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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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中医药是传统的医学科学,也是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事业获得蓬勃的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药作为中医治疗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也成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和主要支撑。

但还应该看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离充分满足人们群众的康复、保健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还要研究和解决不少实际的问题。

鉴于中药饮片作为中成药和传统汤剂的原料,在中药材、饮片、中成药这一完整中药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它作为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可以收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提出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意见如下: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材作保证,饮片质量就是无源之水。

对于中药材,言必称“道地药材”,这就是先人关于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重要经验的朴素总结。

上海是个地产中药材资源极度贫乏的都市,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就意味着要走出去。

要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方法,在传统产区建设中药材基地。

以实施中药材种植规范(GAP)为基础,通过加强种质和种植(养殖)管理,纯化药材基原(品系),减少或避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从源头上为中药材的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饮片“柜台方”的销售管理,确保饮片配方质量,做到用药安全、有效、可控,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药饮片'柜台方'试点销售的函复》(沪食药监流通〔2010〕514号)文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药饮片“柜台方”(以下简称“柜台方”)是我国中医药的传统特色之一,是由历代坐堂中医和长期从事中药调配的老药工根据患者病情,按照长期积累的经验拟定的简单处方。

第三条本着“安全性高、疗效确切”的原则,“柜台方”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征集,经专家甄别、筛选、验证认定,经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销售。

第二章“柜台方”经营的许可第四条中药饮片“柜台方”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资质并符合GSP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仅限于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配售,有关定点药店应按照“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 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柜台方”医保配售服务管理。

第六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确定:依照自愿申报、协会审核、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

经营企业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药饮片“柜台方” 销售申请表》,由企业法人代表作出质量和服务承诺。

协会综合药店所在区域、经营规模、技术条件、人员结构等情况予以审核,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员及其培训第七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人员要符合中药饮片配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药师)和中药调剂员。

医保定点药店的人员配备应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具有“柜台方”方解、用药指导、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经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柜台方”销售的服务规范第九条执业中药师(中药师)负责“柜台方”用药指导,根据患者自诉作出诊断与辨证分型,做到对症下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1]257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257号)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市场安全可控,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药品经营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经营行为1、严格资质准入和索证供证要求。

凡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持有包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凡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进货;凡向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销售中药饮片的,首次销售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

2、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包装标签等活动(零货称取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1、规范进货渠道和索证要求。

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首次采购必须要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凡从生产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凡从经营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2、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3、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沪农委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该文件经两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决定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药事管理第2版第六章 中管理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药事管理第2版第六章 中管理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中药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7)禁止使用虎骨和犀牛角制药,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 用品药用的研究开发。 (8)对野生药材资源物种进行保护。 (9)中药材的种植、栽培和饲养要按照 GAP 进行。
第六章 中药管理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中药饮片管理的相关规定
1.毒性中药饮片的管理
定点生产、定点经营
第六章 中药管理
中药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药饮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成药管理
葡萄牙语:Obrigado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中药饮片管理的相关规定
2.中药饮片零售企业的管理
(1)人员要求 (2)采购要求 (3)检验与管理制度 (4)保管要求 (5)调剂要求
第六章 中药管理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中成药管理
国家对中成药的管理方式基本上等同于普通的化学药品。
第六章 中药管理
小结
中药管理的相 关规定
第六章 中药管理
第二节 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中药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中药材专业市场只能销售中药材,禁止野生的国家保 护药材进场销售,禁止出售毒性中药材,禁止销售中药材以 外的其他药品。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地产中药材,禁止出售中药 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但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 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 (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 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六章 中药管理第二节源自中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中药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2)对麝香、杜仲、厚朴、甘草等中药材在购销活动中实 行国家管理。 (3)严禁麝香、牛黄、人参、三七等34种中药材在市场上 非法倒卖和走私活动。 (4)对豆蔻、血竭、羚羊角等13种中药材实行进口审批制 度,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卫生法学作业

卫生法学作业

卫生法学作业《卫生法学》B140第4-1次作业(111)单选题(分数:6分)1、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单选题1分)1)法律渊源2)法律原则3)法律事实4)法律解释此题正确答案:32、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单选题1分)1)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规定》此题正确答案:13、按卫生法律法规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卫生行政行为可分为()(单选题1分)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4)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此题正确答案:44、下列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中属于卫生民事责任的是()(单选题1分)1)返还财产2)没收财产3)没收非法财物4)没收违法所得此题正确答案:15、下列关于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单选题1分)1)行政复议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为司法行为2)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

3)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审结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二审制4)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此题正确答案:46、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一般为()(单选题1分)1)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2)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3)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4)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此题正确答案:3多选题(分数:12分)1、我国卫生立法的依据有()(多选题2分)1)我国宪法2)欧美国家的卫生立法3)我国卫生方针、政策4)我国现阶段物质生活条件此题正确答案:1342、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卫生法律案的机构和人员有()。

(多选题2分)1)国务院2)司法部3)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此题正确答案:1343、下列属于卫生行政执法原则的有()(多选题2分)1)依法行政原则2)公正与公开原则3)依申请执法原则4)“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此题正确答案:1244、下列属于卫生行政复议原则的有()(多选题2分)1)合法原则2)有错必究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4)公正、公开原则此题正确答案:1234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下列属于甲类传染病的有()(多选题2分)1)鼠疫2)霍乱3)登革热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此题正确答案:126、下列关于疫苗接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2分)1)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2)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耗材费3)接种单位应当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凌沧保管制度4)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此题正确答案:134《卫生法学》B140第4-2次作业(111)单选题(分数:6分)1、下列职责中应由劳动者所在单位依法履行的是()(单选题1分)1)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管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职业健康教育此题正确答案:32、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1分)1)诊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可由一名主任医师独自诊断2)诊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可由一名主任医师独自诊断3)诊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4)诊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此题正确答案:43、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监督检查中()(单选题1分)1)有权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但无权现场取证2)有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但无权复制3)有权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但无权封存已造成事故的材料和设备4)有权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但无权直接向社会征用相应的交通工具此题正确答案:44、下列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单选题1分)1)医疗废物使用的运送工具应定期、定点消毒处理2)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并有警示标志3)医疗废物的暂存应是在隐蔽地点,且存放时间不超过1周4)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此题正确答案:35、下列说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单选题1分)1)我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对有些食品实施免检此题正确答案:46、下列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是()(单选题1分)1)生产厂家厂内自售的食品2)餐饮单位自加工的食品3)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4)“老字号”店铺经营的食品此题正确答案:4多选题(分数:12分)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有()(多选题2分)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4)对患病死亡的尸体,应在72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自行处理此题正确答案:1232、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可分为()(多选题2分)1)一般辐射事故2)较大辐射事故3)重大辐射事故4)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此题正确答案:12343、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普遍建立了()(多选题2分)1)卫生许可制度2)事故报告制度3)卫生知识培训制度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此题正确答案:12344、下列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中,要求省级政府应在1小时内上报卫生部的情形有()(多选题2分)1)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此题正确答案:12345、下列有关食品广告的说法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多选题2分)1)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2)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以广告的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4)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题正确答案:1346、下列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说法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多选题2分)1)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2)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任何种类的中药材物质4)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题正确答案:124《卫生法学》B140第4-3次作业(111)单选题(分数:6分)1、下列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外双方主体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1分)1)中外双方都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2)外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中方不受此限3)中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外方不受此限4)中外双方都不受是否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限制此题正确答案:12、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可予以取消医师处方权的是()(单选题1分)1)医师出国探亲的2)医师被处以行政罚款的3)医师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4)医师没有取得相应职称的此题正确答案:33、下列药品中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是()(单选题1分)1)生化药品2)放射性药品3)医疗用毒性药品4)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此题正确答案:44、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单选题1分)1)无效退款2)最高技术3)保险公司保险4)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此题正确答案:45、下列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描述中,错误的是()(单选题1分)1)婚前保健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2)除家庭接生人员外,国家对其他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实行许可制度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4)凡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取得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此题正确答案:26、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母婴保健法》应承担相应的()(单选题1分)1)违宪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4)刑事责任此题正确答案:2多选题(分数:12分)1、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多选题2分)1)婚前卫生指导2)婚前卫生咨询3)婚前医学检查4)婚前性格分析此题正确答案:1232、医疗机构的下列行为中,情节严重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多选题2分)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服务态度差,一月内有5起以上医疗纠纷的此题正确答案:1233、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断外,还必须承担()(多选题2分)1)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2)指导私人诊所业务的工作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任务4)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此题正确答案:1344、下列人群中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多选题2分)1)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医术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的2)具有高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此题正确答案:12345、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描述中正确的有()(多选题2分)1)处方药不得在电视台发布广告2)药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3)药品广告中可以利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4)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刊物上介绍此题正确答案:1246、不得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有()(多选题2分)1)治疗艾滋病的医疗器械2)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3)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4)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此题正确答案:1234《卫生法学》B140第4-4次作业(111)单选题(分数:6分)1、血站对同一献血者两次采集血液的间隔期为()(单选题1分)1)不少于半个月2)不少于一个月3)不少于三个月4)不少于六个月此题正确答案:42、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病人情况危急而予以紧急救治,则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形成()(单选题1分)1)医疗合同关系2)无因管理关系3)强制诊疗关系4)侵权法律关系此题正确答案:23、医护人员对患者身高、体重等信息在公共场合予以披漏时,侵犯了患者的()(单选题1分)1)隐私权2)身体权3)自主决定权4)平等医疗保健权此题正确答案:1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符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单选题1分)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医疗事故罪4)非法行医罪此题正确答案:35、下列有关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1分)1)赞成代孕行为2)提倡多胎妊娠3)严格掌握适应证4)允许供精与供卵商业化此题正确答案:36、下列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单选题1分)1)世界卫生组织是专门的立法机关2)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保障其实施3)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在我国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此题正确答案:1多选题(分数:12分)1、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多选题2分)1)救死扶伤、保障临床需要的原则2)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3)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身体健康的原则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行血液采集和供应的原则此题正确答案:1232、下列有关血站采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2分)1)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2)采血遵循自愿与知情同意原则3)对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和积极宣传义务4)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检查,严禁冒名顶替此题正确答案:1243、下列属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附随义务的有()(多选题2分)1)诊疗义务2)保密义务3)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4)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此题正确答案:234、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有()(多选题2分)1)患者家属是媒体工作者的2)导致3人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3)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4)患者人身损害较轻,但家属情绪较为激动的此题正确答案:235、医学发展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下列事项中目前我国有相应立法的有()(多选题2分)1)安乐死2)脑死亡3)器官移植4)试管婴儿此题正确答案:346、下列器官、组织的移植不适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 )(多选题2分)1)角膜移植2)骨髓移植3)心肺移植4)肝肾移植此题正确答案:12。

中药管理的法定要求

中药管理的法定要求

中药管理的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中药管理做出了一些明文规定。

1、《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3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准确无误。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0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l9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第21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31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32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第34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36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46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47条)“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

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53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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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80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2【生效日期】xx-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

第三条第三条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罂粟原植物(包括罂粟壳、罂粟种子);(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

第四条第四条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条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

第六条第六条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

第七条第七条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

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九条第九条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无当地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可凭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所在地集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集市管理办公室核清品名、数量,发给临时设摊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十条第十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药商贩不得在本市集市以外地点设摊经营中药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药商贩经营的中药材,必须以本市的药检机构检验的样品为准,并应保持原态,按质论价。

其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的,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药商贩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无证经营哄抬药价、夸大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营业或没收药材的处罚,并可处以其销售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没收的中药材,由所在地卫生局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凡扰乱市场秩序、行凶打人、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以本办法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摘录)xx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一)走私物品:(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xx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篇: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大型集贸市场内派驻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促进集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检举揭发市场经营者、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集贸市场规划与开办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尊重民族风俗、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

对已经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的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规划,限期迁建。

第十条集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省、市和境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本省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二)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办完结。

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集贸市场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承担集贸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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