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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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佳木斯市中小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和职业高中运动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学校课余运动训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市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体育竞赛制度,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正、公平,以满足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性学生运动会及各单项比赛的需要,突出“育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每年由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中小学生体育协会所举办的全市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学生运动会及各单项体育比赛。

所有参加上述比赛的中学生、小学生、职业高中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佳木斯市教育局制定、实施;责成市中小学生体育协会负责对全市在校运动员申请注册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全市普通中小学和职业高中在校在籍、在读的学生,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且在校进行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训练的,均可申请注册。

第五条申请注册运动员必须是本市户口的学生,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如属全省招生,必须是市教育局正式录取的学生。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有所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和身份证原件,方能注册。

第六条注册的项目为: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速滑六个项目。

第三章注册分类第七条注册依据运动员学习阶段分为:小学组12周岁以下,初中组15周岁以下,高中组(含职业高中)18周岁以下。

(2008年4月注册的各组别运动员年龄为13周岁、16周岁、19周岁)第八条运动员注册后只能参加所在组别比赛,不得以小报高或以高报小跨组比赛。

第四章注册办法第九条中小学校和职业高中在校运动员的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赛前确认注册”,两次注册均由运动员所在的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条运动员“首次注册”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时间均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008年的“首次注册”分两次进行,4月份注册田径、乒乓球、足球三个项目的运动员,九月份注册所有项目的运动员)。

第十一条运动员办理“首次注册”的具体办法、程序如下:凡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必须填写《中小学生运动员入会申请“首次注册”登记表》,同时出具运动员本人的学籍卡、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小年龄小学生运动员,须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户口年龄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等有关材料,由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

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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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2010年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张晨祥 通州后南仓小学
劲松四小
宣武一附小
南磨房中心小学
11
九、报名办法:
1、所有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必须凭盖有本人就读学校公章及学校负责人签名的报名表报名
参赛;
2、报名参赛的学校报名时需提交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和医务章的打印报名表报名(手工填
写不予受理),报名表可在网址下载。报名时必须携带报名表的Excel电
子版本(或将电子版本于报名前发送至swimbaoming@)、本人学籍卡、本人二
报名时间: 2009年2月19日 (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 北京第八中学
领队会时间:2009年3月11日(星期四) 下午2:30
领队会地点:北京第八中学
地 址: 西城区学院小街2号
联 系 人: 李 捷
联系电话:59733691
十二、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组委会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实验小学
杨俊夫 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
张肇南
杨杰 王雨峰 金阳 张家铭 李媛 王京
于露雨
梁梓峰
于宗林 田兆阳
张艾伦 李楠 李松彬
扈航晨
9
王若涵 肖京金
曹雨 郝得厚 夏宇航 张笑 郑浩鸣 李梦瑶
运动员 男子丙组: 女子丙组:
舒可名 夏嘉欣
运动员 女子丙组:
李泽冕
运动员 男子丙组: 女子丙组:
吴雨川 季安然
运动员 男子丙组:
女子丙组:
陈正元 李嘉昊 何心玉
运动员 女子丙组:
冉雷蕾
运动员 男子丙组:
范思翔
运动员 男子丙组:
王子文
运动员 女子丙组:
蒋倩倩
运动员 男子丙组:
朱应泽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答记者问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答记者问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答记者问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确定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等44项竞赛活动为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名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公布《名单》的主要背景。

答:自2018年教育部制定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教育部已连续四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评审,并公布竞赛活动名单。

今年3月,为更好满足竞赛活动管理的实际需要,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以四部门名义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按《管理办法》要求,于今年5月启动了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评审工作,经主办单位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和复核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请介绍一下此次评审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答:一是坚持正确导向,入围竞赛要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强化底线要求,不得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竞赛,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对高中阶段的学科类竞赛严格控制数量。

三是注重竞赛质量,优先遴选主办单位资质过硬、科目设置合理、章程制度规范、活动经验丰富、组织筹办严密的竞赛项目,宁缺毋滥,严把竞赛的质量关。

运动队管理实施办法

运动队管理实施办法

运动队训练与竞赛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是在学生普遍参加班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把部分运动成绩好的学生,按特长组织成若干运动队,进行课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材。

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业余性、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条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进行身体全面训练和基本技术训练,在保证增进学生健康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各种身体素质,以获得多种多样的运动技能,为他们将来身体发展和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打下稳固基础。

第三条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循青少年身心特点和循序渐进原则,注意吸取优秀学校体育课余训练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课余训练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学校课余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学校第五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阳光体育的基础上,组建以田径队训练为主的课余体育训练队伍,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并按规定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条学校应确保每年生均公用经费的3%-8%用于体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每学年应对照《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目录》查漏补缺,及时添置及维修。

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第七条学校应在法定工作日的课余时间安排运动队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一点五小时。

如需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安排训练,由学校批准,家长签字同意,方可安排。

第八条学校课余训练应选派技术技能过硬、专业理论知识丰富、乐于奉献的体育教师出任教练。

并为其创造学习和进修条件,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

第九条学校主管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出面协调好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家长等方面的关系,取得他们对训练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课余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学校应为参加课余训练的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医务监督。

第四章 我国学校体育制度与组织管理

第四章 我国学校体育制度与组织管理

02
01
02
一类选配
根据学校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 余体育训练的需要确定的,学校应根据实际 情况配置。
二类选配
主要根据学校体育改革中不断拓展的教学、课外活动的 内容与形式以及各学校的传统、特色确定的,学校应努 力创造条件进行配置。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三、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保障制度 (一)《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虽然考虑的己经很周到了,也做到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发生了意外。丁同学在跑动中突然昏倒。教师及时将丁同学送到医院,但 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丁同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被学校发 现,坚持参加学校的体育锻炼。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分析1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五、学校体育重要文件与法规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由国家教委和国家体
委正式发布施行,自发布以来一直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主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分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 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和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共九章三十一条,分别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三)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2008年4月3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 范围、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 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等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等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正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日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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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运动的开展,并为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以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目竞赛规则制定。

第三条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其对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北京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市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责。

第四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派的市级体育竞赛第一承办单位。

其他承办单位须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批后,方可履行承办单位的所有职责,并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以及由市教委指定的专业机构承办的特定比赛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管理第六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分为三类,即高中阶段能够为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以下简称高中优胜证明竞赛)(见附件1)、初中阶段为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的竞赛(以下简称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和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

第七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要符合以下赛事要求:1、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办比赛,比赛场地、器材、比赛项目、组别、奖项设置等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

并且竞赛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可以通过区县选拔或者采取主客场制进行比赛。

2、竞赛规程由承办单位以及裁判长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相关规定及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的竞赛要求制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体育特长生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审核工作的意见》(市教委【XX】号文),高中优胜证明竞赛(附件1)的竞赛规程须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体美处处章。

竞赛规程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加对象、报名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第八条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的开展要以吸引广大普通学生广泛参与为原则,达到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增强学生体质健康的目的。

第三章承办单位第九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和其他承办单位必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未列入计划内的竞赛不被列入高中优胜证明竞赛或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内)。

竞赛计划及规程必须有明确的比赛时间及地点。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待批。

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或其他承办单位制定并下发给各区县教委。

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活动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体育竞赛计划,经审批后方可作为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

第十条承办单位有责任在赛前将竞赛计划上报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或承办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治安部门备案,并应确保比赛赛场的安全。

并按要求办理运动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制定各级别体育竞赛有关项目,包括竞赛报名表的格式、检录方式、比赛形式、成绩记录、录入等。

第十二条赛后承办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向市教委提交比赛成绩,并及时上报赛会总结、竞赛信息及影像资料。

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须上报秩序册、成绩册。

第四章参赛单位第十三条参赛单位要遵守项目规则和竞赛规程,听从大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遵守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规定,出席领队会、协调会及总结表彰会。

第十四条参赛运动员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按照规定报名参赛。

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十五条对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违背体育道德,扰乱竞赛秩序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兴奋剂。

查出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取消其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禁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追究相关教练员、队医的责任。

第五章裁判第十七条竞赛裁判长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指派,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权对裁判长进行调整和更换。

竞赛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裁判长协商确定。

裁判员的选派要符合各项目规则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在执行裁判工作中,裁判员要严格按照竞赛规则执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六章奖杯证书及成绩管理第十九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的奖杯证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其他竞赛的奖杯证书由承办单位自行制作。

第二十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的竞赛成绩由承办单位在赛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将比赛结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办理市级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办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1、申请赛后两周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委员会。

再由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将学生资料、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学生成绩由当值裁判长签字方可生效)以及申请表统一提交赛事第一承办单位。

审核盖章后,再由第一承办单位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盖章,并统一一次性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

2、审核各级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审核期内认真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时限要求,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成绩证明的赛事是否符合标准;申请成绩证明的成绩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规定。

3、审批和办理在认真完成学生体育竞赛成绩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学生进行审批和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成绩,是指该生正式报名参加(以秩序册为准)由北京市教委指定的符合规定的竞赛时获得的成绩(以成绩册和成绩证明为准)。

凡不符合竞赛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将作为每年北京市中小学生数字运动会,即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考核评估,以及审批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地区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 O九年一月附件1: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范围附件2: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竞赛范围附件3: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相关标准规定附件4:《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试行)》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范围1、北京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2、北京市中学生“金帆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3、“振兴中华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4、北京市中学生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棒球、垒球、手球、武术、游泳、跆拳道、健美操、定向越野比赛;5、北京市传统校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棒球、乒乓球、游泳、定向越野比赛;6、“北京奥林匹克教育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比赛。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竞赛范围1、中学生田径运动会;2、“金帆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3、中小学生长跑比赛;4、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5、中小学生游泳比赛;6、传统项目学校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棒球、乒乓球、游泳、武术、定向越野比赛;7、“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原试点校)田径比赛;8、受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举办的足球、篮球、排球、游泳、武术、健美操、体操、跆拳道比赛;9、北京市中小学生艺术体操锦标赛;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相关标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市中小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市级体育比赛。

各区县级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赛事组委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第二章处罚第七条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集体项目成绩(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团体总分名次、成绩,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

第八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

经竞委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并进行全市通报。

第九条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

第十条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市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欧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停止1—3年的比赛资格。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8000元并进行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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