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
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
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
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1.西方安乐死的发展历程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
中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医疗措施。
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
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
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
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
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我国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
浅析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 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成 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安乐 死问题的妥善解决。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 加强对安乐死问题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和
理解水平。
开展科普活动
组织开展安乐死科普活动,向公众 普及安乐死的基本知识、实施程序 和注意事项等。
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安乐死实施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 任,包括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 家属等,确保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共识和合力解决难题
加强学术研究
鼓励学术界对安乐死问题 进行深入研究,为安乐死 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理 论支持。
促进社会参与
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 等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对 安乐死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安乐死的发展
在现代医学领域,安乐死逐渐得 到关注和研究。一些国家和地区 开始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安乐死 的实施。
安乐死的社会背景
社会对安乐死的态度
由于文化、宗教、道德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对安乐死的态 度存在差异。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表现,而另一 些人则认为它是对生命的亵渎。
安乐死与医疗资源分配
国内实践
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但在一些地区和机 构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例如,一些医院和养老院开展 了临终关怀服务,为患者提供舒适和尊严的离世方式 。
典型案例分析及其启示意义
01
荷兰案例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在荷兰,患者可以申请安乐死
,经过医生评估和司法审查后,可以实施安乐死。这一案例为其他国家
和制度,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_671008799

积极的和消极的安乐死[1]人们认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之间的界限对医学伦理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这种观点认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医生撤除医疗措施并且让病人死去;但是绝对不允许医生采取任何直接的预谋的措施来促成病人的死亡。
这一理论似乎为大多数医生所接受,而且在1973年12月4日美国医学协会州参议院代表的声明中得到赞同。
“有意识地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安乐死术--违反了医学界应有的立场,也违反了美国医学协会的宗旨。
在有不可反驳的证据表明病人即将面临死亡时,停止采取非常措施来延长其生命是病人和(或)其直系亲属的决定。
此时,医生应该有权对病人和(或)其直系亲属给予指导并作出判断。
”然而,人们可以对这一理论提出强有力的反对意见。
下面我将列出一些有关的论据,并且敦促医生们重新考虑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
[2]我们用大家所熟悉的病例开始:一个患了不治之症喉癌的病人病情危急,正在经受着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已经不能有效地得到缓解了。
即使目前的治疗依然继续下去,他几天之后也肯定会死去,但是因为痛苦不堪忍受,他不想再多熬这些时日了。
所以他请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他的家人也同意这样做。
[3]假设医生像传统理论所允许的那样同意停止治疗。
这样做之所以合理是因为病人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而且既然他迟早会死去,不必要地延长他的痛苦就是错的。
但是现在请注意这一点。
如果只是停止治疗,那么病人可能死得更慢,比起采取更直接的措施--注射致死的针剂来,病人受的痛苦更多。
这一事实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一旦作出了不再延长病人痛苦的初始决定,那么积极的安乐死比消极安乐死更可取一些,而不是相反(即消极的安乐死比积极的安乐死更可取)。
换句话说,就是赞成导致更多而不是更少痛苦的选择,而且这首先就是和作出不要延长其生命的人道主义的动机背道而驰的。
[4]我的部分论点就是,“允许病人死去”的过程可能相对来说是较慢和痛苦的,而注射致死的针剂则是相对地快速和没有痛苦的。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一般而言,某些医生及舆论对于消极的安乐死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其提供给病人更为安逸和舒服的死亡方式;而对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为剧烈,认为其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病人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医师有意的加速其死亡过程.只是采取的方式有别,造成的后果却别无二致.因而在下面的论述中,并不将二者分别加以探讨。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
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最初起源。
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
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
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作者:马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立法泰戈尔曾经在其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
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才能正确地把握生命。
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要珍惜和保护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人们更加在意生命的无限价值,也更深的认识了生命。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了很多有关安乐死的事件了,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安乐死的问题也涉及到生命权,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研究和讨论,促使人们无法忽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指对于没有办法得到救治的病人实施治疗的停止,让病人没有任何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最早起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无痛苦地死亡,有尊严地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指患者的无痛苦死去。
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具体概念并不相同。
在我国,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道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可以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分为很多种,如今在学术界对于安乐死的分类有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
1.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安乐死可以根据它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广义和狭义这两种种类。
狭义安乐死是指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对于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而这种疾病导致患者痛苦不堪却没有办法治愈,或者会直接导致死亡却依旧承受着病痛的折磨的患者,为了他们能够减轻死亡之前所承受的痛苦,可以通过患者本人的请求而同意他们进行无痛苦、安详的死亡,但是必须要采取人道主义的手段来实行。
广义安乐死是指除了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以外,还包括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重度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以及处于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等此类任何不适于生存的人,使其在无痛苦的感受中死亡,用以维护更大的利益。
安乐死之我见

安乐死之我见摘要:理论和实践中对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没停止过,“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一方面安乐死看起来符合人之长情,另一方面由于安乐死涉及各方面的关系,一旦放松可能导致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态度看,正式用法律的形式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占绝少数,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上是不同意安乐死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赞成安乐死的人还是占大多数。
关键词:安乐死法律社会伦理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或者通过人工的方式加速病人死亡,让病人在去世前少遭受痛苦。
通说认为其包括两种含义: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不能治愈的病人,不用医学的方法帮助其延长生命,使病人在死亡之前免受疼痛的折磨。
自愿安乐死的人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或其亲属,按照病人的医院在他们去世前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
消极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中的患者。
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世界范围内,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一方面人们希望发挥安乐死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安乐死本身蕴含着巨大的道德缺口,有可能存在被利用的危险。
二、安乐死的发展和各国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经济和医学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人们对疾病的预防能力增强,医学对疾病的诊治能力也大大增强。
但另一方面,很多在以前能够被迅速宣告死刑疾病的治疗相对而言变的缓慢。
这样一来,病人去世前要遭受更多的痛苦,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这种痛苦会一直延续到死亡到来。
这种痛苦往往难以忍受,不少疾病晚期的患者,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请求医生和亲属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一些时候去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1990年6月4日,美国首次实行安乐死。
2002年4月1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认可,⽤⼈道⽅法使病⼈在⽆痛苦状态中结束⽣命过程。
(⼆)分类:⼀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命,如当病⼈⽆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如垂危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的安乐死。
这⾥,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些。
⾮垂危病⼈的安乐死。
若不进⾏安乐死,病⼈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定⾃觉痛苦,但他的⽣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以及植物⼈等。
⽆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然死亡,⽽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实施使其在⽆痛苦感受中死去的⾏为。
狭义专指对⾝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痛苦死亡的⼀种⽅式。
⼜称⽆痛苦死亡。
⼀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死前痛苦,⽽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实施;4.必须有病⼈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6.必须采⽤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积极安乐死的⾏为,仍然构成故意杀⼈罪;既不能认为这种⾏为不符合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安乐死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概念论(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1、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
对于何谓安乐死众说纷纭,目前国内多个版本将安乐死解释为:无痛楚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1](P15)而医学界将其归结为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
‛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我认为何谓安乐死,其定义应首推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的安乐死定义: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2](P687)。
从这个定义上看安乐死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乐死‛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
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是实施‚安乐死‛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2、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安乐死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
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
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则更多的用它来指代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
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但安乐死也是医学领域中必要的一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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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證C
(四)一般人很難接受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 沒有差異,理由是混淆兩個問題:
(1)殺人本身是否比讓人死亡還差。 (2)實際殺人的例子是否比實際讓人死亡
的情況更該譴責。
即使(2)是真的,也不意味著(1)是真的, 殺人和讓人死亡的差異在於其它因素。
五、反對者的可能論證Fra bibliotek消極安樂死中,醫生並沒有做任何事,以致 於造成病人的死亡,而積極安樂死則是醫生主 動做了某事。所以前者是病人的病使他致命, 而後者則是醫生殺了病人。
(3)人: a)人對自己的生命觀點會影響生命對他是否 是好的。 b)對人而言,不是活著就是好的,必須達到 一個正常標準,即擁有最小量的基本物。
三、安樂死可否在道德上證成?
(一)兩種反對安樂死的德行:正義和慈善
(1)正義和權利相關,慈善則和他人的善相關。 (2)自由權和請求權(claim-right)的區別。 (3)生存權:有時指的是自由權,最重要的是一
三、論證B
(二)如果唐氏症兒的生命是值得保留,只是多 一個簡單的手術,為何不做?如果這種生 命不值得保留,有沒有腸道阻塞有何差別?
(三)決定嬰兒生死的理由不是腸道是否阻塞, 而是唐氏症。
www.hzdi www.sys /dx/150611/463815 7.ht ml /dx/150630/464760 8.ht ml /dx/150630/464762 2.ht ml /dx/150701/464826 2.ht ml /dx/150701/464828 5.ht ml /dx/150702/464916 3.ht ml /dx/150702/464917 5.ht ml /dx/150703/465003 5.ht ml /dx/151231/475276 6.ht ml /dx/151231/475277 3.ht ml /dx/160101/475308 1.ht ml /dx/160101/475308 2.ht ml /dx/160103/475324 9.ht ml /dx/160103/475325 0.ht ml /dx/160104/475345 3.ht ml /dx/160104/475345 9.ht ml /dx/160107/475560 0.ht ml /dx/160108/475601 0.ht ml /dx/160109/475628 1.ht ml /dx/160109/475628 3.ht ml /dx/160112/475776 8.ht ml
/dx http://www.tuloutours.c om/
四、論證C
論證C:殺人和讓人死亡的道德差異,可否支 持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分?
(一)一般認為殺人比讓人死亡在道德上較為嚴 重,所以消極安樂死可以被允許,但是為了個 人利益,Smith和Jones唯一的差別是,前者殺 了其表弟,而後者見其表弟溺水而不救,這兩 者的道德評價有差別嗎?
(一)生命通常是好的,但實際情形是:生命和 善的聯結是偶然的
(二)生命和善如何聯結:
(1)三種錯誤的理由: a)善惡均衡決定生命是否對某人是好的; b)經驗本身就是善的; c)人有生存欲望,所以生命就是好的
二、死亡如何可能是為一個人著想?
(2)先考慮植物和動物:對植物而言,維生就是 有利;對動物則比較複雜,涉及健康和維持 生命,但痛苦不是動物的正常生活,所以如 果動物的生命是受折磨的,拯救它的生命, 並不是為它好。
組請求權,主要是免於威脅生命之干擾的權 利。生存權包括不干涉和服務的權利。
三、安樂死可否在道德上證成?
(二)生存權利安樂死的關係:
(1)生存權可能排除安樂死,因為一個人擁有權 利和為他好之間,並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個 人的意願才算數。
(2)生存權所產生的不干涉義務優先於對他的照 顧和服務,這個區別和消極和積極安樂死的 區別相關,任何人可能都有責任不去干涉某 人,但可能沒有人有責任維持其生存。
二、論證A
論證A:讓人死亡的過程可能相當緩慢且痛苦, 而致命的注射既快且無痛苦。
(一)如果停止治療的理由是縮短病人的折磨, 積極安樂死更為適合。
(二)讓罹患腸道阻塞的唐氏症小孩,掙扎數天 而死亡,為何不主動結束其生命?
三、論證B
論證B:導致生死決 定的傳統主張,是建 立在不相關的基礎上
(一)移除腸阻塞並不 困難,為何可以讓這 樣的唐氏症嬰兒死亡?
六、作者的回應
(一)消極安樂死中,醫生沒有做任何事的說 法是不正確的。
(二)在法律觀點,死因是什麼很重要,因為 這會決定醫生是否被起訴,但這個概念 不能用來證明消極和積極安樂死的道德 差異。
(三)積極安樂死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醫生關 心其行為的法律結果。但醫生也應該關 心法律所要求的,是一個可能站不住腳 的道德主張。
“Euthanasia”
by Philippa Foot
一、安樂死的定義
(一)常用字典的定義:
(1)一個安寧和舒適的死亡; (2)產生這種死亡的方法; (3)造成一個安寧和舒適死亡的行為
(二)作者的定義:死亡這個事件對死者而言是 一個好或快樂的事件,也就是說造成或選擇 死亡是為死者著想。
二、死亡如何可能是為一個人著想?
四、論證C
(二)醫生的處境雖然不同於Smith和Jones,但如 果讓病人死亡是基於人道理由,基於人道 理由給病人打致命的一針,其道德地位是 一樣的。不論判斷是否正確,使用什麼方 法並不重要。
(三)美國醫療協會認定:意圖終止他人生命是 重大議題,因此禁止仁慈的殺人行為(mercy killing),但卻認為停止治療不是意圖終止 他人生命。作者認為,停止治療就是意圖 終止他人生命。
三、安樂死可否在道德上證成?
(四)慈善和自願、非自願的安樂死:
(1)慈善和非自願安樂死 (2)慈善和自願安樂死
(五)結論:
(1)非自願積極安樂死永遠無法證成 (2)其它組合和正義及慈善可能同時相容
四、目前的實作
(一)安樂死已經在施行 (二)腸道阻塞的唐氏症不加以開刀,並不是安
樂死 (三)積極安樂死最可能被濫用
James Rachels,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 Philippa Foot, “Euthanasia”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by James Rachels
一、前言
(一)區別消極安樂死和 積極安樂死
(二)本文目的:論證此 一區別無意義
三、安樂死可否在道德上證成?
(三)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界線:
(1)干涉生命是積極安樂死,干涉治療過程則 是消極安樂死。
(2)對Rachels反對此種區別的批判。 (3)如果病人不願意死,沒有人有權利執行積
極安樂死,也就是說即使為了某人的好處, 也不能違反其意願而殺他。 (4)服務權並不表示有權可以要求任何維生所 必要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