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研究38页PPT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安乐死作为一种医学范畴的概念,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在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和争议,而立法进展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在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进展一直备受。
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了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允许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例如,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
而在美国,华盛顿州和科罗拉多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其他州则对此持保守态度。
在国内,安乐死立法也逐步提上日程。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和研究。
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方案。
一些学者和专家也纷纷发表言论,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安乐死法案,以满足患者的合法需求,并加强对安乐死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在安乐死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的因素。
要保证患者的权利和自由。
安乐死应该作为一种患者自愿选择的权利,而不需要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严格规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防止出现滥用和误杀的情况。
还需要加强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相关建议报告,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立法建议:明确患者权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同时,应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尊严,确保患者在了解安乐死相关信息后,能够自主做出决定。
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为防止滥用安乐死,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控制。
可以规定仅在特定医疗机构中,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人员实施安乐死。
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机制,确保适用范围的准确把握。
加强医疗人员培训和管理:通过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对安乐死的理解和操作水平。
同时,明确医疗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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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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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 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 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 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 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 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 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 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 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 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 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 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 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 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 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1992年荷兰政府正式向国会提出了安乐死的法案, 国会两院是在93年初和93年底通过法案,94年1月正式 生效。最终在法律上真正确认对安乐死不作犯罪处理是 00年通过的安乐死法案,01年4月1号正式通过,这个 法案就是我们现在一般认为的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我们 现在都说荷兰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了。但是,根据这个法 案,在荷兰,安乐死仍然是犯罪,仍然可能构成受他人 嘱托自杀罪,最高法定刑仍然可以判到最高12年的监禁, 只是在这个前提下,应他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原则上还 是犯罪,但是如果是医生根据法律的适当关心标准 (due kill)实施的,并且也已经根据殡葬法的规定通知 了地方验尸官,地方验尸官通过审查符合适当关心标准 就可以不罚,所以在这个法律中,符合适当关心标准就 成了医生实施安乐死帮助患者自杀、阻却刑法293、 294条所规定的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一个法理根据,就是 看是不是符合适当关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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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安乐死

2,刑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区分安乐死与故意犯罪 ②安乐死不具有法律特征.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不具有法律特征.不构成犯罪.
四,伦理道德与安乐死
1,社会进步,历史发展,思想在改变. 社会进步,历史发展,思想在改变. 2,家庭负担的现实原因 3,死者的价值与意义
二,论述观点
1,本质:不是授人已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本质:不是授人已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2,观点:①医学伦理的可行性 观点: ②法理学的可行性 ——安乐死在中国是可行的! 安乐死在中国是可行的! 安乐死在中国是可行的
安乐死
——授死者以安乐 授死者以安乐
三,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
一,安乐死的概述 1,定义 2,特征 二,论述观点 三,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1,立法依据 2,刑法分析 (1)区分安乐死与故乐死 五,对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一,安乐死的概述
希腊渊源: 1,定义 ①希腊渊源:快乐的尊严的死亡 ②中国《法学词典》 中国《法学词典》 ③刑法学界的解释 2,特征 ①医学领域 ②伦理领域
五,对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1,安乐死的申请 2,安乐死的审查 3,安乐死的执行与监督
安乐死 在中国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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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论文摘要4-8∙前言8-10∙第一章安乐死概说10-13∙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10-11∙第二节安乐死的分类11∙第三节安乐死的成立要件11-13∙第二章中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比较13-23∙第一节中外安乐死立法现状13-18∙一、国外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3-17∙(一)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3-15∙(二)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5-17∙二、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7-18∙第二节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18-23∙一、法理之争19∙(一)反对方认为安乐死是杀人工具19∙(二)支持方认为安乐死是特殊治疗19∙二、伦理道德之争19-21∙(一)安乐死挑战患方家属伦理19-20∙(二)安乐死考验医方职业道德20-21∙三、社会环境之争21-23∙(一)医学研究缺乏认定标准,具体实施手段不一21∙(二)法制状况不完善,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21∙(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21-23 ∙第三章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23-32∙第一节安乐死具体案例分析23-24∙第二节安乐死的非犯罪化24-32∙一、安乐死的本质25∙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之对比25-27∙(一)安乐死主体与故意杀人主体之比较25-26∙(二)安乐死客体与故意杀人客体之比较26∙(三)安乐死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主观方面之比较26∙(四)安乐死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客观方面之比较26-27∙三、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27-30∙(一)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27-29∙(二)期待可能性缺失阻却责任29-30∙四、安乐死与刑罚适当30-32∙(一)大陆法系可罚的违法性理论30∙(二)我国的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30-32∙第四章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2-43∙第一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合理性32-38∙一、安乐死符合社会伦理32-34∙(一)安乐死符合社会心理32-33∙(二)安乐死符合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33-34∙(三)安乐死符合人的价值体现34∙二、安乐死符合人权诉求34-37∙(一)安乐死属于人权35-36∙(二)安乐死的人权保护36-37∙三、安乐死符合病理规律37∙四、安乐死符合哲理思想37-38∙第二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38-40∙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允许38-39∙二、社会大众心理情感普遍接受39-40∙三、医学手段简便易行40∙第三节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途径40-43∙一、立法规定40-42∙二、司法解决42-43∙第五章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8∙第一节日本安乐死案例介绍43∙第二节我国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7∙一、统一病人病情的认定标准43-44∙(一)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已经临近死期接近死亡44∙(二)病人受着肉体或精神或肉体加精神的双重折磨,极端痛苦44 ∙(三)病人的痛苦没有结束的预期,生命结束才是最终的结束44 ∙二、做好病人意识的确认44∙三、排除安乐死的其他动机44-45∙四、规范安乐死的相关权限45∙(一)执行申请必须等审批45∙(二)执行主体必须是医生45∙(三)执行地点必须在医院45∙(四)执行仪式必须要公开45∙(五)执行方式必须得固定45∙五、严格安乐死的执行程序45-47∙(一)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申请46∙(二)医院批复病人的安乐死申请46∙(三)医院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签署安乐死协议46∙(四)医院和医生按照安乐死协议执行安乐死46-47∙第三节违反安乐死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47-48 ∙一、犯罪认定47∙二、行政处分47-48∙结论48-49∙主要参考文献49-51。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论文编号:20XXXXXX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专业:法学班级: XXXXX学号: XXXXXXXXXXXX学生姓名: XXXXXX指导教师: XXXXXX2013 年 5 月中文摘要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安乐死的立法争论及安乐死的法律分析等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结合当前我国当前安乐死的空白立法现状及民间实例,深入剖析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并尝试提出完善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权利,自愿,合法化Legal Research on Enthanasia[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euthanasia controversial of human society,now with the scientific,techn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and human death ideas,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worldwide,many countries already from the past treat euthanasia ban,against,change to legislation management,because involves ethics,medicine,euthanasia law,sociology,psychology,and other disciplines,involving the doctor and the patient,family,society,etc,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s thoroughly to the discussion,make euthanasia are properly solve many problem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作者:肖子尧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1期摘要: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
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人中争议的焦点所在。
本文在分析我国安乐死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具体提出了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的争议;生命权一、安乐死法律问题概述西方社会对安乐死的研究较早。
十九世纪就出现了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论著。
二次世界大战后,医学科技的进步,人工心肺机的广泛应用与普及,奇迹般地使许多“心死”而脑未死的病人完全恢复生机,十几年甚至数十年不死,虽然不死却无法摆脱病魔的折磨,安乐死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
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争论也较大。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类。
否定说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安乐死是指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死亡的病人的主动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1.安乐死是否侵害生命权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论,尤其是当一个人自愿进行安乐死并坚持让其亲友或医护人员帮助他实现其意愿时更是如此,一些亲人或医护人员为了帮身患重病,没有康复可能并处在痛苦中的病人早日解脱,可能为其提供帮助,但却违反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不提供帮助又违背了病人的意愿,这个问题在全世界经常发生并引起人们的争论和沉思.既然,生命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在生命美好时,应当体面的活着,在生命成为难以忍受的痛苦时,也可以尊严的死去,在自己不能行动时,请求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制定严格地法律程序,以证明对生命权的处理完全是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