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业及车船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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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险行业座谈会上的发言

(唐永)

尊敬的各位保险行业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座谈会,感谢您及贵公司对多

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包括我们自己的车在内,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在座各位的承办,同样在交强险办理环节代收代缴车船税也是我们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和业务,如何确保代收的税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是税务部门一项重要监管职责。

综合2012年以来的统计数据,不容乐观。今后税务部门将引

入风险管理模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保险业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

的日常监管。通过定期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的核查与分

析,重点比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与机构所在地实际入库车船税

差异,全面运用风险管理识别系统和现有车船税风险识别扫描模

块发起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车船税的后续管理。

还将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业发展态势分析研判,与财政局、

金融办、人民银行、交警、交通、市场管理、保监等部门深度合

作,切实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希望公司:

依法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严格执行车船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及时在主管地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代理公司必须从当地领取发票,按规定开具发票。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发布)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

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

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地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

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投保

机动车缴税的明细信息。

第十一条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

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或受理车船年度检验信息报告时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

置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车船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重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

(一)将申报已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排量、整备质量、载客人数、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中对应的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错征税款风险;

(二)将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申报解缴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风险;

(三)将备案减免税车船与实际减免税车船数量、涉及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风险;

(四)将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辆完税信息与本地区车辆完税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重复征税风险等。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车船税征管实际情况,设计适应本地区征管实际的车船税风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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