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

2、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有效期药品(少于3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

3、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见附表),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房、药库各保留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

4,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30%和5%(?)分别返给临床科室和药剂科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

5、本规定中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产生的剩余药品。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截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视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①,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

②,患者停用药物,需要办理退药故不办理退药的;

③,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 ④,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 ⑤,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敬请院领导审核。

XX 市人民医院

2013-9-2

附表:

剩余药品回收清单

临床科室 : 护士长:

日期:

第一联:临床科室 第二联:药房 第三联:药库

验收人:

药房负责人:

起草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