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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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在社会中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其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重要的不动产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本文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不动产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释,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残酷的现实环境,使得婚姻中男方遭受巨大压力,婚房也成为了许多人步入婚姻殿堂的绊脚石。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内容分别进行了列举,可见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受到保护的,这填补了我国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立法上的空白.适应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利益。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就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其实是旧规则,换句话说,婚前个人财产是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另外,从伦理道德方面讲,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是倾注了一生的积蓄,是对其子女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除非明确声明赠与其子女的配偶),理所当然是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1o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它是国家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部专门法律。

婚姻法的制定与修订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的法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地位,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教育权等内容,是具有完整系统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主要内容一、结婚和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年龄要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

在程序上,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共同管理家庭、参与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共同承担家庭支出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共同的义务,包括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

三、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婚姻法对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负有义务,对子女的监护权做出了规定。

在离婚时,保护子女的利益是婚姻法法律的重要内容。

四、家庭财产和债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对家庭财产和债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配方式。

婚姻法的现状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下,婚姻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但是,在当今社会,随着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

例如,性别平等、家庭暴力、离婚等问题成为了婚姻法亟待解决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的婚姻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中,需要充分尊重个人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律婚姻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和谐,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博爱的、忠诚的家庭制度,是一种社会建构而成的制度。

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等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1.法定婚姻年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婚姻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在这个年龄之前是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的。

未满法定婚姻年龄的人,如果以任何方式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求男女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不能太大,一般建议不得超过16岁。

2.自愿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也就是说,没有双方自愿就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3.无已婚者结婚在建立婚姻关系的时候,男女双方都不能是已婚的。

如果有一方是已婚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4.合法结婚程序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了规定的婚姻登记地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达到了婚姻登记手续规定的条件后,婚姻关系从登记成立。

5.其他在婚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年龄、性别、婚姻无效原因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合法的结婚证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维系1. 忠实守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应当忠实守信,不得有外遇;不得对婚姻关系进行背信弃义的行为。

2. 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对方的行为。

3. 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料子女,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的问题。

4. 经济合理夫妻双方应当进行经济分担,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5. 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共同对子女进行抚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生活等责任。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各界对其议论纷纷,争辩激烈。

而在这些争论中,关于第十条即“婚前按揭购房的婚后及离婚时归属的规定及合理补偿的数字”的不同意见最多。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2-01该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二款规定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部分贷款未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样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的权属问题。

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一条款的本意,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公平,婚前并未全款购得的不动产,为什么婚后会将整个不动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呢?难道婚后老公成了房东,岂不是颠覆了婚前男方买房的传统,甚至导致了一些女性及其父母重新思考应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一般人往往会将按揭购房和分期付款购房混同起来,认为既然没有支付全款购房,那么后面一起偿还贷款就应当视同一起购买房屋。

其实按揭购房,实际上是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通过抵押房屋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购得房屋的一种购房形式。

在银行发放按揭款后,购房者实际上已经是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的全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因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系银行贷款,因此购房者又跟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的法社会学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的法社会学分析[摘要]文章以这次婚姻法解释三为例,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婚姻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道德;产权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

该解释重点对婚姻前后的房产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次的司法解释三确实对很多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精神和民众的情绪角度出发,这次出台的19条法律解释,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中国社会的婚姻现状及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25日,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为什么会在此时出台这样的解释?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一)家庭暴力的残忍度越来越高。

过去,家庭暴力的程度大部分只是夫妻之间动手打架,很少涉及生命,手段也很单一,而现在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二)离婚的频率越来越高。

现在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很多女性经济和能力都独立了,不会再为了保全婚姻而委曲求全。

再加上现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也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三)婚外恋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管是出于物质原因还是精神原因的婚外恋层出不穷。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焦点法条解读该法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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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婚姻自由和追求自我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

婚姻法不断的修改正是现实社会的写照和反应,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
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了清晰的了解,本解释主要针对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当然,随着社会问题的突出,婚姻法也一直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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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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