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
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的研究

体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手 中 , 包 的 主体 应 先 考 虑 原 集 体经 济组 织 承 的各 个 成 员 , 个 前 提 是 要 有经 济 实 力 和 经 营 能 力才 可 以获 这
得 经 营 权 , 果 原 集 体 经 济组 织 中确 实 没 有 合适 的成 员 来 承 如 包 的话 , 才能 由其 他 经 济组 织 和个 人 来 获 得 承包 经 营权 。 2 、决 策 权 和 监 督 权 的变 化 。集 体 经 济组 织 作 为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主 体 。 所拥 有 的 经 济 民主 管 理 权 力 主要 指 决 策 权 、 督权 、 监 选举 权 等 权 利 。在 决策 权 行 使 方 面 。 来 集 体 经 原
山 东 省农 业 管 理 干 部学 院 学 报
21 0 2矩
第2 9卷
第 1 期
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的研究
王 婷 婷
( 州大 学 政 治与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苏 苏州 2 5 2 ) 苏 江 113
摘
要 : 国《 权 法》 定 的集 体 土 地 所 有权 第五 十 九条 规 定 了农 民 集体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 于 本 集体 经 济 我 物 规 属
一
、
城 乡一 体 化进 程 中的 集体 土 地 所 有权 状 况
管 理 一体 化 的 新 格局 。 因此 本 文 选 取其 作 为 调 研 代 表 。
莲花五区共有 2 7幢居 民楼 , 属 于 拆迁 安 置 房 。 都 莲花 新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 业 用 地 占用 耕 地 的现 象 也 工 随之 增 多 , 国 的 耕 地 面 积 在 不 断 锐 减 ; 村 和 城 镇 的建 设 我 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宛政〔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18〕37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已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南阳市委和社会公众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公路合围范围以内,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的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及高铁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依规建成住宅的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补偿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摘要: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的关键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集体土地逐渐成为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也随之成为土地征收的重点。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一、加快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体系集体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和城中村集体土地承担着农民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
现行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城市化的进程,损害了集体土地农民的权益,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体系。
(一)要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国家规定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缺少明确具体的明文规定。
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应当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详细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使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操作的具体依据,规范合理的土地征程序能有力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完善对地方政府的司法监督制度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和地方发展的需要,滥用权力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开创更加合理有效地监督方式,突出加强司法监督的力度。
二、确定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可见征收补偿范围并未包括被征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后的增值部分,即土地发展权的对价,无法反映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权益。
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土地区位是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同一块土地上几次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是形成级差地租Ⅱ的原因,根据地租分配理论,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有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和征地者共同所有。
土地征收后的增值部分,是由土地的区位差异、规划用途和投资方共同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因此土地增值部分应当考虑失地农民的份额。
2024年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2024年土地征收补偿方案2024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一、政策背景1. 增加城市用地供应: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面积的扩大需要更多的用地来满足需求,土地征收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2. 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是土地征收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保障他们的生计和基本权益。
3. 推动城市发展: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可以促进城市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征收原则1. 公平合理:征收土地的程序应公开透明,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2. 依法征收:征收土地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综合补偿:对被征收农民应进行综合性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生活补偿等方面,确保他们的生计和生活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三、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根据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公正合理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对土地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益。
2. 安置补偿:对被征收农民的安置进行全面考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供工作机会,帮助他们稳定生活,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 生活补偿: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应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提供必要的住房、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补偿程序1. 征收公告:在征收土地前,应公开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理由和相关政策。
2. 协商补偿: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农民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保障双方利益。
3. 补偿支付:征收部门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项,并确保补偿款项真实有效。
4. 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应落实土地安置计划,提供合适的安置区域和条件,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安置得到妥善安排。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试论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分析

试论城乡⼀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分析试论城乡⼀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1、城乡⼀体化的含义、重要性、⽬的、意义我国在改⾰开放后,特别是80年代末期,由于历史宏观因素,城乡分离发展,形成了城乡之间的隔离,造成我国城乡社会发展两极分化的局⾯,从⽽产⽣各种经济社会⽭盾,⽽后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城乡⼀体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体化已经成为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问题。
因此对于城乡⼀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重视起来,及时的提出解决对策,保证城乡⼀体化的进程。
城乡⼀体化是把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个整体进⾏统筹规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经济⼀体化、社会⼀体化、⽣态⼀体化和信息⼀体化。
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厉以林认为:城乡⼀体化应该是双向的,即农村居民可以迁往城市,在城市⼯作或经营企业;城市居民也可以迁往农村,在农村⼯作或经营企业。
还有学者认为城乡⼀体化是指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使⽣产⼒在城市和乡村间合理分布,城乡经济和社会⽣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逐步缩⼩直⾄消灭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从⽽使城市和乡村融为⼀体的过程。
总之,城乡⼀体化是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化等⽅⾯相互融合渗透的过程。
1、城乡⼀体化过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镇化⽔平既严重滞后于发达国家和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滞后于我国的⼯业化进程,“城乡⼆元结构”和“三农”问题⼗分突出。
但是,我国的城镇化⽔平却在曲折中逐渐提⾼。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我国城镇化可划分为4个阶段:⼀、1949年—1978年城乡不协调发展格局1949年以来,结合⾃⾝国情,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施了优先发展⼯业的战略,建⽴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民公社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初步建⽴了⽐较完整的⼯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城市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此也产⽣了⼀系列的问题,户籍制度把农民和⼟地绑在⼀起,城乡之间缺少市场联系,城乡⼆元化开始形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象突出,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坏, 一些地方在农民不了解实情的情 况下让农民签了字,甚至被上楼的 农民还要自掏腰包补偿相应差价 ,被剥夺了宅基地所有权的同时 缺无法享受相应的房产,
土地复垦补偿,
存在问题评估
征地农民层面:
1、农民生活方式改变,生产活动 难以开展,扩张了“三无”农民 ,农民的生活习惯将被迫改变, 农民的生活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农民种地养殖更不方便,农村生 态收到严重影响,
社区与乡镇 街道 党委、政府 街办
一点出发,政策给农民带来最实惠、最看
的关系;二是农村社区与村委会的
得见的好处就是农民可以以比较低的成本
合作关系;三是农村社区与社区民
搬出过去破旧的平房,住进楼房,合理规
间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社
划使用宅基地,规划资源,
区侧重于平台建设,为社区民间组织
、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
由农村土地征用农民安置 谈农村社区建设政策评估
——以山东潍坊为例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 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三、农村社会进程方面:农村 社区化建设“多村一社区”模式 使农村生活共同体由自然村落扩 大到农村社区,社区居民方便、 均等地享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 社区建设,改变的不仅仅是聚落 形态,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理念, 客观上加速了农村社会的变迁,
二、农业生产方面:推动了现代农业 的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尤 其是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推 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 生产性服务既包括农资提供,又包括农 业科技、销售服务信息提供,还担负着 引导农村合作组织、合理土地流转等 方而的服务与内容,加速了传统农业向 现代农业的转变,
试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的对策方面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的完善 :
一
、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 问题及产 生纠纷的原因
( 一) 土 地 征 收权 被 滥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 条第 4 款规定 : “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实际上公共利益 的概念 已被扩大 到经 济建设 , 可 以
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等 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 费用后 ,方可使
用土地 。 自本法施行之 t : t 起, 新增建设 用地的土地 有偿 使用费 , 百分之三 十上缴 中央财政 , 百分之七十留给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 ,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出让 金百分之七十属于地方政府财 政, 在发 达地 区 , 土地 出让金数额 巨大 , 成为地方政府 财政预算
性 。 很多地方政府 已经将卖地作 为 自己的主要财政 收入 ,我们 称之为“ 土地财政” 。2 0 0 9年 土地 出让金已经 占到同期全 国地方
试论我 国集体 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马 靖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1 4 )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发展和 城 乡一体化 的不 断推 进 , 农 村 集体土地被 越 来越 多地征 用 , 因土地 征收 引发 的纠纷层 出不穷 . 成 为人们 关注 的热点 。引发 农村 土地 纠纷的根 本原 因是征 收土地 对农 民的补偿 标 准 , 失地农 民依 靠什 么维持 生活的 问题 . . 如何
被 征 收 人 在 土 地 征 收 过 程 中 缺 乏 表 达 自己 意 见 的 机会 ; 第二 ,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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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作者:曾坚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4期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有其特殊性,一是农地在功能类型上具有多样性特征,故补偿安置内容也更为多样化;二是农地在征收后一般会发生用途的转型,由此会造成农民的失业,故补偿安置措施会有所侧重;三是农地为集体所有,在补偿程序及处置中,村集体的参与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在构建与完善相关制度时,应在充分考虑与土地征收相关联的农地转性后的连锁问题并结合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应淡化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强化农民身份转变后的生存与发展需求。
应充分体现制度的公正性,全程性地引入第三方机制参与征地评估及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以制度化的形式保证农民组织化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方机制农民组织化机制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制度资源及其实证分析(一)中央立法的滞后与地方立法的创新从土地属性上看,由于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且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房屋,城市居民与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居所使用关系,故相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征收补偿安置相对简单。
加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城市房屋因征收而产生的补偿安置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皆有了相应的规范性依据。
农村土地除了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外,还直接涉及与土地相关的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农民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等实际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城乡一体战略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的土地资源基本上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越来越普遍。
但是,因此产生的补偿安置问题目前仍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主要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甚至层级更低的政策文件来进行。
〔1 〕不争的事实是,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除了前文的列举外,具体到征收上,还涉及更为复杂的问题,如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当然还有中国农村与城市之间巨大的地区差异问题等,以一部一元化的国家立法予以涵盖难度确实很大。
尽管如此,国家还是希望能出台统一的补偿标准及程序来进一步规范相关问题。
相比国家立法的谨慎而言,由于地方无法绕开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因此,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与条件对于相关问题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可以选取一些较有典型性的地方性规定与做法进行类型化分析。
1.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地方规范在征地补偿中,其费用一般涵盖两个方面,即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
江苏省发放征地补偿费规定是,征用耕地、农用地的按地区类别厘定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 〕广东省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相当具体,如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征用水田的,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及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按9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类项目按7倍补偿;征用鱼塘的,一类项目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二类项目按10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二类项目按6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3 〕从以上各地的情况来看,由于地方经济水平不一样,导致补偿费的基数及倍数也不同。
但是,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各地都是按照以往几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或者直接规定出硬性标准的计算方法,既没有考虑土地增值因素,也没有考虑到粮食及其他经济作物价格上涨的因素,内中有明显的指令性计划的痕迹,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不十分契合。
(2)安置补助费。
江苏省现行规定是,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口数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按不同地区分类厘定。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广东省规定,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偿费。
在上述规定中,可以注意到一个关键性措辞,即在费用名称上用得更多的是“补助费”而非“补偿费”。
当然,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按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也即,该法所规定的费用名称也包含了两类:补偿费与补助费。
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补助”含有额外帮助之意,并非一个严谨的制度化用语,甚至可以不将其理解为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
另外,即便是这样的表述已经制度化,从具体的制度层面来看,这笔费用的厘算明显偏低,依此标准对失地农民也难以形成有效“补助”。
2.关于住房及人员安置的地方性规范(1)住房安置。
重庆市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4 〕从制度实施的难度来看,住房安置说难很难,说易很易。
较为便捷的做法如重庆的思路,集中辟出土地定向修建并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对入住的征地农民进行补贴以保证安置的完成。
但这种集中安置的做法因不利于农民融入非农村社会,其弊端会在未来显现。
反之,不考虑定向建房安置,纯粹以货币化形式补偿,一是补偿标准的厘定可能会由于与市场对接性较弱而导致农民购房困难或与原住房条件差距过大造成农民心理上的落差;二是拿到补偿款的部分农民并未将该款项用于购房而挪作他用,造成农民终因无住房而产生其他社会问题。
(2)人员安置。
北京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
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
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
2003年上海市政府对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等与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联最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5 〕安徽芜湖市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免费提供两次职业技能培训或SYB创业培训。
对自主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和相关税费减免。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
对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实行政府托底就业。
从以上地方性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基本上有两个思路,一是沿用传统的“农转非”的政策转变身份,对转变身份后的相对人给予相应的安置,这其中折射出强烈的时代背景;〔6 〕二是直截了当地对就业进行规定,其中包括就业类型的划分、就业培训与指导、接收单位补贴等。
应该说,这两个思路在当下是比较应景的,是否常态化还取决于现行周边制度是否存续。
3.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性规范江苏省将下列事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是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三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是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7 〕重庆市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基本要求是,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区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8 〕从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块来看,各地的尝试非常积极且做法大同小异,即基本上都是依托现有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来确定相关的政策。
如果这一大的思路确立下来,那么对于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可以与传统的城镇居民实现制度上的对接。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证考察与分析关于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实效评估,笔者实地考察与调查了上海市J区、S区及安徽省芜湖地区的具体情况,从中可以找到一些经验并发现一些问题。
1.上海市J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践与实效〔9 〕J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核心目标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新城镇,使农民顺利过渡到居民;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不减少。
总的思路是:土地经营向规模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产业发展向园区集中。
具体而言,J区将土地的使用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仍然保留农用地的性质,但通过置换实现集约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
具体置换标准是,以原房屋面积1:1来置换新房并享有产权。
对于置换出来的原宅基地制定了周密的复垦计划,对于原宅基地上的住房必须拆除并由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社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收益由村集体按规定分配给农民。
二是改变农用地的农业性质,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前提下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将征收土地转变为经营用地、工业用地以及交通设施用地。
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采取多样化的途径予以体现,主要是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房屋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10 〕以J区取得的成效来看,以上做法应该是我国当前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新路径之一。
就J区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活支出较大造成部分农民较为困难。
另外,在社会保障政策上还存在城乡二元化的问题,即仍有镇保与城保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