收益。
7、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是指土地估价要考虑在技术等条件一定的前提下,土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
8、审慎原则
土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估价。土地的权利、经济用途和利用程度是多方面的。不同的权利形态及不同的用途下,土地的价值不同;同一用途不同利用程度下土地价值也不同。只有当土地利用在当时当地处于最有效利用状态时,其土地价值才最大。以土地的最大价值进行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土地估价的几种基本方法的探析
e d g e t o p r a c t i c a l w o r k o n t h e l a n d t o m a k e a n o b j e c t i v e a n d i m p a r t i a l v a l u a t i o n . T h e b a s i c m e t h o d o f l a n d
v a l u a t i o n h a s i n c o me a p p r o a c h , t h e ma r ke t c o mp a r i s o n a p p r o a c h ,c o s t a p p r o a c h, t h e r e s i d u a l me t h o d a n d t h e b e n c h ma r k l a n d p r i c e c o r r e c t i o n c o e f i c i e n t me t h o d .Th i s p a p e r a t t e mp t s t o t h e b a s i c p in r c i p l e ,t h e s c o p e o f t h e s e t y p e s o f me t h o d s t o a n a l y z e , c o mp a r e , in f a l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t h e v a l u a t i o n r e s u l t s p r e s e n t e d s o me o f o wn v i e ws , a nd h a s a c e r t a i n s i g ni i f c a n c e . Ke y W or ds : l a n d , e v lu a a t i o n , me t h o d
土地估价之市场比较法
概念理论依据(基本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二、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基本原理)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就是替代原理。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问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价格,即具备替代关系;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同一市场上,表示以估价对象所在的区域因素为基准;三、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续)式中:,表示以标准不动产所在区域的状况为基准,分母是可,表示以标准不动产所在区域的状况为基准,分子是个别因素修正的分子为100,表示以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为基准。
待估对象价格待估对象价格三、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续)式中:,表示以标准不动产的个别因素状况为基准,分母是可,表示以标准不动产的个别因素状况为基准,分子是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求取比准价格一、搜集交易实例(续)二、选取可比实例(续)场信息,以平等自愿的方式达成的交易价格。
[两期支付,首期支付人民币建筑面积3000ft元市场兑换率为关修正之前应先做如下处理:换算为人民币,换算成人民币后有:非正常交易情况的类型:••急于出售或者急于购买情况下的交易:前者往往造成价格偏低,后者则使价格偏高。
••交价格往往偏高;如果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盲目出售,则成交价格往往偏低。
••••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五、进行交易日期修正五、进行交易日期修正(续)在实际评估中,往往通过价格指数和变动率来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2)采用环比价格指数进行修正。
不动产价格变动率包括逐期递增或递减的价格变动率和期内平均上升或厂降的价格变动率两种。
采用逐期递增递减的价格变动率进行交易日期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月末%。
则对该可比实例价格进行交易日其中:区域因素修正系数应是以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为基准来确定的。
区域因素直接比较表区域因素间接比较表可比实例A在估价对象区域条件下的价格=1600×(100/95)×(92/100)=1550(元/m)七、进行个别因素修正七、进行个别因素修正(续)八、求取比准价格(续)较常用。
土地估价方法之剩余法
土地估价方法之剩余法1、剩余法的定义、特点及适用范围2、剩余法的估价的程序与方法第七章土地估价方法之三——剩余法一、剩余法概述1、剩余法的定义与原理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残余法或余值法等。
就是指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与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剩余法更深层的理论依据完全类似于地租原理,只不过地租就是每年的租金剩余,剩余法就是一次性的价格剩余,但计算原理就是一致的。
剩余法还可以通过求取残余的纯收益后,再进行资本还原,求得房地价格。
除适用于土地估价外,剩余法还大量应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价与投资决策,具体可应用于三个方面:(1) 确定投资者获取待开发场地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2) 确定具体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3) 确定开发项目中的最高控制成本费用2、剩余法的计算公式基本公式: V = A –( B + C ) V—购置开发场地的价格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B—开发成本C—开发商合理利润实际估价中常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土地价格= 房屋的预期售价- 建筑总成本- 利润- 税收- 利息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各项费用的时间价值3、剩余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剩余法估价的可靠性取决于三个正确确定:正确确定土地最佳利用方式,正确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售价,正确确定土地开发费用与正常利润等。
(2)剩余法估价的三个假设与限制条件:关键变量稳定、价格稳定、投入均匀(3)剩余法的适用范围A、待开发土地的估价B、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C、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D、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二、剩余法估价的程序与方法1、剩余法估价的基本程序(1) 查清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2) 确定土地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3) 估计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4) 估计建筑费、专业费、利息、税费、租售费用与开发商应得利润等;(5) 测算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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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基本方法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复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
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基本公式:
Vd=Vb x A x B x D x E
Vd—待估宗地的价格
Vb—比较实例宗地价格
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正常情况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
指数
归结起来看,这种方法是在两个可比的土地商品之间按照它们的情况指数、价格指数、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比值来确定待估地的价值。
〔二〕收益复原法
收益复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
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复原利率复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
当把这未来假设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复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
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
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
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
这就是收益复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奉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
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复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确实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复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消耗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
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土地开发费+ 税费+ 利润+ 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成本价格+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
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复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
收益复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奉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房屋于其总售价- 建筑费用- 专业费用- 利息- 销售费用- 税费-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
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
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六〕路线价法
路线价法是根据土地价值高低随距街道距离增大递减的
原理,对面临特定街道且地段相同、用途相同的城市土地,
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
于该街道上,此单价称为路线价;然后根据此路线价格,再
配合深度百分率表,用数学方法计算出临接该街道的其他各
宗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
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异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
假设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
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
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
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复原法。
收益复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复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表达,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
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
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复原利率。
市场比较法。
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认识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实例也会逐年增加。
我们可通过对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
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例较为固定。
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