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8日重庆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职能改革(一)提高对药事工作的认识。
随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即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顺应改革形势,加快药事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转变,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药学部门标准化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药学部门,配备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
二、三级医院统一设置药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药剂科。
医疗机构应逐步充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2021年二、三级医院药学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达到5%,2025年达到8%;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人员。
政策解读: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及其对临床用药的影响分析

科学理解与执行政策,不把“方法”异化为“目的”, 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带量采购背景下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选择
➢ 1、尊重和保障医生、药师和患者在用药决策中的合法权益 ➢ 医生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 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案;…………”
带量采购及扩面情况概述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
➢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采购规则计算约定采购总量后,相关医药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中选 价格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 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 品 种。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 供 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规定
家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 、两家中选的品种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三家中选的品种按70 分别计算。
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
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 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医务人员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严
最新整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政策解读与工作推进.ppt

对于试点扩围的25种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 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 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按规定 报销,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 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 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 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 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 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六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 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 品。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 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采购合同执行一个年度 内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合同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 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七、患者可以选择用原来的药品吗?
可以。鼓励患者优先使用经一致性评价的中选药品, 患者也可根据自己的 用药习惯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但是超出中选价格部分需自付。
八、“我是慢性病用药患者,一直用的很好,为什么给我 换药? ”
七是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用量。
• 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 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品、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 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 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 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3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梅亦等9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到省的医药招标采购平台你们反映的各省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不统一,包括平台信息不共享、平台归属不统一、平台多而散等问题,我们十分关注。
对于部分问题,我们已采取相关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统筹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目前,14个业务子系统已完成初验进入试运行阶段。
其中,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作为医疗保障的主要职能,将依托该平台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支付、评价等全过程服务管理功能。
同时,还将发挥科学管理、数据监测、信息联通、政务服务、统计分析及决策支持等功能。
今年7月,我局举办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培训班,研究部署了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系统演示了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及河北省、青海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对高起点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和落实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
目前,除个别地市外,我国市级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功能已整合至省级平台。
当前,我国各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已能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基础功能,且各省省内数据标准已基本统一,但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以及省级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设仍在进一步探索阶段。
全国各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时间表汇总

全国各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时间表汇总 “两票制”是指药品⽣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次发票。
作为药品购销领域的⼀项改⾰措施,实施“两票制”是为了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价格,并为下⼀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
下⾯是⼩编整理的全国各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时间表汇总,欢迎⼤家阅读! 官⽅已发⽂ ⼴西:境内外总代理界定为⽣产企业 5⽉24⽇,国家药管平台公布⼴西“两票制”实施⽅案(试⾏)。
⽂件表⽰,柳州、⽟林、桂林、百⾊以及防城港市5个试点城市从9⽉1⽇起率先实施两票制,9⽉1⽇前为过渡期。
其他区市2018年1⽉1⽇起全⾯执⾏,不再设⽴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西将境内外总代理界定为⽣产企业。
⿊龙江:即⽇执⾏,8⽉31⽇前为过渡期 5⽉17⽇,⿊龙江卫计委发布《⿊龙江省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案(试⾏)》。
⾃⽅案印发之⽇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2017年8⽉31⽇前为过渡期。
2017年9⽉1⽇起,正式全⾯实施“两票制”。
全省所有公⽴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室药品由乡镇卫⽣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两票制”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医疗卫⽣机构可增加⼀票,需报省卫⽣计⽣委备案。
江苏:全省各级公⽴医疗机构全部实施 5⽉24⽇,江苏卫计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两票制”实施⽅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采购药品⾃采购结果执⾏之⽇起同步执⾏“两票制”。
第⼀批已上⽹采购的急(抢)救类、妇⼉专科⾮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31⽇前全⾯执⾏“两票制”。
全省各级公⽴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机构和村卫⽣室),都实施“两票制”。
辽宁:2017年6⽉1⽇起,分阶段实施 2017年4⽉13⽇,辽宁印发《辽宁省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的通知。
2017年6⽉1⽇起,全省各级公⽴医疗机构启动实施“两票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甘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1日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临床可替代性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
对“孤儿药”、短缺药通过直接挂网、谈判议价、磋商撮合、省级储备等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三)企业范围。
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积极鼓励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和省内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配送半径小、成本低的药品。
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三篇)
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_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____,认真落实《____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____年重点实施方案》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作为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三统一”,实现全镇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零利润并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群众用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放心药。
(一)严格执行上级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使用上级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杜绝任何加价和变相加价行为。
(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镇统一配送。
根据《____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由县药品“三统一”____制定具体办法,公开遴选____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统一配送。
配送覆盖面要达到____%;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要达到____%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使用率要达到____%以上,且不得自行采购并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
村卫生室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三)逐步扩大全镇药品“三统一”范围。
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医疗质量,最大限度的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省市统一招标的基础上,按县上安排逐步将部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纳入全县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范围,实现以市为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三、工作步骤(一)准备动员阶段(____年____月底前)。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相关细则,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并____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工作开展情况
各位医务工作者,大家下午好,按照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背景及市区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背景2013年10月开始,公立医疗机构开始取消药品加成,到2016年12月,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在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住院药品费总额应下降,统筹基金支出也应相应减少,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县级公立医院住院检查检验、诊疗项目、耗材等除药品以外的其他费用明显增加,统筹基金支出不降反而急剧上涨,通过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医疗费用的效果不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国人民。
国家医保局成立,组织“4+7”药品联合采购,与取消抗癌药品关税、17种抗癌药品谈判降价等措施作为药品降价组合拳。
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二是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四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市区药品集中采取和使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全市情况:组织保障:全市成立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信访局、公安局、网信办均包涵在内。
政策文件支撑:目前市级层面已成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市政府通过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医保制定了医保基金货款预付办法、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医保额度结余留用配套文件,制定了维稳应急预案。
市卫健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我区情况:我区一共有14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试点工作,从春节前市局就组织召开了4+7试点工作的动员会和培训会,前期已分批次参加市级培训会并召开我区工作部署会,经过各医疗机构的齐心协力,目前已组织完成了区内14家试点医疗机构完成试点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预付协议、委托书签订工作。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具体措施如下: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一直接影响1月17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召集未中标企业进行了通气会。
会议消息显示,未中标产品根据与中标产品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10%、20%、30%。
这个降价幅度被认为是较为温和的。
“4+7”城市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
与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的25个品种药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96%,其中22个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此次“4+7”城市带量采购受益人群有哪些、药企能否赚钱、流标药企如何应对以及未来股价走势等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4+7文件解读会
• 6、不使用非中选品种或改用具有相同药理 作用的药品问题(医师消极对待新政,不 利于医院平稳顺利的完成带量采购任务, )。
• 7、专家、医师个人微信不谈论,有大局意 识(此次带量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国家 卫健委发文件,可见国家的重视程度。市 卫计委明确要求,对待患者不能说是国家 、市、区卫计委要求的,造成患者不稳定 因素)
7、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成立院内专家组。成立由药学 专家、中选品种所涉专业临床专家组成的院内专家组,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院内医务人员相关培训,及时制定 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加强医务人员处方行 为监管。
8、制定医疗机构内部奖惩办法。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 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将中选品种使用 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完 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津卫医政〔2019〕49 号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做好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 驻津医院: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 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即将全面实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实施,市 卫生健康委要求全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抓紧做 好试点前期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医院主要领导担 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宣传、 医务、药学、财务、医保管理、保卫、信访接待、信息、行风等 职能科室以及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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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全程监控、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措施,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根据上年度我市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60%—70%,确定我市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数量的前提下,可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三)确保中选药品使用。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严肃处理。
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及医联体不得再次议价。
对未中选药品,联动执行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对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执行全国最低价,同步调整其价格。
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的,通过另行制定配套措施,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位。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五)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
(牵头单位:市药监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六)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通畅。
生产企业自主中选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不得设置配送门槛。
生产企业应在我市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重庆药品交易平台智能追溯系统互联互通。
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七)建立医保预付金制度,保证及时回款。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条件成熟时探索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八)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调节作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预留金制度,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结算、年终清算。
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九)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薪酬结构优化。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十)加强风险研判和应急保障工作。
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
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三、工作进度(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前)。
开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拟定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配套政策。
(二)实施阶段(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
出台配套政策,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完成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挂网工作,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采购使用试点品种。
加强中选药品价格、中选企业供货情况和舆情监测,及时处理群众用药问题。
强化监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建立监测考核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2—3月)。
对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采购使用量完成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总结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四、部门职责分工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正面引导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晓、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监管,如遇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启动试点工作小组会议。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中选药品常态储备工作,积极引导本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药品生产供给能力。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保基金使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工作,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进行培训宣传,做好患者合理用药的风险防控。
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的使用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市医保局:负责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开展对全市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和指导,督促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政策。
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总额预算考核体系,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提供质量评价技术支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
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负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挂网等具体实施工作,做好企业的培训,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及时做好配送工作及其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
做好对中选药品和替换药品用量的监测,分析和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组成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负责试点期间全市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日常事务。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落实好试点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
(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要系统组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医保部门工作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引导病人合理用药。
本方案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