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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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涵义
作者:陈文通编辑:杜梅萍日期:2003-04-08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与马克思那个时代不同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方面,活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在生产力发展、经济增长、财富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
所有这些都向传统的马克思的劳动、劳动价值理论以及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挑战,需要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这些学者所要求的“突破”是全方位的:从生产劳动的范围到劳动的概念,从价值的定义到创造价值的源泉,等等。
我认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重要的是要搞清楚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涵义是什么,我们在分配关系上遇到的问题究竟同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有什么关系,这里就个人的理解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和评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或“生产性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认为,马克思定义的生产劳动的范围过于狭窄,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羁绊”和“束缚”了,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生产”做出贡献的所有劳动,都应当承认为“生产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应当把生产劳动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第三产业各种服务业在内的各种劳动。
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及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问题上,不少人对马克思生产劳动的理论发生了误解,以为马克思讲的生产劳动就是创造产品、商品、物质财富、国民收入(或GDP)的劳动,以为生产劳动等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这种理解不符合马克思的观点。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不能等同的,前者是同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相联系的;后者仅仅和生产的商品形式相联系,和商品生产中一般社会劳动的耗费相联系。
即使把生产劳动仅仅看作人与自然之间的一般物质变换过程,和创造价值的劳动也是不同的。
因此,讨论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完全不必把生产劳动问题扯进来。
应当指出,马克思所说的“服务”和现在所说的“服务业”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从来没有一般地说过服务业或第三产业不属于生产劳动,而只是说过,用收入(而不是用资本)购买的个人(家庭)服务是非生产的,因为这种服务不会给购买者带来剩余价值。
“服务”是指用收入购买的个人或家庭服务,这种服务既可以是单纯的劳务活动(如保姆),也可以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服务(如上门服务的裁缝、木匠)。
社会化的服务业(纯粹的商业劳动不属于服务业),是商品生产的特殊形式,不管劳动是否物化,都是作为商品来提供的,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传统经济理论否认或者低估了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这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实践是不相适应的,在理论上是滞后的。
他们认为,不仅传统“三要素”中的资本和土地创造价值,而且,由于“三要素”已经被“多要素”所取代,因而,其他要素(如知识、技术、信息等要素)都创造价值。
因此,必须突破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传统劳动价值理论”,承认生产过程中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一切要素都创造价值,确立“生产要素价值论”。
之所以存在上述看法,是因为一些人在生产力发展或经济增长的因素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问题上,把生产力的要素、经济增长的因素同价值创造的源泉混为一谈。
在他们看来,好像承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必须承认科学技术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或至少是潜在的源泉;好像承认资本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承认资本也是价值的创造者。
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生产力提高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增加了,经济增长了,但单个商品的价值却会降低下来。
但是,这种降低有时候从市场价格上反映不出来,一方面是因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还没有普遍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价格受到货币供给和供求关系的影响。
有些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是由于价值增加了,而是资源稀缺和供求关系造成的。
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除了劳动之外,还有货币资本、土地、科学技术,等等。
在经济增长(GDP)中,包含了社会所有必要劳动(有用劳动)的贡献,生产的和非生产的,物质的和精神的。
这同价值的创造具有不同的性质和途径。
承认各种要素和各种形式的劳动对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并不意味着非活劳动要素、不具生产性的劳动(纯粹的商业交易活动和旅游本身就是不具生产性的活动,但它们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也创造了价值。
生产的物质要素主要是土地、资本和劳动(科学技术是被合并到资本中去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生产的三要素”。
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和价值的创造是什么关系呢﹖马克思的见解是:
第一,生产资料不创造价值。
生产的各种要素都参与劳动过程,因而都参与和劳动过程是同一过程的价值创造过程。
但“参与”价值创造过程同“创造”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人的活劳动(而且是抽象一般劳动)才创造新的价值,而生产资料(如作为固定资本的机器设备和作为流动资本的原材料)只是按照消耗或磨损(包括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的程度将其价值转移到新的商品中去。
这一点同生产资料的具体形态和科技含量没有关系。
如果说普通
机床不创造价值,那么智能机床同样不创造价值。
第二,资本不创造价值。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在物质形态上无非就是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态上是作为资本的货币。
无论把资本等同于生产资料,还是看作一种独立的要素,资本都不创造价值。
资本在形式上,在资本所有者的观念中,是自行增殖的,并在借贷关系上得到了赤裸裸的表现,西方经济学将其归结为“时间价值”。
其实,所谓“自行增殖”纯粹是一种假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生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劳动的生产力”也歪曲地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
但资本本身不创造价值,没有活劳动,没有劳动过程,什么也创造不出来。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是生产条件所有权的集中体现,承认资本创造价值无异于承认所有权创造价值。
第三,土地不创造价值。
土地本来是大自然的恩赐,本身(作为处女地)没有价值。
但在土地属于私人、集团或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即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土地的有偿使用就会形成土地价格或地租。
土地也和由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一样,参与价值形成过程,但它自身并不创造价值。
第四,科学技术不创造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科学的作用是被合并到资本中去的,除了技术专利等外,主要是合并到固定资本中去的。
至于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他们并不是独立的科学要素,而是作为特殊雇员出现的。
他们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要素,当然创造价值;如果从事的主要是脑力劳动或高级劳动,那么,这种劳动还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但是,他们不是作为“科技要素”创造价值。
第五,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增加价值。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往往是由技术革命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引起的,如果这种提高并未多花费活劳动,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不会增加。
但对社会和个别企业会发生不同的影响。
如果仅仅是个别企业由于采用了新技术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那么,在较低的个别价值按照较高的社会价值出售的情况下,企业就会得到超额利润,同样的劳动花费就可以表现为更大的价值,因而对这个企业来说好像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这是由个别价值和社会市场价值的差别造成的。
如果这种技术已经普及从而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了,那么,不仅不会增加单个商品的价值,反而还会下降。
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增加价值的见解,如果不是从个别企业的角度看问题,就是把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和价值混淆了。
现在看来,马克思的上述见解仍然是正确的。
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如活劳动的不断减少,生产要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变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等等),就其内容来说,并未超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主导的现代市场经济,就其质的方面也没有超出马克思那个时代。
问题是,不少人不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不理解马克思科学的方法论。
实际上,“生产要素价值论”基本上不是新的观点,早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就已经提出来了,并受到马克思的批驳。
在有的学者看来,似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适合于简单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仅限于直接加工劳动对象的劳动,仅限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而不包括生产过程的其他劳动和复杂的高级的脑力劳动,如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应当明确,在以机器体系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工人是作为“结合工人”、“总体工人”、“结合总体工人”进入生产过程的;而劳动则表现为“结合劳动”或“总体劳动”。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构成结合总体工人的劳动者,是除工厂主(资本的人格化)以外的一切工厂工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主要工人”,第二类是少数“助手”,第三类是不属于工厂工人但同工厂工人聚集在一起的“高级工人”,主要是负责检查和经常修理全部机器的人员。
其中一部分有科学知识,一部分有手艺。
现在我们关注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凡劳动职能是由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引起的,凡作为企业职工或雇员的,不管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都包括在“结合总体工人”之中,他们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是仅限于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生产过程的其他劳动和复杂的高级的脑力劳动,如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但是,这里应当指出:
第一,“总体结合工人”的范围是不能任意扩大的,而是由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决定的。
无论如何,我们绝不能将与这种协作性质无关的经济学家的劳动也加入到这个范围中去。
至于国家科学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有的并不参与商品的生产,其劳动报酬的衡量和企业有所不同。
第二,管理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有二重性的,凡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产生的管理职能,无论是企业主自己执行,还是委托给专职的监工,都不仅不参与价值的创造,反而还要从已经创造的价值中扣除。
在收入分配的依据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问题上,在一些学者看来,我国收入分配方面的问
题(如科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过低的问题),是马克思经济理论“教条”特别是他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束缚”的结果,似乎只有扩大劳动的范围,突破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才能得到解决。
我认为这纯粹是一种误解。
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是尽人皆知的,其原因也不是单一的。
但“束缚”并不是来自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方面,价值的创造和收入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同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并不是互不相容的。
劳动价值论只是说明,非活劳动要素,包括资本、土地等等,不能创造新的价值。
但是,只要存在独立的要素所有权,所有者就可以凭借这种所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例如,资本所有者得到利息或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
这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这种分配关系,从抽象的理性原则和未来共产主义的高度看问题,是不合理的,因为所有者所凭借的是对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垄断权。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就是为了说明凭借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不合理性。
实际上,马克思不仅认为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是不合理的,而且认为按劳分配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分配方式所依据的仅仅是劳动量,用劳动量这同一个尺度对待情况不同的劳动者。
但在现阶段又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的。
否则,就会出现资产大锅饭的弊端,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也将阻碍人类本身的发展。
所以,承认和保护要素所有者的利益,根本不需要突破劳动价值论。
就一个企业来说,撇开资本所有权的实现不论,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同劳动的贡献相联系的,无论是雇佣劳动还是联合劳动都是如此。
由上可见,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并未成为解决不合理分配关系的“羁绊”和“束缚”,也不需要“突破”什么。
真正成为“束缚”因素而应当“突破”的,是不够合理的生产关系及其分配政策。
必须承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历史作用和贯彻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充分肯定复杂劳动的贡献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等,并以完善、规范的市场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我们“突破”了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肯定了资本和科学技术同样可以创造价值,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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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