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沙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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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2013年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长沙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长沙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长沙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长沙南站停车场是长沙市区内的主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制定了一套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服务。

首先,长沙南站停车场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按照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的不同,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等多个收费标准。

其中,小型车包括轿车、小型SUV等,中型车包括中型SUV、MPV等,大型车包括商务车、大型SUV等。

停车时长则分为30分钟以内、30分钟-1小时、1-2小时、2-4小时、4-8小时、8-12小时、12小时以上等多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其次,长沙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采用了灵活的计费方式。

停车场设置了自动收费系统,能够根据车辆的停车时长自动计算停车费用,实现了精确计费。

同时,停车场还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方便了车主的缴费操作。

另外,长沙南站停车场还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和告知。

在停车场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了明显的收费标识和告示牌,清晰地展示了各种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对应的收费标准,让车主能够提前了解停车费用,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同时,停车场还在收费点设立了工作人员,负责向车主解释收费标准和协助缴费,确保了收费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最后,长沙南站停车场还对特殊车辆和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等特殊车辆,停车场实行了特殊收费标准或者免费政策,给予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同时,对于长期停车的车主,停车场还提供了月租车位,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折扣优惠。

总之,长沙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便捷、公正、透明的停车服务。

通过细致的划分、灵活的计费方式、公示和告知以及特殊车辆和优惠政策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停车收费行为,提升了停车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车主和市民的好评和认可。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自觉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促进:提升停车管理效率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促进:提升停车管理效率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促进:提升停车管理效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问题逐渐凸显。

其中,停车管理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方面。

长沙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停车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长沙市政府通过制定《长沙物业管理条例》,旨在促进停车管理效率的提升。

背景长沙市日益增长的车辆数量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停车难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

目前,长沙的停车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停车位过少、停车费过高、停车秩序混乱等。

新规定的内容增加停车位《长沙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项目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位。

这将有助于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提高停车的便利性。

降低停车费用新规定要求停车场的收费必须合理,并且明码标价。

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将促进停车场的正常运营,避免了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

完善停车管理系统《长沙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停车管理系统,包括智能停车系统、监控设备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停车的管理水平,保障车辆安全,减少停车事故的发生。

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为了加强停车秩序管理,新规定要求停车场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员,并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监管。

同时,条例还规定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等行为,对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实施效果预期停车位供应足够通过增加停车位的规定,长沙将提供更多的停车位,有效缓解停车位供应紧张的问题。

市民将更容易找到停车位,减少寻找车位的时间和烦恼。

停车费用合理降低停车费用的要求将使得停车费用更加合理,市民不再被高额停车费所困扰。

合理的停车费用将有助于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减少因停车费用过高而造成的停车黄牛等现象。

停车管理提升通过完善停车管理系统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要求,长沙将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实现停车信息的更加透明、科学、高效。

市民将享受到更加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

减少交通拥堵通过提升停车管理效率,解决长沙市停车难的问题,可以减少因停车带来的交通拥堵状况,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021年收费停车场管理条例

2021年收费停车场管理条例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收费停车场管理条例红网长沙5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谭旭燕)城市里停车难、停车位少,如何应对?省法制办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通知》(下简称《办法》,网址为?topicid=46),其中提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可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等方式进行分阶段定停车费。

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处长尹平生表示,对停车场收费分情况收取值得探讨,“停车时间越长,收费理应越多,尤其对于停车占用马路的情况更应该提高收费标准。

”目前,该《办法》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公众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

车位少及停车安全问题困扰车主“最苦恼的问题就是找不到停车位。

”昨天下午,记者就长沙市内停车问题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绝大部分市民反映最大的问题是停车位太少。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经常要去定王台附近买书,可是每次都要兜兜转转好久才能找到停车位,“我最想停在浏城桥桥下的公共停车场,但那里的车位太少了。

”李先生说,浏城桥附近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很大,桥下很少有空车位,所以他每次只能在附近的商厦找停车场,然后多走一段路才能到达买书的地方,“多走好远一段路,太不方便了。

”李先生很无奈地说。

“不仅仅是车位难找,而且还有一个停车安全问题。

”车主徐小姐说,她每次都尽量将车停到商场的停车场,停在外面的公共停车场太不让人放心了,“刮花了怎么办?那得花钱修呐。

”徐小姐说。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拟实行政府定价尹平生介绍,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指导标准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指导标准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物价局: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价服〔2014〕75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平稳,社会反映良好,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景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市局根据全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本市实施指导标准(附后)。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

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并公示。

四、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五、城市拥堵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可参照周边公共停车场标准执行。

六、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小型车的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一、出台背景(一)形势之要。

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将“城市停车场”纳入四个补短板工程;6月19日李克强总理国务院常务会强调指出,“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

”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又提到“城市停车场”,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停车工作已列入中央最高决策层面。

2011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但随着当前停车新形势的变化和现阶段城市发展要求,部分条款亟需更新和完善;同时近两年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上“推陈出新”,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等地相继出台条例或办法。

结合当前长沙停车发展现状,参照北京、广州、沈阳、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与时俱进,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现实之需。

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8万辆(其中城区动态机动车达170万辆),相比2014年的144万辆,增加近134万辆。

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停车场数量共3987座,总泊位132.1万个。

若按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停车泊位数应达到车辆保有量的1.1-1.3倍为宜,按照1.3的比率计算(以动态机动车170万辆为计算依据),我市需配建停车位221万个,泊位缺口达89万个。

而在机动车辆逐年剧增与停车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多重因素挤压下,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停处罚力度过小、泊位利用率低下、停车场管理混乱等现象日益增多,致使“停车难”现象没有从源头上得到真正缓解。

(三)科学管理之必然。

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老百姓出行和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停车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也市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价服〔2021〕162号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尺度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元: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尺度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为,庇护泊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实施方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尺度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订价、当局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泊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订价。

〔具体尺度见附表一〕〔二〕以下泊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指导价,收费尺度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尺度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泊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船埠和旅游景点配套泊车场;3、机关事业单元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元的内设泊车场;4、当局投资兴建的公共泊车场和市政工程从属泊车场以及交通变乱、故障、违法车辆指定泊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泊车场〔位〕。

〔三〕以下泊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理,收费尺度由泊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抵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那么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分存案:1、商业场合:包罗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合、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泊车场或泊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泊车场〔含机械式立体泊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元〔不含公用企业〕内设泊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按照泊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分批准后,可以采纳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成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泊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办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一〕住宅小区泊车场〔包罗室内和露天泊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合共用的泊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尺度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当局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尺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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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长沙停车管理办法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5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

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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