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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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统租申请条件(一)

深圳统租申请条件(一)

深圳统租申请条件(一)深圳市是全国紧缩限制房地产行业的重点城市之一,住房问题一直是深圳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

其中之一便是统一租赁市场政策,下面我们来看看深圳统租申请条件。

什么是深圳统租?深圳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深圳市全民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划》,旨在通过引入房地产企业,推广集中供应空置房屋,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广大租赁家庭提供优质的住房租赁服务。

统租申请条件有哪些?1.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为深圳市户籍或已在深圳市居住满3年且有效居住证明。

2.年龄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3.财产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固定资产,在深圳市无房产,无已有社会保障房或廉租房租赁关系。

4.收入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家庭总收入。

具体收入标准应遵循深圳市政府相应规定。

5.其他要求:申请人不得存在恶性诚信记录,在经济上能够独立承担租赁风险。

如何申请深圳统租?1.前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查询,下载《深圳全民住房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待审核。

4.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通过公示等方式得知相关房源信息,选择自己心仪的房源,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结语以上就是深圳统租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有需要的租赁家庭可以通过该政策获得住房保障,获得适宜的居住条件。

注意事项1.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可以前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咨询,也可以拨打相关咨询电话。

3.租赁合同需要认真阅读,了解租房相关条款,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与房东沟通或者咨询相关机构。

4.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合理合规地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深圳全民住房租赁市场政策的实施,租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于缓解住房紧张和优化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深府[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增加投入,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改革和完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要。

充分考虑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构建与城市财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与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实现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三)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深规土字[1993]142号)市、区租赁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3•【字号】深府[2006]216号•【施行日期】200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2006年9月23日深府〔2006〕216号)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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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深建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5号)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支出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申报与审核第六章发放标准与方式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三)编制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和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进行审核;(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八)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一)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三)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的职责:(一)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二)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三)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复审,并对辖区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四)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结果;(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补助项目包括以下类型:(一)房源筹集建设类:企业筹集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含集中式和分散式)。

(二)日常运营类: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贷款贴息类:企业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筹集建设、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

(四)信息系统对接类: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房屋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参考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第九条企业补助项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工作期限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期。

第四章支出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编制试点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及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年度需支付资金、待支付往年项目进度款等。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将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需求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章申报与审核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分批次对企业补助项目(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和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并明确年度项目申报的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和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附件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对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直接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进行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项目地址、工程进度、补助类型、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异议申请。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次专项资金申报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编制全市企业补助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并提请市政府批准。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将企业补助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发放标准与方式第二十条对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一)新建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且最高不超过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其中,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发放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期内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后,发放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专项资金;其他新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试点工作期内,新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四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二)改建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其中城中村房屋改造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符合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指引的,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须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改建试点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试点工作期内,改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二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

(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五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2.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十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八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四)盘活存量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类型,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只能选择申报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一条对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须在六个月以上,实际执行租期为三至六个月的,按照五百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实际执行租期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千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项目混合建设或运营的,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租赁住房部分贷款金额。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已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按要求将自有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合同信息等数据传送的,按照十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安排。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应结合辖区申报购买服务的工作需求及辖区现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五条如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资金(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额外补助)规模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等方式调整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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