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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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京商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发展现状一、消费持续保持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地位二、京津冀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取得明显成效四、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五、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六、流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七、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首都市场供应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第二章面临的形势一、存在的问题二、面临的机遇第三章规划总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重点任务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二、优化重点设施空间布局三、持续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四、推进商务领域城市更新五、加强品牌建设六、推动数字化发展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一、保障行业安全发展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提升商业服务水平四、加强资金政策支持五、发挥协会桥梁作用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环发〔2008〕100号各区县环保局、商务局、公安消防支(大)队、工商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绿色奥运承诺,现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附件: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要求,实现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和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从关注民生、解决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入手,开展油烟治理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明确餐饮单位的主体治理责任,强化自律;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推动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奥运会的召开。

二、工作目标(一)所有餐饮经营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餐饮经营单位对其油烟净化设施100%维护保养一次,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餐饮经营单位对油烟排放管道100%清理一次并保存记录。

上述工作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各区县政府是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主责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落实属地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达到3个100%的工作目标。

北京市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位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安[200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餐饮经营单位冬季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京商安[2007]3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餐饮经营单位:
最近以来,我市个别餐饮单位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造成少数餐饮单位连续发生煤气中毒、液化气爆燃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今年9月8日20时许,位于丰台区大红门附近的海星酒店烟道着火;9月11日晚,东来顺宝景店因通风系统关闭,导致部分客人煤气中毒;10月17日中午,黄村芦城天普太阳能公司职工餐厅因液化气爆燃,致使4名工人受伤。

副市长陆昊针对天普太阳能公司餐厅液化气爆燃事件批示:餐厅是人员密集
场所,爆燃事故要高度重视。

要使全市更多的餐厅能够了解这些情况,汲取教训。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巩固市政府177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市商务局年初“关于在全市开展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提高全市餐饮行业预防事故能力,遏制事故。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北京市餐饮控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控烟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控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良好的餐饮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控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控烟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场所。

二、控烟区域
1. 餐饮服务场所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2. 餐饮服务场所外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且不得影响非吸烟者。

三、控烟措施
1. 餐饮服务场所应在显眼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

2. 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

3.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意识。

四、宣传教育
1. 餐饮服务场所应通过海报、宣传册等形式,向顾客宣传控烟知识。

2. 餐饮服务场所应鼓励顾客参与控烟活动,共同营造无烟环境。

五、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控烟规定的顾客,餐饮服务场所有权进行劝阻,必要时可拒绝服务。

2.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未履行控烟职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执行
1. 餐饮服务场所应建立控烟工作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控烟工作
情况。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局(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吸取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连续发生的火灾和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做好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第一重要议事议程,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人员分工,各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严格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县、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认真做好消防教育和防火巡查检查;做好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检查;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餐饮业对排烟道的清洗和管理;加强商业企业贵重商品、物品的防火防盗管理。

杜绝火灾及偶发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落实,注重实效,严防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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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号】京商交字[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8〕39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饮食、烹饪、西餐业协会: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京爱卫发〔2008〕11号)要求,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现就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前奏和过渡,同时也是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成无烟奥运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和餐饮经营单位要树立国家意识、首都意识和民族意识,提高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餐饮业控烟的认识。

市商务局成立北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卫平任组长,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流通秩序管理处和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为成员。

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禁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餐饮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张贴画、告知单、板报、悬挂标语、健康提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结合5月1日《若干规定》实施第一天、5月15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及5月31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广泛开展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餐饮企业落实《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落实措施,强化餐饮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的室内办公区域和经营服务区域都应当做好控烟工作。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承担控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控烟措施;设置检查员,将控烟责任落实到人;餐饮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非吸烟区和无烟餐馆,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以广泛告知公众和餐饮消费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在非吸烟区的吸烟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四、配合做好控烟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控烟工作的指导,配合爱卫会、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实施后,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对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特级、一级酒家、中华老字号餐馆、特色餐厅和重点商业街、特色餐饮街区的餐饮经营单位。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控烟职责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整
改。

对于不履行控烟职责的餐饮经营单位,商务主管部门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落实《若干规定》的指导,全面推进本市餐饮业控烟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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