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案例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建筑法律法规招投标案例(3篇)

2. 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招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3. 重视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确保其合法、合规、明确、具体。
2. 法律法规应用
本案中,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法律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下为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有意向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条件。
4. 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
5. 开标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仪式,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并记录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信息。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进行查处,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 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重新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甲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
1. 违法行为及处罚
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是市政府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而设立的重要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主要包括交易中心大楼、信息化系统、配套设施等建设内容。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
二、案件经过1.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事项。
2. 投标人报名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企业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报名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未满足投标资格要求被拒绝。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所有报名企业均按照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收。
4. 开标及评标2018年5月,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了开标仪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随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经过评审,共有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谈判。
5. 谈判及合同签订在谈判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与5家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了谈判,最终确定了一家企业的投标方案最为合理,签订了项目合同。
6. 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企业开始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三、争议焦点1. 投标资格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 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投标资格要求,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投标资格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存在违规行为。
经典工程招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连接市中心与北部新区的市政道路。
该道路全长10公里,预计投资5亿元人民币。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某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投标。
二、招投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某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官方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2. 招标文件发售: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3. 投标文件递交: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等。
4. 开标:在某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被公开宣读。
5. 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行业专家等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三、争议焦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知名施工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投标报价不合理: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未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利润测算。
2.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缺乏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
3. 质量保证措施不足: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描述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被取消投标资格。
然而,该施工单位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存在不公平现象。
四、争议解决1. 内部争议解决:某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争议调解小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复议:某知名施工单位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 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某知名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五、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某区政府办公楼改造工程。
该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他9家投标单位中,有3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
原告认为,这些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二、争议焦点1. 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2. 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3. 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他3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2. 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法院认为,招标人有权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因其他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招标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标投标法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1. 招标投标法对虚假信息的界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2)提供虚假的业绩、技术参数、设备参数等;(3)虚构项目规模、工期、质量等;(4)其他虚假信息。
法律法规投标招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投标招标案例,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
案例简介:某市计划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约5亿元。
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资格预审、投标文件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以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延期。
业主单位遂向招标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
二、案例分析1. 招投标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本案中招标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程序合法。
2. 投标单位资格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能力。
在资格预审环节,A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具备投标资格。
3. 评标过程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过程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了A公司为中标单位。
评标过程公正。
4. 合同签订及履行A公司中标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以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延期。
三、法律法规应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某建设项目于2019年启动,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项目招标方为XX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为XX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年4月10日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文件于2019年4月20日发售。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5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2019年5月10日,招标方组织开标会议,开标过程中,投标单位A、B、C、D、E分别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结束后,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初步评审,初步评审结果如下:1. 投标单位A、B、C、D、E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 投标单位A、B、C、D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投标无效。
3. 投标单位E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存在一处技术问题,需进行澄清。
2019年5月15日,招标方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E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澄清予以解决,故同意其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2019年5月18日,投标单位E提交了澄清文件。
2019年5月25日,评审委员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向招标方提交了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认为,投标单位E的技术问题已得到澄清,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建议招标方与投标单位E签订合同。
2019年5月28日,招标方向投标单位E发出中标通知书。
然而,投标单位B不服评审结果,认为投标单位E的技术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其投标报价低于最低限价,故向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二、争议焦点1. 投标单位E的技术问题是否已得到妥善解决?2. 投标单位B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最低限价?三、法院审理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1. 投标单位E的技术问题已得到澄清,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澄清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投标单位B的投标报价低于最低限价,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最低限价不属于废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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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个原则
(1) 公开原则 (2) 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提示
鉴于三公原则在 招投标活动中的重 要性,招标投标法 始终以其为主线给 予展开。
(1) 公开原则
1、 法律规范和政策要公开 2、 招标信息要公开
• 3、 招投标的程序及评审内容要公开
14.7 12.2 17.5 11.49 11.5 8.83 12.57 8.15 14.84
(3) 规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防止腐败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由于 要遵循这一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法》的各项具体规 定,因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权力得以制约,行为 得以规范。由于招标信息的公开、招标程序的公开 保证了 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由于招标投标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因而使得评标结果更为公 正。“三公”原则较为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 扰,并从源头上遏止了腐败现象发生。
(4) 招投标活动
是指采购人或工程发包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 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招标并按规 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交易形式。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采购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 式。在国外,招标投标活动 已有200年的历史,对我国 来说,是改革的产物,只有 20年的历史。
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至少有以下几 方面的作用:
A、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 的竞争规则和方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B、保证国家计划项目的顺利完成,通过竞争择优,保证项 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 的; C、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推动技 术进步; D、净化投资环境,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引进资金创 造有利条件; E、推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地区或部门封锁,以便 真正形成统一市场; F、规范当事人行为,从制度上、程序上防止不规范行为发 生,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 总之,《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将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对 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1、 一个必须
即凡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 照《招标投标法》的规范进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特征
1、有固定的组织 人员;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固定的时间; 4、有固定的规范 程序。
2、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 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 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3、 学习招标投标法的作用
(2)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采购物资或拟发包工程、 服务项目的内容、要求,如品牌、规格、质量、价格 、工程项目、工期、交付日期等,通过广告或通知书 的形式,指引或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报价,最后由招 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行为。 一项合法有效的招标应具备四个要素: (1) 程序规范 (2) 编制招标文件 (3) 三公原则 (4) 一次性成交 正是上述四个要素,才将招标与其他交易形式的 区别开来。
2、 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1)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 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3) 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4) 国电公司《水电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规定》 (5) 国电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 (6)国电 公司《 利用外资项目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 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有很多优点,如公开性强;竞争性强;透明度 高。但也有弱点:工作量大,费用支出多,中标机率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其做法通常是根据招标的内容确定一批单位为邀请对象 ,将其招标的通告或招标邀请函直接送往这些单位,一般来 讲被邀请对象不超过10个。在对招标候选人了解比较详细时 ,往往只邀请3至4个投标者。 采用邀请投标的好处就在于它简化了对投标者资格预审 及投标书审查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投标者同样节 省了费用,并提高了中标率。
(1) (2) (3) (4)
保证项目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 规范行为,防止腐败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 保证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的保障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和行为等 因素,《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确认当事人的能力 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依法行事,必然对当事人的 资格、资质进行界定,对当事人的社会信誉、生产 能力进行了解,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 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和制裁。同时,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依法行事,也必 然对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予以明确。以 上程序或规定将对项目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11765 13005 18887 44211 175000 88557 214300 423000 988725
10035 11415 15578 39131 154869 80731 167300 233000 712059
1730 1590 3309 5080 20131 7826 47000 19000 105666
(2) 提高经济效益
华北电力物资公司8年来的招投标工作统计
项目个数 名称 年份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八年累积 总额 委托金额 (万元) 中标金额 (万元) 节约金额 (万元) 节资率 (%)
10 2 7 31 68 70 51 58 297
(4)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除了加强自律外 ,还必须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但企业同时也有权拒绝不正当干预或不合法的监督 。此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投标各方的权 益冲突和行为方式,有时发生一些纠纷可能在所难 免。为了处理和解决好发生的纠纷,为了解决好在 接受行政监督中产生的矛盾,企业也需要《招标投 标法》作为法律依据,在加强自律的同时,有效维 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范本
(1)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设计招标程序及规范文件范本》 (2)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3) 《输变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4)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5)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6) 《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7) 《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
三、 学习招投标法的十四条实务
1、 一个必须 2、 两种方式 3、 三个原则 4、 四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5、 投标人必备的五个条件 6、 六个法定时限 7、 招标文件的七个基本内容 8、 招投标活动中的八个主要环节 9、 招标会议九个程序 10、 评标报告的十项内容 11、 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十一个主要条款 12、 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中的十二项主要责任 13、 十三种法律责任 14、 十四种招投标常用表格
(3) 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定的投标文件 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 通过竞争企图为招标人选中的一种交易形式。 从合同法原理来说,招投标活动也是双方平等 主体之间为实现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 要约与承诺过程,最后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达成交易 。其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只能算是招标人发出 的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才相当于合同订立过 程中的要约阶段。与此相对应,招标人从众多投标 人中选择最满意的一家(即中标人)的行为()( )开标则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阶段。
待续
除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国 务院还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对招投标的 范围、内容和条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如:国家计委在[2000]54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中规定,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 目,包括电力、新能源等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该 标准第七条还规定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 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行招投标: (1)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投标;
2、 两种方式
• 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招投标活动在实 践中还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议标(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 (2)比价议标 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的特点,一般指的是规模不大内容简 单的工程或供货采购,由招标人 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选定 的几个厂家,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报价,经过招标 人分析选择报价合理的厂家,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 件等细节协商签订合同。 (3)方案竞赛议标方式 一般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方式由招标人组织公开竞 赛,经招标专家评选选出优胜单位定标,对未选中的单位给 予一定的补偿。 由于上述三种方式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监督,容 易导致非法交易,实践中应谨慎采用。
二、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