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指南

京师律所封跃平律师解读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指南关键词: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吉尔吉斯斯坦律所[编者按]当前全球经济受2008年次贷危机影响呈现疲软态势,2015年以来美国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经济下行环境下国际贸易右倾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趋势放缓。
恐怖主义、区域冲突以及中东地区难民问题接踵而至,使得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不稳定现象。
中国政府成功举办G20峰会提出构建创新、开放、联动、包容型世界经济的主张,为全球经济复苏注入一粒强心剂。
吉尔吉斯斯坦位于中亚腹地,作为“一带一路”枢纽,加大该国基建投资公路、铁路连接将突破我国西向地缘限制,有效沟通欧亚大陆经济交流;该国矿产、旅游资源开发亦将为新“丝绸之路”建设扎好根基。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经济环境新形势大力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
亚投行的设立与“一带一路”的提出并实施为亚欧大陆乃至全球经济带来无限可能。
2016年,我国境外投资覆盖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实现投资11299.2亿元人民币。
吉尔吉斯斯坦地处中亚腹地,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必要的枢纽,该国现为独联体、欧亚经济联盟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成员国;同时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中吉关系历史悠久,两国关系友好,2013年中吉两国提升为战略伙伴关系。
吉尔吉斯斯坦矿产丰富,作为内陆国但水利资源丰富,水电开发较少,交通运输方面以公路为主,山地众多旅游业有较大发展前景。
该国经济自由度较高,市场准入宽松,过境运输优势明显。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吉尔吉斯斯坦于全球最具竞争力140个国家与地区中排102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中营商容易度为67位。
吉尔吉斯斯坦开发投资指南吉尔吉斯斯坦矿产开发投资吉尔吉斯斯坦矿产资源较丰富。
就其总量而言,虽不及邻国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但仍具有一定的优势。
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利弊及其影响

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利弊及其影响赵青松内容提要吉尔吉斯斯坦将于2015年加入俄白哈关税同盟,吉“入盟”反映了独联体内部加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趋势。
虽然吉尔吉斯斯坦“入盟”可使其免关税进口石油等产品,并获得俄、白、哈三国的出口市场,但大幅提升关税税率必将对吉国的转口贸易产生巨大冲击,降低其纺织品的出口竞争力,实行通关新政策和提高非关税壁垒也将对中吉边境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吉尔吉斯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商品出口到中亚国家及俄罗斯的集散地和转口贸易中心,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需要采取扩大对吉尔吉斯斯坦的直接投资、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建立中吉边境自由贸易区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吉尔吉斯斯坦俄白哈关税同盟利弊及影响一、吉尔吉斯斯坦经济与外贸发展状况及特点(一)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发展状况吉尔吉斯斯坦是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与中国新疆有约1100 公里的共同边境线。
吉尔吉斯斯坦已探明储量的优势矿产资源有:黄金、钨、锡、汞、锑、铁、煤炭等,黄金是其最主要的出口产品,库姆托尔金矿是世界十大金矿之一。
2013年,吉尔吉斯斯坦GDP 为3500亿索姆(约72.2亿美元)。
独立二十年来,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结构从原来的农业—工业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演变成以农业—服务业为主导,其中服务业以转口贸易为主。
吉尔吉斯斯坦每年国内市场的货物周转量高达80亿至100亿美元,其中向独联体国家的成衣出口额约为11亿美元。
近年来,成衣制造业成为吉尔吉斯斯坦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吸纳全国15万人就业。
与其他中亚国家相比,吉尔吉斯斯坦经济总量小、能源缺乏、债务负担重,影子经济占其GDP的比例较大,但其企业税负和工资水平都较低,电力价格低廉,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较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吉尔吉斯斯坦是高加索和中亚地区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其经济主要由黄金出口、侨汇(主要来自俄罗斯)及中国与独联体国家间的转口贸易三方面支撑。
(二)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发展状况近年来,吉尔吉斯斯坦的对外贸易实现较快增长。
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法的区别

Vo 1 . 3 4 No. 29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O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ERPRI S E
2 01 5年 1 0月
0c t . 2 01 5
土库 曼斯 坦 与吉尔 吉斯斯 坦 外 国投 资法 的 区别
外, 那 么 此 类 企 业 一 律 被 界 定 为外 国 企 业 ; 如 果 一 企 业 的 登 记
经济活动法》 、 《 投资活 动法》 、 《 总统关于保障 外国投资和资本
的决议》 ,调整对土库曼斯坦能源投 资行 为的 《 油气 资源法》 、
《 石 油法 》 等, 保 障投资者利益的《 财产法》 、 《 外 国人 租赁法》 等。 特别是颁布于 1 9 9 3 年的《 自由企业经济区法》 , 在保障外 国投 资 者合法权益的方面做了细致深入 的规定 , 展现 了土库曼斯坦政
国投资者该法规定可以是其他国家; 外国 自然人 、 无 国籍人 、 长
期定居 国外 的本 国人 ; 外国法人 、 及其在 土库 曼斯 坦的分支机 构或代 表处 ; 国际组织 。 《 外 国投 资法》 对 于外国资本的范 围做 了严格 限定 , 同时规定知识产权不 可作为外 国投资 方式 。 关于 如何确定法人 国籍 ,土库曼斯坦政府 采用 的是 以登记为 主、 资 本 为辅 , 登记 与资本相结合 的做 法。 如果 一企业 的登记地 在国
府通过吸引外国投资来 发展本 国经济 的决心 。 随着土库曼斯坦经济的快速 发展 , 为细化对外国投 资的引 进、 管理 , 保 障本 国经济平稳 发展 , 土库 曼斯坦政府颁 布了《 外
地在本 国境 内,但是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外 国投资者手 中, 这
(含矿产法简介)吉尔吉斯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吉尔吉斯矿业投资环境简介王兴尧一、吉尔吉斯国家及矿产资源概况吉尔吉斯位于中亚东北部,面积19. 85万平方公里,国地的93%为山地,人口520.2万人,主要民族有吉尔吉斯族,占64.9%,乌兹别克族占13.8%,俄罗斯族占12.5%。
80%信奉伊斯兰教。
全国划分为7州2市。
比什凯克为其首都,奥什为其重要城市。
2005年,吉尔吉斯经历了一场自独立以来最剧烈的政治动荡后,修改了宪法,改总统制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议会-总统制国家。
吉尔吉斯现任总统为库尔曼别克.巴基耶夫,总理为伊戈尔.丘季诺夫。
吉尔吉斯目前政局较为稳定。
吉尔吉斯货币为索姆。
1美元约合40索姆左右。
吉尔吉斯矿产资源十分丰富。
目前吉尔吉斯境内共发现种类矿产地2000多处,拥有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所有元素。
目前得到工业开发的仅是部分矿产资源,许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颁布情况有待进一步勘探研究,以确定开发前景。
前苏联时期,由于各加盟共和国分工明确,没有把该国作为勘探开发重点。
勘探开发潜力很大,找矿靶区很易选定。
据有关统计,现有探明储量的优势矿产有金、钨、锡、汞、锑、铁等。
按照传统地地质构造单元划分,吉尔吉斯分为北天山、中天山和南天山三个构造单元(成矿带)。
不同的构造单元,矿产颁布和矿种亦不相同:北天山以金、铜、铅、锌、银、铝、铁、钨为主;中天山以金、钨、铜、铅、锌、铁为主;南天山以锑、汞、铝、银、金为主。
吉尔吉斯黄金开采业产值占全国矿山开采业产值的90%,占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
据估算,吉尔吉斯金的资源量约4000t,如库姆托尔金矿经过几年开采,现有控制金储量为1100t,其它如,杰鲁伊克金矿(金储量80吨)、塔尔布拉格金矿(控制储量75吨)、马尔季尔(储量50吨)、伊什坦别尔德金矿远景储量108吨。
此外,吉尔吉斯还有许多中型金矿(30—70吨),如玛赫玛尔、博济姆恰克、温库尔塔什、塔赫塔赞等;尚知小型矿山有索尔顿—萨雷、詹姆格尔、杰列克、杰列坎等。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任元昌
【期刊名称】《中亚信息》
【年(卷),期】1998(000)001
【摘要】制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为外国资本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投资在法律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创立前提,培养有利于外资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投资的基础和气候,建立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规定解决外国投资争议的办法,保护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法中的基本含义的解释1.投资——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特别是指:货币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产权(抵押品、财产持有权、债权及其它);股票和其它形式的法人股份;债券和
【总页数】2页(P4-5)
【作者】任元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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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法的区别 [J], 富新梅
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J], 无
5.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J], 任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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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一带一路经济建设情况及外商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一带一路经济建设情况及外商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是中亚地区的一个内陆国家,位于中国、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之间。
作为中亚地区的国家,吉尔吉斯斯坦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将就吉尔吉斯斯坦一带一路经济和建设情况以及外商投资作一介绍。
一、吉尔吉斯斯坦一带一路经济和建设情况
吉尔吉斯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作为东西方交通的中转国家而闻名,所以对于一带一路的建设,吉尔吉斯斯坦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作为中亚地区联合国特殊协调机构之一,吉尔吉斯斯坦积极支持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
在经济方面,吉尔吉斯斯坦主要依赖农业和矿产资源。
然而,吉尔吉斯斯坦的农业和矿业受制于天然气市场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
为了减少对单一经济的依赖,吉尔吉斯斯坦正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机构的数据,吉尔吉斯斯坦是一带一路倡议中最大的受益国之一、一带一路倡议为吉尔吉斯斯坦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合作、农产品出口等。
吉尔吉斯斯坦目前正积极参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经济走廊建设,以促进中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和互联互通。
二、吉尔吉斯斯坦的外商投资
此外,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也签署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还成立了一个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的机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和支持。
然而,吉尔吉斯斯坦的外商投资仍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政治不稳定、官僚主义和腐败等问题。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应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和透明度,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自由度较高

斯 坦 外 贸 总 额 的 85%。 近 年, 随 着 独 联 体
内部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及独联体各国经 济的复苏,吉尔吉斯斯坦与俄罗斯、哈萨克
斯坦等独联体国家的贸易出现强劲的增长 势头。
吉尔吉斯斯坦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自哈 萨克斯坦、中国、俄罗斯、土耳其等邻国。现 阶段,吉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吉 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吉尔吉斯共和 国海关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等。
宣传本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0 年,土吸收外资约 25.66 亿美元。外资
主要来自于欧洲国家和中国,主要投资方向为 能源、农业、化工、交通和通讯领域。
该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对外经济 活动法》、《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 规定》、《能源产品外销交易程序》等。
中 国 与 土 库 曼 斯 坦 于 1992 年 签 署 了 第 一个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同年 11 月签署 《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8 年 8 月签 署《关于成立中土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09 年 12 月 签 署《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杜尚别市。 塔 吉 克 斯 坦 经 济 基 础 薄 弱, 结 构 单 一。
苏联解体后的政治经济危机以及多年内战使 塔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经济损失总计超过
70 亿美元。1995 年塔开始实施《深化经济改
革和加快向市场关系过渡的紧急措施》等,确 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国家经济政策,并推
zstan
特别报道 SPECIAL REPORT
82.04亿美元,同比减少8.8%。其主要贸易伙
伴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朗、土耳其、阿联酋、 乌克兰、格鲁吉亚、意大利、美国和阿富汗。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地质勘探提供保证的决议》、《土地法》、《税法》、《海关法》、《公司法》、
《私有化法》、《许可制度法》、《劳动法》、《地下资源法》、《环境保护法》
等。关于外国投资的大部分规定都体现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中,目前吉国
实施的投资法是 2003 年新制定的投资法,之前 1997 年制定的投资法已经废止。
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水力发电、矿产开采业、农产品加工业、旅
游业、信息产业和服务业。新世纪以来,吉国吸引外国投资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2007 年在吉国经济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额达到 3.939 亿美元,其中约 30 %投资于加工业,26.9%投资于金融领域,13.4%投资于不动产业,12.4%投资于 采矿业,8.4%投资于商业,在其他项目投资的外国投资额所占比例很小。”“2008
公司以法人形式注册公司,必须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二司总部注册,办理国家注册
手续,同时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登记手续。个体经 营者注册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地方办事机构办理。
2、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前言中说明:本法确立了国家投资政策的基本原则,旨 在通过为投资人提供公正、平等的法律制度和保护其对吉尔吉斯斯坦经济的投资, 达到改善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环境,促进吸引本国和外国投资的目的。吉国投资法律
4、水力发电 吉水资源丰富,在原苏联仅次于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位居第3位。非常 希望在水力发电方面与外国投资者合作。 5、农牧业 吉加工农牧业产品的能力有限,希望在建立羊毛加工厂、纺织厂、皮革 加工厂、卷烟厂以及水果、香瓜、大蒜等农产品的储存设施方面得到投资。
6、旅游 吉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有高山,其中两座山峰的高度居世界前10位,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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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二)
原出处:哈萨克斯坦1997年9月30日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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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外国投资者在经第12条法定资本的建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规模、法定资本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第13条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令 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特别是生态法、自然保护法、劳动法、健康法和城市建设条例。
第14条外国投资的保险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令中规定,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可享受保险,外资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均可享受保险。
第四章有外国参加的法人的组建和注册 第15条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组建和注册规定 1.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和《公司法》进行组建。
2.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和《法人的国家注册法》,并参照本法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在共和国司法部进行注册。
第16条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在注册中的特别条款 1. 除了吉尔吉斯斯坦共
和国《法人的国家注册法》中的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应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提供以下文件及经公证机关认证的副本和已认证的俄文或者哈文翻译件: 外国自然人——护照,无国籍人士——能证明其身份的任何其它证件; 外国法人——贸易公司名录的摘录,外国法人注册地所在国按本国法令能证明其法人身份的证明书; 2.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许可证制度条例》,外国投资者可取得从事专门活动的许可证。
第五章对外国投资者征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第17条对外国投资者征税的规定 如在本法中没有其它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进行征税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税法进行。
第18条会计核算及报表 1.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做报表。
2. 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办法向税务、统计和其它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决算情况通报。
第六章对外资的劳动法规定 第19条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劳务关系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企业中工作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应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
第20条吸收外国职工 1. 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国公民作为自己企业的职工,亦可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国家机关根据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协助外国公民办理入境和临时居住手续,以利其从事投资活动。
3. 非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由他们在劳务协议中选定的法规进行协调,该劳务协议中的必须条款不得低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标准。
如万一没有相应的劳务协议,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公民应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相应的劳动法令和法律文件。
第21条社会保险及保障 1. 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员工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社会基金和其它预算外专用财政基金交纳义务提成。
2. 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在向外国相应基金组织汇款后可免除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义务交纳相应数额的社会基金或其它基金。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22条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进行投资的外国资本的特别规定遵照自由经济区有关法令办理。
第23条有关投资争议的解决 1. 不论采取何种由外国投资者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关事先商定的办法,解决有关外国投资的争议,都不排除由外国投资者依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手段保护自己。
2. 如事先没有协议,国家授权机关和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问题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争议的双方以书面协商开始后,在3个月之内达不成和解,则按照下列办法中的任何一种进行
仲裁: (1)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商会仲裁法院的规定进行仲裁; (2)按照国际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外国公民之间争议的规定解决(1985年3月19日,华盛顿公约); (3)由外国投资争议问题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4)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指派机关为外资争议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
3. 遵照本法的规定如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关同意将有关投资问题的争议转送仲裁机关,外国投资者可随时以书面方式将自己同意仲裁的意见,呈交吸收外资的国家机关或者交仲裁机关。
4. 外国投资者和自然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人之间的争议依照双方间的协议,由设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或者外国的仲裁法院进行仲裁。
如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则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令规定的办法解决。
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而且必须执行。
第24条 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任何恶化本法中关于外国投资者权利的法律文书均属无效。
2. 如果改变或变更本法中的某项条款,使外国投资者的处境恶化,则外国投资者有权依照本法第5条的规定要求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在本法生效前,已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应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国资本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13期449页)第20条第1款和第23条的规定,
1993年5月7日和1995年7月28日的修定和补充(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会立法院公报1993年第9期第181页;1995年第10期第390页)享受优惠条件至期满。
第25条本法的生效 1.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国资本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13期第449页)除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3条外宣布失效。
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应在3个月之内,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共和国国会最高法院提出实施本法的意见,并作出自己的决定。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 比什凯克市政府大厦19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