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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建城[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

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京发改[2015]265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拆除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缴纳。

二、为促进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排放,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月)。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以及施工扬尘管理等级标准等,由市环保局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实施办法具体明确规定。

三、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四、请各区县环保局持本函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巩固成果与提质扩面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保持必要的纾困支持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增强发展信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京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并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

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本市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一)实施时间。

本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春节至2013年1月底。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限价。

1.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通知》要求,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4类,其销售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

具体产品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关于“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的规定,本市将电脑和空调2类产品也纳入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3.根据本市农民消费需求情况的调查,将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微波炉2类受郊区农民欢迎、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作为本市自主增加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工业促进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另行公布。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03-27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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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与再利用企业衔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交字[200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7.01.18
【实施日期】200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与再利
用企业衔接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7〕8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商务局等11个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促进回收企业与符合国家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废纸、废塑料再利用企业的衔接,推进厂商直挂,减少回收中间环节,压缩非法收购空间。

现将本市部分废纸和废塑料再利用企业名单推荐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1、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厂商直挂工作,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再利用企
业建立相对稳定的产业链接,并认真抓好落实。

2、各回收企业要积极与再利用企业进行衔接,通过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切实推进厂商直挂工作。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重点支持的政策,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北京市部分废纸、废塑料再利用企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环保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部分废纸、废塑料再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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