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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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

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三)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预算,积极落实拼盘资金,自筹资金应上缴专户管理的,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公共财政已安排预算,但在该预算年度内未推进的且未发生支出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全额收缴已安排的预算资金,并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统筹使用。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应按有关规定报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造价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工程合同应在订立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格式采用相关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条款完整、合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必须详尽,应包括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达到10%变更幅度的,由项目业主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变更确定后14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抢险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可作先行处理,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确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审核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并区别对待: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的;

(三)招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的;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的。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一)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对项目工期、质量、结算金额等按合同约定分清各方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管理部门审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规定责任期满后,按约定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三)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备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六)其他需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应按《舟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舟政办发[2013]9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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