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舟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
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
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舟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责、审核直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责、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及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市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3.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舟政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发〔2003〕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我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竣工在八十年代的全市各类城市住宅危险房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私人自建住宅和已列入旧城改造的城市住宅危险房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住宅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住宅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危房处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危房处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市、县(区)应成立危房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房屋安全鉴定专门机构。
第六条危房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确认。
第七条被鉴定确认的危房,根据危险等级及专家意见、建议,由其房屋所有人负责处理或实施解危。
第八条危房所有人在处理危房时,应顾全大局,并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使危房得以安全处理。
第九条建设、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危房解危工作应密切配合。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舟建委〔2005〕46号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 2014/12/27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2015/1/21 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2/15 2015/10/21 2014/12/25 2015/9/5 2014/12/12 2015/1/11 2015/1/21 2015/3/17 2015/2/11 2015/7/3 2015/4/3 2015/10/23 2014/6/4 2014/9/1 2015/4/13 2015/4/18 2015/5/20 2015/9/28 2015/12/29 2015/3/9 2015/5/28 2015/1/31 2014/4/25 2014/12/23 2015/1/27 2015/5/5 2015/2/10 2015/5/8 2015/12/30 2014/6/30 2014/11/20 2015/1/27 2015/6/4 2014/11/4 2015/7/10 2014/7/24 2015/6/23 2014/9/26 2014/11/23 2015/5/16 2015/9/14 2015/1/29 2015/5/7 2015/6/16 2015/7/14 2015/9/11 2014/9/6 2015/5/11 2015/10/10 2015/3/2 2015/9/28 2015/1/24 2015/3/18 2015/9/10 2015/3/17 2015/9/2 2015/10/13 2015/10/1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PPP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作意见(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安徽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 服务工程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
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三)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
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预算,积极落实拼盘资金,自筹资金应上缴专户管理的,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公共财政已安排预算,但在该预算年度内未推进的且未发生支出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全额收缴已安排的预算资金,并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统筹使用。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应按有关规定报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造价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工程合同应在订立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格式采用相关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主要条款完整、合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必须详尽,应包括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
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达到10%变更幅度的,由项目业主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变更确定后14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抢险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可作先行处理,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确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审核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并区别对待: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的;
(三)招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的;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的。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一)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
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对项目工期、质量、结算金额等按合同约定分清各方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管理部门审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规定责任期满后,按约定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三)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备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六)其他需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应按《舟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舟政办发[2013]93号)规定,
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计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十六条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代建的内容不同分为全过程代建和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七条代建管理费列支标准根据代建单位产生方式不同和项目总投资金额不同,分类分档核定。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详见下表),代建管理费标底高于取费标准的须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因特殊情况经规定程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按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乘以系数0.9确定;
(三)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按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乘以不超过0.8的系数确定。
代建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建设筹建管理费,代建单位临时设施用房经费,管理人员工资补助,代建单位招投标有关费用等。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如下:
注:当代建单位承担的前期代建工作包含政策处理时,前期工作代建取费或全过程代建取费基数调整为项目总投资数。
第十八条财政和审计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性投资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性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同时,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