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06-06 | 点击数:185

一、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是什么?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有哪些?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

征增值税合同清单,通知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

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免税。

备注:享受军品免税政策,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中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免税,但享受免税的销售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

(一)省工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及职责

1532号文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军品免征增值税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的汇总工作,并编报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及相关材料;负责本部门、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具体办理流程有哪些?

1.单位向省工办申报

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应在军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办提交材料: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防科工局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原件。

2)、提供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合同原件。

3)、在向工办报送军品合同时,还应汇总形成军品合同免税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刻光盘。

2.省工办审核

1.工办在收到军品单位报送的军品免征增值税申请文件材料后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有关单位。

2.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当地省国防科工办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章”。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军品合同清单。

3.省工办汇总上报

1.根据审核后的军品合同进行汇总

2.经审批后,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前报送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免税文件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何变化呢? 先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99554709.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 以第一笔业务为例:(假设收取的是“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6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4.95 其他会计分录参照编制。 这样算下来,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559.22元(19200÷1.03×3%)。 正常情况下,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需要将559.22元申报纳税。到时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59.22 贷:银行存款559.22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99554709.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59.2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559.22 请注意: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因为我们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提供的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再谈营业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有3%、5%,我们在此假设某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营业税应税收入,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假设取得的都是“银行存款”) 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以后几笔业务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99554709.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是到月末统计出月销售额(如果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需要分别统计核算),然后再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60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60 贷:银行存款960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doc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第 1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____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纳税人识别码:,经营地址:,主营业务:种植、销售:花卉、 苗木; 20____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的相 关条例规定,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并能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无不妥,请温江区国税局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 2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实际经营地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

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 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 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需要的手续: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申请; 4 、土地证; 5 、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第 3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xx国家税务局: 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 xx年08 月xx日,纳税人识别号[内国税]15 xx235580248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康xx,地址位于xxxx镇xx村,注册资本2000 万元,总投资 2788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 我公司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加工、销售,生产规模为年 产 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该项目对煤矸石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1 、产品品种:主要有( 240 ×115 ×90 )mm多孔砖、(24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篇.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 更新:2018-11-22 03:03:21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

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类优惠形式。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同时涉及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包括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减免税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条件进行确认。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是指已经取得即征即退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税项目、退税额及所属期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九条除税收法律、法规设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下列减免税事项,分别由省、市、县(含区及县级市,下同)三级国税局进行审批。 (一)省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木工板和纤维板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安臵残疾人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18继续教育-增值税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科目。 A.管理费用 B.营业外收入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A B C D 答案解析:减免税款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有()。 A.商业企业的购进货物 B.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C.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D.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A B C D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1)发生36号文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取得可扣发票,但按规定不能抵扣,认证计入进项后再转出;(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购入资产改变用途)等。 3.下列不属于企业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有()。 A.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 B.年营业额大于等于515万元 C.年营业额大于等于500万元 D.会计核算健全 A B C D 答案解析: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有:(1)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或年营业额≥515万元;(2)会计核算健全。 4.若采购方享受现金折扣,销售企业对该现金折扣的处理是()。 A.借记财务费用 B.贷记财务费用 C.借记销售费用 D.贷记销售费用 A B C D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第九节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法定免税的项目有()。 A.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国际友人无偿赠送的物资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BD 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提示】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容易命制客观题。因此对易命题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以方便考生记忆。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减免税,增值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一﹝1995﹞16号 【发文日期】1995-04-17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减免增值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特制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 附件三:《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附件四:《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及劳务;(二)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然后再返还给企业的货物;(三)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部门把税款返还给企业的货物。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其入库税金并统计返还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申请的内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文字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数据。 文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3、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货物及劳务,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 一)》(格式见附件二);属于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福利、校办工业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的时间 1、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和劳务及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货物,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2、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及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年终决算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属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年度的转年1月底前想税务价观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税务专管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报资料是否齐全;2、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3、《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中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结果,写出审查报告。报告要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及政策依据;减免税货物及劳务的名称,减免的期限,减免的税额等等。 (二)在税务专管员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业务所、税政科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税务局长审批。 四、减免税的通知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后,应由税政科填开《减免税通知书》,转交业务所,再由专管员发给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减免税通知书》中的内容(包括批准减免税企业名称、减免税货物及劳务名称、减免税期限等等)执行。 五、减免税的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专用税票”及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 件时,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恢复征税。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动,需要恢复征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开具《恢复征税通知书》,企业应按照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包括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军品免税政策解读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06-06 | 点击数:185 一、军品免税政策解读 (一)军品免税的定义是什么? 军品的定义: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军品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军品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军品免税的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可以这样说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三)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有哪些? 归结起来就是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1)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2)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3)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4)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渠道上报的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1)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华能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三、职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四、内容和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4.2.2条款规定外,税率为17%。 (2)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 粮食、食用植物油; B.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 图书、报纸、杂志; D.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

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除本办法4.13条款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因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办法4.2条款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6.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7.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8.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4.8.1.3条款规定的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A.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

增值税免税管理规定

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08-3-18 【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 【文号】鄂国税函[2008]85号 【有效性】有效 【分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资格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见附件二)。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xx“期初余额”: 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xx“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xx“本期应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xx“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xx“期末余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xx“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xx“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