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虐待被监管人罪研究

虐待被监管人罪研究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行为人对于被监管人的恶意、残忍、非人道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一般都会在监狱、精神病院等场所中出现,对于被监管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权和尊严,也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案例一,一名狱警在监狱中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对待狱中某位囚犯进行长期恶意殴打、羞辱,甚至折磨。
受害人最终死于病痛交加之中。
狱警被判定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并被判刑。
案例二,某地一名女护士在一所精神病院中任职,多次对待患者进行暴力、意识侵犯等行为,导致患者身心受到严重损伤。
其最终被判刑数年,同时被吊销执业资格。
案例三,一名监狱长在监狱管理过程中,不断施加身体和心理上的压力和威胁至一名囚犯最终选择自杀。
此举遭到公众强烈谴责,并最终被判定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并被人刑。
可以看出,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对于被监管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加强对于被监管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于监管行为人的培训和监督,才能够真正预防和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被监管人的权利和尊严。
除此之外,也需要加强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制裁和严惩力度,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被监管人伸张正义。
同时也应加强对于被监管人的权利保护,加强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让被监管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总的来说,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一种极为罕见但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司法公正和监管透明起到了不利作用。
维护公正和监管透明和睦的氛围,预防和打击虐待被监管人极为必要,并加大力度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在虐待被监管人案例中,不仅仅包括狱警、医护人员等直接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包括通过监控设备、惩罚措施等实行的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
以下是更多案例:案例四,被监管人张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因此被关进了某监狱。
在这里,他遭受了狱警的残酷折磨,不仅长期被禁闭,还被迫进行体罚,包括长时间强制站立、低头、双手提高等惩罚措施。
在这种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下,他的身体透支,精神崩溃,最终离世。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虐待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是具有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
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多样性、随意性和隐蔽性,偶尔的打骂、赶出家门不算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外人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四部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情节恶劣”的四种情形:1/4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属于情节恶劣;4/4对老年人、残疾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是否“较为严重”,要从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手段、后果四个方面认定。
虐待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二是精神折磨。
虐待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咒骂、侮辱人格、限制自由、赶出家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治病、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
分开看,每一次虐待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
但综合看,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立案;相反,案都不立,怎么可能会有证据?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赣榆区海头镇白石头村老人的死亡确属寿终正寝,否则,只要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就应该立案。
立案只是一
个过渡性程序,仅仅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并非真相之路的终点。
唯有把所有的疑点逐个摸排清楚,将所有模糊不清的事实一一查明查实,说清楚次子二人张怡礼吴〇麦在当时到底做了什么,才能得出最贴近事实的调查结论。
优待俘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优待俘虏工作,保障俘虏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道主义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俘虏,是指在战争、冲突或其他武装冲突中,被敌方俘虏的我国公民、外籍人士和我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
第三条优待俘虏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人道主义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四条优待俘虏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章俘虏的权益保障第五条俘虏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第六条俘虏在被俘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二)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四)通信自由;(五)医疗救治;(六)生活照料;(七)宗教信仰自由;(八)合法权益的其他保障。
第七条俘虏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俘虏在被俘期间,不得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伤害、侮辱人格或者强制劳动。
第九条俘虏在被俘期间,应当受到公正的审判,不得因被俘而受到歧视。
第三章俘虏的生活保障第十条俘虏的生活保障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俘虏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十一条俘虏的生活费用由俘虏所在单位或者俘虏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俘虏的住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俘虏所在单位或者俘虏管理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俘虏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得到保障,由俘虏所在单位或者俘虏管理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俘虏的教育培训应当得到保障,由俘虏所在单位或者俘虏管理机构提供。
第四章俘虏的优待措施第十五条俘虏的优待措施包括:(一)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四)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五)其他必要的优待措施。
第十六条俘虏的优待措施应当根据俘虏的具体情况,由有关单位或者俘虏管理机构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俘虏的优待措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新刑法对虐待罪的处罚标准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刑法对虐待罪的处罚标准导读:1、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新刑法对虐待罪的处罚标准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二、虐待罪认定标准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
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
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定义: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
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
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成立。
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
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
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战俘处置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某次战争中,我国军队在敌后执行任务时,不幸被敌军俘虏。
在战俘营中,我国战俘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折磨。
为了维护我国战俘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依法对此次战俘处置法律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案件概述1. 被害人情况被害人甲,男性,我国某部队士兵,被敌军俘虏后,在战俘营中遭受了长达一年的折磨。
期间,甲遭受了严刑逼供、非法拘禁、人格侮辱等行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 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乙,男性,敌军某部队士兵,涉嫌参与对战俘甲的非法拘禁、人格侮辱等行为。
3. 案件处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战俘处置法律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乙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人格侮辱等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乙对战俘甲实施了非法拘禁、人格侮辱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案件特点(1)战俘处置案件具有特殊性。
战俘处置案件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权保障,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因此,此类案件必须依法处理,确保公平公正。
(2)案件处理难度大。
战俘处置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民族感情,处理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依据,又要考虑政治影响,具有一定的难度。
(3)案件影响广泛。
战俘处置案件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处理结果将对我国外交、军事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3. 案件启示(1)加强国际人权保障。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人权,为我国战俘争取合法权益。
(2)完善战俘处置法律制度。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战俘处置法律制度,确保战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提高我国军队法制建设水平。
我国军队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官兵的法律意识,确保在战时和平时都能依法行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虐待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虐待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并明确了其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虐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虐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虐待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虐待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且为家庭成员。
(2)主观方面:虐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仍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4)客体:虐待罪的客体为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三、虐待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罚金:在刑法规定中,对虐待罪的处罚可以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被害人因虐待行为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2)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因虐待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1)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罚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加害人处以罚款。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因家庭矛盾,多次对妻子乙进行辱骂、殴打,导致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丙与其母亲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丙将丁打伤。
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应当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五、总结虐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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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