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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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支持内容支持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一)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资质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

(三)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云端交付转型。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实习实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六)鼓励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京商务服贸字〔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8〕17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协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一)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2018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对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如下:1.服务外包境外设点项目;2.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3.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项目;4.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机构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5.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6.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京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协会可申请上述项目的市级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对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将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征集,具体要求以届时政府采购公告为准。

(二)申报材料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1.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2.北京市服务外包市级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明细表应与“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打印的每笔合同项下业务执行情况清单以及相关到账凭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京商外运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0〕22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精品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精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1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 2 -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京财企[2009]233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有关目的依据(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条有关资金来源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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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字号】京商贸发字〔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扎实做好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组织工作,保障促进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征集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
览会征集通知
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定于2020年11月5-10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

举办进口博览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和行动。

按照进博会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设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21个交易分团。

为扎实做好第三届进博会北京市交易团相关筹备工作,鼓励北京市企业利用进博会平台积极参与贸易洽谈,提升北京市交易团市场对接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精神,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三届进博会提出如下征集通知。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官网报名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北京市交易团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在我市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期限内的企业;
2. 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应在我市依法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组织。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1. 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2. 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
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 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4. 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5. 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资金支持内容
1. 赴上海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往返交通费用(飞机、火车);
2. 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住宿费用。

三、资金支持标准
往返交通费用按实际选择交通方式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多2人,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程高铁补助上限为276.5元、单程飞机经济舱补助上限为680元);住宿费用按进口博览会期间(11月3日-12日)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1个标准间费用(住宿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750元/天,最多不超过6天)。

四、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申请资金支持的北京市企业及社会团体组织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及社会团体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所属交易分团(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各交易分团初审;各交易分团初审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审核;
(三)经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审核通过的参会单位人员交通、住宿补助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结束后,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附件: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采购商申请资金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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