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全⾯营改增后,城镇⼟地使⽤税作为⼀个地⽅税种,对地⽅财⼒的⽀撑作⽤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纳税⼈的纳税意识不强,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现象时有发⽣,税务机关因缺乏完整准确的⼟地信息,难以核实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往往难以⼀步到位。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纳税⼈纳税意识淡薄税法虽明确规定了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以及征税范围,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不知道⾃⼰应当履⾏相应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多侧重于企业,对个⼈应缴纳城镇⼟地使⽤税的不可能⼀⼀进⾏纳税辅导,相当多的个体⼯商户租赁私⼈门⾯房,不知道⾃⼰负有纳税义务。
此外,因基层税务机关⼈⼒有限,每年核查企业的数量有限,⼀旦发现企业少缴税款,只要求其补缴税款,象征性地加收些滞纳⾦,很少对其违法⾏为给予⾏政处罚。
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抱有侥幸⼼理,特别是⼀些中⼩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定会查到⾃⼰的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违法⾏为,即使被风险应对分局发现了,也不过是补缴些税款,加收些滞纳⾦,不会被处罚。
(⼆)⼟地信息采集不完整,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城镇⼟地使⽤税申报和其他税种⼀样,都是以纳税⼈⾃⾏纳税为主。
纳税⼈先要进⾏税源登记,然后填报纳税申报表。
由于部分纳税⼈纳税意识不强,便以未办理⼟地使⽤证为由,不如实申报或少申报⼟地使⽤税;⼀些纳税⼈虽已取得⼟地证,但实际并未占有或使⽤该宗⼟地,便以未实际使⽤为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三)部门协作不密切,地⽅税收保障制度难以实现。
地⽅税收保障制度是指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为保障地⽅税收及时、⾜额收缴⼊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前,乾县地税局已与国⼟部门建⽴了宗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但信息采集的时间、周期等尚存在时差性。
房地产财务费用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财务费用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房地产财务费用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房地产财务费用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问题在房地产行业中有一句俗话说得好,“房地产企业就是给政府及银行打工的角色”,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支出中,支付给政府的土地款及各项税费以及支付给银行的财务费用总和,大概在50%以上,地价高的项目可能比例更高。
支付给政府的各项税费,在所得税及土增税清算时一般都是可以扣除的,但项目发生财务费用却不一定能全额扣除。
下面分类进行讨论。
一、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规则1、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在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第34号公告中,第一条即是对条例中第三十八条的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此公告意味着,只要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要不是高的离谱,基本上是可以做到据实扣除的。
广西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问题及解决措施

. —
( 2 0 0 8 )0
1 004 6
—
—
4 0
Th
e
L
a n
d A ppr
e c
ia tio
s u e s
n
T
a n
a x
A
c c o u n
t in g
o
f G
u a n
gx i:
Is
( S c h o o l of T r a d e
a n
d M
J in g
-
e a s u r e s
Fe bru f
is
a r
y
1
e x
,
2007
in
gx i
,
Chin
a
s
ta
r
te
d
.
the
La
n
d Appre
r
a
ia t io
a
s
n
Ta
x
Ac
c o u n e x n c
tin g
o
f Re
in
w o r
a
l E
s
ta te
n n
tr y
c c
.
A
n n
s e r
s u e s o
is t
a n
n
TA N G d E
c o n o m
i
a an
a n
gx i E gx i
,
c o n o m
ic M a n
g
e m e n t
Ca d
r e
Co l le g
土增清算年底工作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土增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我单位在年底对土增税清算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现将总结如下:一、土增清算工作概况1. 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单位高度重视土增税清算工作,成立了土增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2. 工作内容(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座谈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土增税政策,提高纳税人对土增税的认识。
(2)规范土增税申报。
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进行土增税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3)开展土增税清算。
对已申报的土增税项目进行清算,核实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税款征收的公平、公正。
(4)加强税务稽查。
对存在疑点的土增税项目进行稽查,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土增清算工作成效1. 提高了纳税人对土增税的认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纳税人充分了解了土增税政策,增强了纳税意识。
2. 规范了土增税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进行土增税申报,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3. 保证了土增税清算的公平、公正。
通过严格审查、核实纳税人申报数据,确保税款征收的公平、公正。
4. 有效打击了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对存在疑点的土增税项目进行稽查,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5. 优化了税收征管环境。
通过加强土增税清算工作,提高了税收征管水平,优化了税收征管环境。
三、土增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部分纳税人认识不足。
部分纳税人对土增税政策了解不深,申报数据不准确,给土增税清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 土增税清算流程有待优化。
在土增税清算过程中,部分环节存在重复劳动,影响清算效率。
3. 税务干部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土增税清算税企争议: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增税清算税企争议: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等土地利用权交易中产生的,由土地经营者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而土增税清算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解除、转让、收回等情况下,土地经营者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增税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增税清算往往遇到清算单位的确定等问题,引发税企争议。
土增税清算中,清算单位的确定是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土增税清算单位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但实际操作中,清算单位的确定常常存在争议。
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解除、转让等情况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单位,导致各方在清算单位的确定上产生不同意见。
在土增税清算中,清算单位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确定清算单位时应以实际清算的具体事项为基础,不应受到区域行政划分、行业划分等因素的干扰。
第二,应该以便于实施清算的单位为清算单位,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清算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确保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于土增税清算税企争议中清算单位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建立一个协调机制,由税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共同确定清算单位,并形成一致意见。
其次,通过加强税企沟通与协商,了解双方的关切和需求,并寻求双方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他们在土增税清算中确定清算单位的做法,为我国的税企争议提供参考。
此外,在土增税清算中,应加强对土增税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土增税清算政策的了解度,减少税企争议的发生。
可以通过举办税企座谈会、发放清算政策宣传手册、开展清算政策解读等方式,让纳税人了解土增税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政策要点,增加纳税人的主动性和便利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清算政策的理解和操作能力,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第1篇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促进税法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方式,堵塞税收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机构此次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稽查局、分局、征管股、税政股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稽查局,具体开展本地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
稽查部门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应对纳税人的每个项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含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税收清算。
清算时重点审核纳税人成本不实、隐匿分红收入和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项目。
四、工作步骤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于20xx年4月开始,10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等前期工作,为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
通过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部署动员会等形式。
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和税收自查正常,集中辅导企业开展地方税收自查,对企业自查应补税款按规定组织入库。
(三)检查实施阶段(5月16日至9月30日)。
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坚持户户过点原则,进行实地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 数据不真实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减少税收负担,可能会故意提供不真实的土地增值数据。
这种情况下,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2. 法律规定不清晰
目前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复杂,而且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具体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晰。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从而影响税收的征收。
3. 稽核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土地增值税的稽核工作并不是很到位,导致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逃避税收。
二、对策
1. 完善征收机制
要解决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征收机制,提高税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审核,防止数据造假,保证税收的有效征收。
2. 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需要加强明确性,让纳税人和相关部门更清楚地了解相关法规。
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法律规定不清晰导致的纠纷,也可以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
3. 加强稽核工作
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稽核工作,提高稽核的到位率和深度,保证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的有效性。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企业,及时进行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只有加大监管力度,完
善征收机制,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加强稽核工作,提高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协作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效率,确保税收的
有效使用。
希望未来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制,让税收
的征收变得更加公正、透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