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和中国人民公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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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笪管珊(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眼摘要演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日本农协在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以及组织建设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

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与日本农协发展之初的相似背景: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大量兼业农户的存在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诉求。

发展中的日本农协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备的组织网络,并根据分化的农民及其多元化的需求不断调整组织功能,促使日本农协发展壮大。

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思考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眼关键词演日本农协;小规模土地经营;农户分化;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眼中图分类号演F306;F331.34眼文献标识码演A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4)06-0027-05收稿日期:2014-03-06网络出版网址:/kcms/doi/10.13253/ki.ddjjgl.2014.06.005.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4-5-2813:16:15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研究》(NCET —11—06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湖北农村社会管理组织体系研究》(2013RW036)。

作者简介:管珊(1987-),女,湖北石首人,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组织社会学。

2014年6月第36卷第6期日本农协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JA (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是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日本农协是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是世界范围内成功的组织形式之一。

198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加拿大代表就称赞日本农协是为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协同组合”,对日本农协在市场的“恶魔之手”下为保护农民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提要] 笔者从日韩农协经营模式、立法模式、农协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协组织体系变革及其成就与面临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解剖分析,以澄清目前人们对日韩农协模式认知上存在的一些误区、盲点,并在此基础上就供销合作社几个理论认识及其改革发展的思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五个观点。

关键词:日韩农协;借鉴;供销合作社改革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更鉴于供销合作社改革进入新的“攻坚期”和“转型期”,本文仅就日韩农协模式及其对我国供销合作社未来改革发展定位的可借鉴性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日韩农协模式辨析日本、韩国农协的现行体制是战后60多年以来形成的具有明显日本特色组织严密的庞大复杂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该体系向几乎所有的农民提供各种社会化综合服务,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官员将日本农协贴上了“综合农协”的标签,并在我国极力推崇,有的提倡在中国实行所谓的“社区综合性合作社”,而对农协产生的社会基础,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危机及其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缺乏系统深入的考察。

实际上,“综合农协”这种概括不仅有欠准确,而且还容易产生误导国内民众和决策者的负面效应。

为此,有必要首先对此予以澄清,否则,就难以准确把握日韩农协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更谈不上科学地学习与借鉴了。

(一)日韩农协经营模式:是综合性还是专业化?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主要是指根据《农协法》设立的农业领域的农协组织,这些组织可按其不同的特征进行细分,如其按经营范围可划分为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按级别可划分为基层农协和县级、全国农协联合会;按社员出资状况可分为出资农协和非出资农协。

其中基层农协有的属于多功能农协,有的属于专业农协,而且在数量上专业农协远远多于多功能农协(1998年日本共有基层农协数量5,141个,其中专业农协有3,329个,占近65%;综合农协有1,812个,占35%强)。

按照《农协法》规定,专业农协除少数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外,绝大多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专业农协为非出资农协。

从日本农协看我国农村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从日本农协看我国农村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从日本农协看我国农村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南昌市民政局邓卓飞面对入世后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如何在巩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体制创新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参与激烈的竞争,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农村协会组织(简称农协)的最大特点就是组织分散农民共同进入市场,正是解决这一课题的重要措施。

日本农协半个世纪来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农协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日本农业与我国一样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

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日本不仅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也成为了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之一,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日本别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协的运作。

1、日本农协建立时的农业背景战后,日本农业濒临崩溃,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科技含量不高,产量很低,出现了粮食危机,养殖业非常落后,生产力水平很低;农业人口占65%左右,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占54.2%,农业比重较大;很多农业法律都不健全。

日本就是在这种农业背景下为建立农协制定了专门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协根据此法律逐步建立和发展。

2、日本农协发展的条件日本农协之所以能产生并不断发展,法律保护是基本条件,《组合法》明确规定了农协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是特别法人;承认农协的自主经营权和民主管理权,确保农民的经济地位;规定农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且各种事业所获收入归会员所有。

政府则主要从金融、税收、良种良法推广、激励鼓励等多方面进行大力扶持。

同时由于政府出台的法律及扶持政策,都通过农协及时、广泛、清楚地让农民知道,使农民看到了参与的好处和希望。

日本农协与政府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关系,农协依靠政府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政策,政府的法律、有关农村政策依靠农协帮助实行。

3、日本农协的组织形式日本农协一般分为三大层次: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们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中央级则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

中日农业问题的比较分析.

中日农业问题的比较分析.

中日农业问题的比较分析引言中日两国农业是两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国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然而,中日两国在农业发展方面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和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中日两国农业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加深我们对两国农业发展的理解和认识。

1. 农业发展历史比较中日两国的农业发展历史存在一定的差异。

早在古代,中国就有着悠久的农耕历史,农业文明在中国得到了充分发展。

而日本在古代则主要以渔业为主,农业发展相对较晚。

然而,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发展,中日两国的农业模式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2. 农业政策比较在农业发展方面,中日两国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中国的农业政策主要以粮食安全为导向,注重粮食生产的稳定。

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加大土地保护和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

而日本的农业政策则注重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政府通过提供贷款和补贴等方式来扶持农业产业的发展。

此外,日本还鼓励农民进行农产品的品牌化和特色化生产。

3. 农业现代化比较中日两国在农业现代化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中国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取得了突破,农业生产效益明显提高。

与此相比,日本在农业现代化方面的进程相对较慢,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农业科技水平也相对滞后。

然而,日本在农产品加工和农业品牌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农产品在市场上有着较高的附加值。

4. 农业结构比较中日两国的农业结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农业主要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普遍进行着小规模的农业生产。

而日本的农业则更加注重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专业化,日本的大型农场经营模式相对较为常见。

此外,中国的农业还存在着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较大的问题,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较为明显。

5. 农业可持续发展比较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中日两国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挑战。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利用不合理问题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落后等都是两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日本农协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经验启示作者:管珊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14年第06期摘要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日本农协在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以及组织建设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

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与日本农协发展之初的相似背景: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大量兼业农户的存在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诉求。

发展中的日本农协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备的组织网络,并根据分化的农民及其多元化的需求不断调整组织功能,促使日本农协发展壮大。

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思考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日本农协;小规模土地经营;农户分化;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中图分类号 F306;F33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4)06-0027-05日本农协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JA(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是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日本农协是建立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是世界范围内成功的组织形式之一。

198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大会上,加拿大代表就称赞日本农协是为地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协同组合”,对日本农协在市场的“恶魔之手”下为保护农民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

[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农业经营的特征和日本类似,因而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可以更好地思考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一、日本农协的发展背景日本农协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7年,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

日本政府于1947年11月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其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农民自己的民主的合作社。

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农业形势开始好转,农业生产连年增长;农业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兼业农户增加,专业化生产出现。

日本“农协”概况

日本“农协”概况

农 协 成 员 的 要 求 和 活 动 作 为 自 己 进 行 事 业 活动 的 基 础
发 挥单 位 农协 的组 织职能 作用
,
联 合 会 的事 业 活 动 的 目的 是 为 了 更 有 效 地
根 据 事 业 范 围 和 内容 的 不 同 经 营和 生 活有关 的 销售

日本 农 协 可 分 为 综 合 农 协 和 专 门 农 协
、 、
在 发 放信 贷 时 采 取 无 担 保 原 则

农 协 内部的 资 金融通 也 分为 单
都 道 府 县 信 用 农 协 联 合会

农 村 中央 金库三级

日本 农 协 这 种 资 金 服 务 是 与 国 家 的 农 业
财政 资金 密切 关 联 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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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性 服 务 采 购 生 活 资料
公 项 的 基 础 上 建立 起 来 的 家 庭 农 业 年 日本 制 订 了
,
了 确 保 农业 的 发 展 和 农 民 收 入 的稳 步增 长 同组 合
( 即农 协 )

《 农业 协 同 组 合法 》 组 建 了 农 业 协
日本 的 农协 组 织 分 为市 叮 村
市 叮 村是 单 位农 协
( 即农 协 的基 层 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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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经验借鉴——基于系统的视角

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经验借鉴——基于系统的视角

——基于系统的视角摘 要:近年来,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及发展走向等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基于相似的阶段性发展特征,日本综合农协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系统梳理日本综合农协的运作模式,或许可为中国乡村治理、乡村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等问题提供新的解释思路。

本文基于系统视角,从日本综合农协的组织体系系统、制度设计系统、集体行动系统出发,描述综合农协的组织化运转,阐释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耦合发展,政府与农民双主体连接的过程,以及农户与组织间风险共担、生计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提出要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挖掘和释放中国农民的主体性,就需要从政府的政策供给搭建农民合作化框架,从组织的协同去激发农民主体性活力,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培育搭建农民的协作平台。

总而言之,农民主体性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激发农民主体性意识、倡导农民主体性行动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可以为农业产业、农民主体、农村社区三位一体协同发展释放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日本综合农协;系统理论;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政策体系,促进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工作是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因此,畅通城乡间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就成为较关键的环节。

农民合作社以其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为实现农民现代化、构建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提供专业的平台,在促进要素平等流动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在改善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的附加值和总产值方面提供直接支持,在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对日常生活产品的消费能力方面积累相应的财富资本。

农民合作社能够改变传统的由城市向农村单向的贸易流动,促进经济融合,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进而实现农业农民共同富裕。

最新 对日本农协的考察报告-精品

最新 对日本农协的考察报告-精品

对日本农协的考察报告一、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一)日本农协发展的简况。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制定了《农地改革法案》,实行农地改革,解决中地主与农民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

主要就是将大地主所有的大量土地无条件地分给农民,从而确立了战后日本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

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受到分散经营、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束缚,家庭经营的弊端和问题相继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生产上的盲目性,供求关系失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不到保证,归根结底就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为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日本也曾效仿其它国家的做法,如搞美国的家庭农场的办法,只是由于日本农户耕地面积过小,平均每户只有1.2公顷,仅相当于美国家庭农场的一百五十分之一,加之东方农民特有的视土地为生命的传统观念,使日本不得不放弃实行家庭农场的作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通过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

《农业协同组合法》的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按照这一宗旨的要求,日本农民通过协作的方式来谋求农民经济性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发展农业生产力。

从 1947年到1950年,在不到三年时间里,日本各地的基层农协都建立起来了,全国成立的基层农协约有4000余个,有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

(二)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日本农协在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为它是农民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农民的利益,所以其职能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1.生产指导。

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

还利用农协自身优势,进行农产晶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

销售是农产品得以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

在日本集中销售农产晶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

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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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和中国人民公社的区别
日本农协作为日本规模最大、群众基础最广泛的经济合作组织,在日本的农业发展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人民公社也曾在历史舞台上留下了一段不容忽视的印记。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农协和人民公社进行比较:
一、产生背景
日本农协出现于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资本主义大生产者与小生产者之间矛盾的结果,也是在西方合作思想影响下产生的。

二战战败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1948-1949年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
农协组织。

它是在日本历史进程中的多种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改革、整顿形成的。

对于人民公社,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已初见萌芽。

1956年完成了高级合作化,1957年冬和1958春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又出现了联队、联社。

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觉得需要办“大社”。

1958年8月底,毛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上经过讨论,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这样,把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推向了高潮。

二、组织结构
日本于1947年11月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以英国的罗奇代尔原则为思想基础的。

现行的日本农协实行基层农协-都道府县联合会-全国联合会的三级体制。

基层农协是按市町村行政区域成立的。

信用事业的全国联合体为农林中央金库。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三、职能
日本农协在政府的倡导、扶持下成立,形成全国统一的组织体系,代表农民利益,贯彻政府意志,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与其它国家的专业农机合作组织相比,日本农协承担着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销售农产品、农资供应服务、信用和保险服务、提供设施设备服务以及医疗服务和老年人福利事业等多方面的任务。

各种涉农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的参与,许多重要的农产品要依靠农协来加工、存储和运销,农户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七成以上是通过农协得到的,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靠农协的信用事业来提供。

农协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人民公社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
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四、影响
总体来说,日本农协通过组织联结农户,实现了小生产的联合,减轻了资本的剥削与压迫。

农协利用信用、购买、贩卖等业务,与农村的高利贷和商人进行对抗、竞争,从而减轻和排除了高利贷和奸商们给农民带来的灾难。

日本农协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日本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由于日本农协组织体系发达健全,政治势力过大,成为举足轻重的利益集团,经常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农业保护和支持,逐渐形成垄断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发展。

人民公社最显著的特点是一大(规模大)、二公(公有化程度高),但实际上是一平(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拨)。

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农村教育、医疗、公益事业与福利,大水利建设,乡镇企业,农业科技,农村商业和民兵组织与国防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公社制度极大地遏制了家庭的权利、观念和传统,而以抽象的集体利益取代了以家庭为表现方式的个人利益,农民所得并不直接与个人付出成正比,出现所谓“平均主义”的风气,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遭到严重打击,中国经济出现“内卷化”问题。

五、现状
日本农协现在仍然存在,说明其生命力之强大,作为上层建筑适应了经济基础,并且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使日本农业得以振兴。

但是,在后期阶段,随着日本经济稳定发展,合作经济与垄断资本经济处于僵持状态,对社会的进步作用也限于退缩不前的境地,有众多组合员从农协中退离,农协发展面临困境,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强化政策与管理,同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对垄断资本的竞争能力。

1985年,我国除了极个别地方(如河北晋州周家庄)仍有人民公社的存在,中国社会中的人民公社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重新恢复了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这说明人民公社作为上层建筑不能适应经济基础,被历史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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