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FG不准质疑FG离婚案件判决
法院不准夫妻离婚判决案例(2024年)

法院不准夫妻离婚判决案例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一、案例据《中国普法》2024年5月21日消息:5月0日,山东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1、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
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
2、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3、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法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生效)5、法官认为,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⅛ltO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

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撕开人们的心灵和生活,离婚是一种痛苦而复杂的过程。
伴随着希望恢复自由和重新开始的愿望,有一项规定正在悄然浮出水面,引发了一些争议: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
这个规定以其独特的方式插入了离婚的滑坡,探索着人性、法律和道德的边界。
一方面,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似乎是司法机构对离婚现象的一种担心和防范。
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后,在稍纵即逝的时光里,便急于走入另一段婚姻。
世俗的眼光将离婚视为破裂的弦,长久的情感带给他们深深的伤痛,寻找一个新的伴侣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他们填补内心的空虚。
然而,三年的封印期限可以促使双方重新审视和反思,避免陷入盲目的恋爱或婚姻。
许多问题在婚姻中无法解决,而在离婚后又被忽略。
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借此为当事人提供了独特的机会,以重新认识自我和他人,并更好地理解婚姻的含义。
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这个规定是否具有道德可取性和法律可行性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一些人认为这是过度干涉个人自由和婚姻自主权的干预,限制了人们重新建立家庭的权利。
他们认为,离婚本身应该意味着双方不再打扰对方,重新寻找爱和幸福的权利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
此外,三年的封印期限可能会给人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不便,尤其是那些有孩子需要照顾的人。
这种规定似乎是一种不必要的限制和惩罚,而不是一种保护和关怀。
在争论中,还有人指出,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可能会被滥用和绕开。
一方面,有人可能通过私下协议或其他手段绕开这个规定,使其失去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可能会有人在三年的封印期限过后,立即破坏离婚协议并违法结婚。
这种规定的实施可能导致法律空洞和无谓的麻烦,从而削弱整个离婚制度的可行性和效力。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三年内不准结婚是一个涉及深刻人生转变和价值观的规定。
它既有其存在的理由,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和问题。
因此,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同时,我们需要更广泛地思考离婚制度的改善和其他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首先,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和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关系。
限制离婚等于是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这是不合理的。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海明威曾经说过,“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
”因此,废除离婚限制是符合个人自由选择权的。
其次,废除离婚限制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和的纠纷。
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强制他们继续维持婚姻只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而且,长期的婚姻不和会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废除离婚限制可以让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避免激化矛盾,保护家庭和谐。
最后,废除离婚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传统的离婚限制往往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妇女的地位和离婚制度看出来。
”废除离婚限制可以让社会更加开放和包容,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首先,离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离婚,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适当的离婚限制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离婚限制可以减少婚姻不和的发生,促进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
如果离婚太容易,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遇到矛盾和危机时选择逃避而不是解决问题,这对个人和家庭都是不利的。
最后,离婚限制可以维护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
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如果离婚太容易,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婚姻价值的淡化和忽视。
正如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所强调的“家庭为国家之基础”,离婚限制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离婚限制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和约束。
因此,不应该废除离婚限制。
离婚虽是个人权利只顾自身法则不允

离婚虽是个人权利只顾自身法则不允( 2014-06-29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自家庭产生以来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然而,近年来我国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却遇到前所未有的变化。
据民政部发布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登记结婚1346.9万对,同比增长1.8%;办理离婚手续350万对,同比增长12.8%;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0年递增。
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一方面体现出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婚姻观念逐步觉醒,在开放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勇于追求属于个人的幸福生活。
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子女心理和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同样,离婚虽然是个人私事,但是依然受到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应当遵循道德,依法而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
本期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无不体现了这一离婚的基本原则。
在法院审理的陈立起诉要求与其妻子李月离婚的案件中,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确实破裂,法官觉得他们双方都对婚姻有过错,生孩子之前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只因孩子产下是女孩不是男孩就引发态度大变实属不该,希望他们可以好好沟通,重新构筑美好家庭,因此法官判决他们不准离婚。
此外,我国婚姻法为了保护军人和妇女的特殊权利,分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些规定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须严格遵守。
总之,离婚将对一个家庭产生本质性影响,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都需深思熟虑,不能仅考虑一己之利,不顾家庭其他成员,作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适宜的决定。
(胡勇)丈夫瘫痪妻子诉离被驳□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樊名刚丈夫受伤瘫痪在床,妻子此时却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从法律层面驳回了这起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这在当地引起不小共鸣,民众非常认可该案件反映出的道德层面意义。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规定离婚后的禁止事项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规定离婚后的禁止事项在离婚这个人生的重大转折点上,离婚协议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的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离婚后某些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那么,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规定离婚后的禁止事项呢?这是一个需要从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等多个角度来探讨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只要协议中的禁止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些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泄露对方的隐私,不得骚扰对方及其亲属,这样的禁止事项通常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双方在离婚后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安宁,符合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
然而,如果协议中的禁止事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例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永远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交往,这种限制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条款,很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被认可。
其次,从道德的层面来考虑,离婚协议书规定的禁止事项也应当符合道德规范。
离婚虽然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结,但双方仍然应当秉持基本的道德准则,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生活选择。
如果协议中的禁止事项仅仅是出于恶意报复或者过度控制的目的,那么即使在法律上可能有效,也会在道德上受到质疑。
比如,一方在协议中规定另一方离婚后不得与子女有过多的接触,除非支付高额的费用,这种明显违背亲子关系和道德伦理的条款,不仅会给另一方带来伤害,也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再者,从实际情况出发,离婚协议书规定的禁止事项还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如果某些禁止事项难以界定和执行,那么即使写进协议,也可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例如,约定一方不得在特定区域内居住,但由于现实中很难对这种居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况,另一方可能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不应离间婚恋

第二 ,虽然女方 可提起诉讼 ,请求
姻法 》的基本原则 ,总结 了近十年 的司 货 币补偿 ,但在诉讼 中作为原告 ,面 临 据 ”。但 是 ,在夫 妻财产关 系上 ,该规
法裁 决经 验 ,但 问题依然 突出 ,集 中体 风险 ,负有 举证 责任 ,承受诉讼 成本 , 现在第 1 条 。该 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 如诉讼 费 、评估 费 ,男方则 以静制动 ; 0 签订不 动产买卖合 同 ,以个 人财产支付 第 三 ,若 男方不具 货币补偿 能力 ,
பைடு நூலகம்
首付 款并 在银行 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 同 女方在执行程序 中将陷入 艰难境地 ;
调整 。不动产登记 在夫或妻 的名下 ,并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第 四,即使协议解 决 ,由于女方在 不意 味不动产 的所 有权就归 属登记簿上
归属登记簿上 的夫或妻 。 该 司法解释在 “ 衔接”过 程中还与 《 物权法 》第 1 0 0 条相 悖 。本 质上 ,该
法 眼
法 律 不 应 离 间婚 恋
面对婚姻家庭 ,法律应当审慎 。关于婚恋的财产 关系 , 法律的规则不宜太过细致 ,太过僵硬 ,否则 ,婚恋就像 生意了
口 王涌 I 文
wa g o g b gc ii.n n y n .l . x c o a n
随辜 言言
的 不公 平 :必 然 侵 害婚 姻 中的 弱势 一
进行补偿 。 为什 么离婚后 ,不动产 归产权 登记
一
得补偿 ,证据首先不足。
《 物权 法 》第 1 0 已经规 定 了分割 的 O条 基本 原则 : “ 共有人可 以协 商确定分 割 方式 。达不成协议 ,共有 的不动产或 者 动产可 以分 割并且不会 因分割减损 价值 的 ,应 当对 实物予 以分 割 ;难 以分 割或 者因分割会减 损价值 的 ,应当对折 价或 者拍卖 、变卖取得 的价款予 以分割 。”
是否应该禁止离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离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离婚辩论。
首先,离婚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离婚会导致家庭破裂,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不良影响。
据统计,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学业成绩都会造成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应该禁止离婚辩论。
其次,离婚辩论可能会鼓励人们轻易放弃婚姻。
如果允许离婚辩论存在,就会给人们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即婚姻可以随意解除。
这样会降低人们对婚姻的珍视和对婚姻关系的责任感,从而导致更多的家庭破裂。
因此,禁止离婚辩论是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
最后,禁止离婚辩论也是对传统价值观的维护。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离婚辩论可以促进人们对传统价值观的认同和遵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离婚辩论。
首先,禁止离婚辩论会侵犯个人自由。
婚姻是个人的私事,应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离婚,而不是由法律来限制。
禁止离婚辩论会剥夺人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权,违反了个人权利的原则。
其次,禁止离婚辩论无法解决婚姻问题。
婚姻是复杂的关系,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问题,强行维持婚姻只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相反,允许离婚辩论可以让夫妻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减少矛盾和伤害。
最后,禁止离婚辩论会导致更多的非法离婚。
如果禁止离婚辩论,一些夫妻可能会选择非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这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相反,允许离婚辩论可以让离婚程序合法化、规范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的来说,禁止离婚辩论会侵犯个人自由,无法解决婚姻问题,还会导致更多的非法离婚。
因此,不应该禁止离婚辩论。
名人名句,法国作家雨果曾说过,“婚姻是一座金字塔,底端是广大的家庭,顶端是一个人。
”这句话告诉我们,婚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构建的,应该由他们自主决定是否离婚。
经典案例,美国的离婚率一直较高,但并没有禁止离婚辩论,而是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司法的审查来解决婚姻问题。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条件:⼥⽅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关于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1、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
⼥⽅提出离婚的,或⼈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不能办理离婚⼿续的情形包括哪些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续的:1、⼀⽅要求离婚,⽽另⼀⽅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当事⼈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民事⾏为能⼒的,只能由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要求离婚,但是对⼦⼥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
1994年2⽉1⽇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续,1994年2⽉1⽇以后,男⼥双⽅在⼀起⽣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续,只是双⽅有财产或⼦⼥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式离婚。
不允许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
⼥⽅提出离婚的,或⼈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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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有哪些原因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有哪些原因在现代社会,离婚似乎变得越来越常见,但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轻易达成。
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条件,使得离婚不被允许,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一条件的设定主要是基于对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
在怀孕和产后的阶段,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都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和挑战,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和支持的环境。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给女方带来极大的身心压力和伤害,影响其健康和恢复,也不利于胎儿或新生儿的成长。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提起离婚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时间。
如果没有新的重要情况或充分理由,短时间内反复起诉离婚,可能反映出当事人的冲动或不慎重。
再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也是不允许离婚的重要原因。
判断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夫妻之间的相处方式、沟通情况、共同生活的意愿等。
有些夫妻可能只是在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和矛盾,通过努力和适当的调整,是有机会修复关系,重新找回幸福的。
若轻易允许离婚,可能会让一些本可以挽回的婚姻走向破裂。
还有,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由于其特殊的职业性质,往往不能像普通人一样时刻陪伴在家人身边,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
因此,在婚姻方面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必要的,这有助于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让他们能够安心服役。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离婚也难以被准许。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子女的未来和家庭财产的分配等重要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可能会给子女和双方带来长期的困扰和纠纷。
最后,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等目的而假离婚的情况,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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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判决书】关于质疑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问题的探讨离婚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规范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审理规范来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的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必须且应当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所诉属实,则应准予离婚。
但如果原告所提离婚事实和理由不足,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说明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因此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判决“不准离婚”。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中,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即做出“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的判决。
笔者认为如此表述不尽合理、科学,建议采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
本文拟从民事案件的审理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和判决所具有的严肃性、正确领会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等方面阐述了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表述方式的理由。
一、基层法院中,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是法官的一种习惯做法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许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判决“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平时同样也是如此处理,对此问题曾深信不疑。
但是有人对此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不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科学。
笔者对此质疑细加思考认为有其道理。
二、“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依据笔者未查找到习惯上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表述的依据有二: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中“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表述。
其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
此两点法律依据也就是法官此类判决书主文表述的依据。
三、判决书中表述为“不准离婚”存在不尽科学、合理的理由笔者认为,判决书中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不尽科学、合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审理规范所谓民事诉讼,就是原告提起诉讼,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做出支持或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
其中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规范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审理规范来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的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必须且应当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所诉属实,则应准予离婚。
但如果原告所提离婚事实和理由不足,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说明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因此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判决“不准离婚”。
反之,若判决“不准离婚”是可行的,同样道理,如一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甲、乙,其中甲起诉乙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原告甲所诉不实,甲所主张的事实缺乏相关依据,则可以判决“不准甲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而不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显而易见,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审理规范。
(二)判决“不准离婚”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如无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在6个月内再行提起离婚诉讼,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
也就是说,此判决的法律效力维持6个月。
例如,原告张三起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笔者认为“不准张三与李四离婚”同样也包含“不准李四与张三离婚”之意思表示。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作为被告的“李四”有权在此6个月内提起与“张三”离婚之诉。
假若(实际实践中此种现象也不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后,在此后6个月之内,也可能在前一个判决的判决书生效的第2天,李四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李四、张三夫妻二人对离婚事宜均协商一致,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出具民事调解书,“准予原告李四与被告张三离婚”。
这样就产生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张三、李四确确实实是在前一个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之内解除了婚姻关系。
作为一平常人,往往会认为法院的这些做法(既判决不准张三、李四离婚,但可以让李四起诉与张三离婚、既约束张三6个月内“不准离婚”,又准予“李四与张三离婚”)是自相矛盾的。
法律的严肃性在此遭受到了质疑。
有法官也许会说,法院的前一个案件与后一个案件并不矛盾,并不相互冲突。
笔者个人也不是讲此两个案件就是相互矛盾、冲突的,只是强调的一点,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面对世人的,是允许世人同时拿着这2份法院的裁判文书对照推敲的。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那样的种种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法院在不支持张三的离婚诉讼请求时所采用了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方式。
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则世人不会产生以上的困惑和歧义问题。
三、判决“不准离婚”不能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从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主文表述中,我们根本看不到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
作为民事案件的离婚案件,其诉讼过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说当事人打民事官司,其实质就是“打证据”,谁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就支持谁的主张,谁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谁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就是离婚,故原告理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原告的离婚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从“不准离婚”的判决表述可体现出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应该离婚也不能离婚,却体现不出是原告的举证不足而导致了离婚不成。
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能够直接体现出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而导致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支持。
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不能真正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四、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7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的立法精神笔者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在《婚姻法解释一》中第22条的规定中的“应准予离婚”一句中用了这一标点符号,但该条规定中“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中的“判决不准离婚”六字并未加注这一标点符号。
故该条款中的“判决不准离婚”与“应准予离婚”并非同时作为离婚案件的判决书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来相提并论的。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的立法精神(并非狭义意义上的立法精神)就是判决不准离婚只是案件判决结果的实质内容,而非判决书中判决结果的表述方法。
同样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立法精神也是如此,该项条款只能讲明判决不准离婚是判决结果的实际内容,并非就是判决书的具体表述方法。
所以审判实践中法官对离婚案件中不应当“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判决时将判决主文表述为“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实际是对法律立法精神的片面理解。
另外,离婚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属于典型的“私法”的范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语气过于生硬,有法院粗暴干涉个人私权之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不够妥当,不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具合理性、科学性。
因此笔者建议,我们的法官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时,将判决书主文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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