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sQsAEJkW5T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GMsIasNXkA(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TIrRGchYzg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EqZcWLZNX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lzq7IGf02E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zvpgeqJ1hk。

基金公司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

基金公司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

基金公司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
基金公司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风险控制: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交易执行流程、内部审计流程等,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2. 信息隔离:基金公司应该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对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3. 关联交易管理: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4. 禁止内幕交易:基金公司应该禁止内幕交易,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5. 禁止违规投资:基金公司应该禁止违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6. 定期审计:基金公司应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总之,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
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有关情况。

五、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的全部内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 (2)第三章基金账户管理 (5)第四章销售结算账户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凡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保证投资者资金与资产安全、反洗钱等各项义务。

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于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操作的账户。

第五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新开立基金账户前,须先开立交易账户。

一套身份信息在本公司可以申请开立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但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

交易账户、关联银行卡账户以及基金账户三者身份信息(含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必须相同。

交易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一一对应,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已在其他基金直销、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凭基金账号及有效证件,于任一开放日在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账号登记业务,从而在本公司开立交易账户。

申请交易账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姓名须与原开户信息一致。

投资者可同时在柜台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七条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柜台开立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以及柜台两种途径开立交易账户。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应坚持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公平对待不同类别的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有关的投资决策、研究和交易分配等环节进行公平交易管理。

第四条公司通过公平交易,最终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形成公平、客观、完整的交易规则及交易分配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各不同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与稽核,并形成有效的公平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公平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理念适用旗下所有管理资产的投资运作:以企业的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挑选高质量的证券,作中长期投资布局,以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较高的投资收益。

第七条在投资风格上,公司所有旗下资产管理团队采用统一的风格:深入进行基本面分析,注重价值投资与成长投资的融汇;均衡配置资产,严格控制风险;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务必保证公平对待不同资产管理业务,不能出现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投资总监全面负责投资研究的工作,协调投资、研究和交易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公司建立统一的投资研究信息平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和研究员在同一投研平台上开展日常工作,公司内外部研究信息和成果对所有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公平开放,实时共享。

第十一条各级股票库的建立和维护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司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三章研究的公平原则第十二条公司的内部研究建立在客观、一致的研究方法基础上,强调内部研究的独立性和前瞻性,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十三条研究部制定标准的研究方法,适用于所有的股票和行业研究,力求做到客观性和一致性。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是为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管理行为。

三、投资决策机构1、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分析,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制定出投资方案。

四、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基金合同和投资方案的约定执行。

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风险收益特点等,为基金设定合适的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应具体、明确、可操作。

3、持有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风险偏好、基金投资目标等因素,灵活合理地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持有资产配置,控制基金整体的投资风险和波动幅度。

4、交易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分析证券和衍生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制定交易策略和方案,定期审查和调整交易决策。

5、交易操作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合理、安全、高效的交易方法,优化交易成本,规避交易成本的过高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利影响。

在进行交易操作前,应制定交易方案,确认交易规模,控制交易成本,杜绝有利信息的泄漏。

6、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监控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的关联,防范各种风险的风险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风险对基金的影响。

五、信息披露1、基金合同和投资方案应事先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公布基金的估值、基金份额的净值、基金净资产值等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和投资方案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策略、研究报告、投资决策、交易决策、投资收益等信息。

六、监督管理1、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和自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 页 共 1 页
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
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
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
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
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
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
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
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
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 1 页 共 1 页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
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
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
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
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
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
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
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
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
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
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
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
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
第 1 页 共 1 页

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
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
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
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
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
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
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
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
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
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
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
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
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
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 1 页 共 1 页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
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
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
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
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
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
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
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
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
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
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
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
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
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
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 1 页 共 1 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
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
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
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
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
析。
第五章 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
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
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
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
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
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
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
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第 1 页 共 1 页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
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
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
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
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
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
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
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
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
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
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