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中办发[1999]20号【失效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1999.05.24【实施日期】1999.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R1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办发[1999]2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两办规定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浙审行〔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行〔2011〕120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第四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一)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等政策措施和落实转型升级组合拳各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
关注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和预算执行效果,揭示财政资金在存量、增量和资金沉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津补贴发放、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促进深化改革。
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x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等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审责[2012]69号【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24【实施日期】2012.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浙审责〔2012〕69号)各市、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社保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现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7月24日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