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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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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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 出决定。
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 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 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 干部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张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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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 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 会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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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 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 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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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 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 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 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 (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 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 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 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共创幸福生活二、最广泛的民主实践1、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什么?•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2、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什么机构?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3、农村的村民委员会(1)含义(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

注意几个问题:A、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B、其设立目的是让村民自治管理本村日常事务,其最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C、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2)村民自治的内容:村民选举:广大村民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满意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干部。

——基础、主要途径村民决策: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管理:村民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

村民监督: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2)村民自治的内容4、城市的居民委员会1)含义(性质)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

注意A、居民委员会适用于城市居民,不适合农村B、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2)作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管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容:居委会干部居民选(选举)社区大事居民定(决策)日常事物居民管(管理)各项公民居民监督(监督)居委会干部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回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

这一制度调动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思维误区】关于村(居)委会的几个错误观点1、村委会(居委会)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目录1词目释义2主要职责3机构组成4人数规定1 4.1 词目释义1 4.2 村委人数1 4.3 村委构成1 4.4 成员补贴5发展历史6实际作用7班子成员8社会待遇1词目释义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村领导班子由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

村民委员会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2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会议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2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2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阅读教材、夯实基础
1、我国公民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我国公民有哪些民主监督权利?) 2、公民进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有哪些, 其特点分别是什么? 3、公民负责任的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意义和 要求分别是什么?
基本知识要点梳理
1、民主监督的内容(民主监督的权利) ①当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切实 履职时可提出批评、建议; ②当我们和家人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 分、诉讼判决不服或受其压制、歧视等不公待 遇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或 平反; ③当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 职时有权提出指控、告发、举报、揭发。
备考提示
1、深刻理解什么是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公民;对象是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批评、建议, 申诉、诉讼,指控、告发、举报、揭发。
判断与说明
× 1、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属于民主监督。
×2、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都是民主监督。
备考提示
2、分清每种民主监督渠道的特点。 —— 每种渠道都有对应的自身特点,注意对各 种说法加以甄别。
3、民主监督的意义及要求 (1)意义: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工作;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 法的权益;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2)要求:①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 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 ②负责任的行使监督权:要遵守法律,依 照规则和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 实反映情况,不能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 不能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检察机关的正 常工作。
第二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考点三 :我国的民主管理
基本知识要点梳理
1、村民委员会性质 2、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3、村民自治的形式(或内容) 4、城市居民自治的形式(或内容)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④ 转引自余凌云: 《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30 页。 ⑤ 同注④。 ⑥ 参见[美]莱斯特·M. 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 页。 ⑦ 王名: 《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 年第 3 期。 ⑧ 同注⑦。 ⑨ 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1 期。 ⑩ 同注④,第 131 页。
显然,如果我们将上述四个社会组织所应满 足的条件代入到村委会当中,不管从其设立的初 衷、权力来源、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与乡镇政府 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事的事务的性质,设立及其成 员加入退出上是否具有自愿性等方面来看,都不 是一种社会组织,而更像是基层政府机关。
首先,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 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 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 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 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发展。⑭因此,建立村民自治制度、设立村 委会的初衷是要把村民自治作为民主训练班,继 而推动更大地域范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⑮这里 的民主是一种包括培育公民文化和素质,提高参
2020 年第 3 期
法治研究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黄柳建 **
摘 要: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而言,通说将其定性为社会组织(非政府机关)。这不仅与村民 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而且也导致了理论上的混淆和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认为,不管从概念、 规范、事实、价值这四个维度,还是从域外情况来看,将其理解为基层地方政府都更为准确和适当。 在概念上,社会组织的特征属性难以代入到村民委员会当中,它并非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在规范 上,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一部宪法相关法相悖;在事实上,经过 现代国家建构之后,广大乡村地区已无具备社会自治的基础和条件;在价值上,如果将村民委员会 定性为基层地方政府,则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地方自治的成长。最后,世界多数国家 也都将其村级组织视为基层地方政府。 关键词:村委会 社会组织 基层地方政府 村组法 现代国家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优秀村干部试题及答案

优秀村干部试题及答案

优秀村干部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A. 村民自治组织B. 政府机关C. 企业单位D. 社会团体2.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是什么?A. 直接选举B. 间接选举C. 推荐选举D. 任命选举3.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A. 2年B. 3年C. 4年D. 5年4.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A. 组织村民进行农业生产B.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C. 管理村集体经济D. 以上都是5.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包括哪些?A. 执行村民大会的决议B. 管理村集体财产C. 组织村民参与村务活动D. 以上都是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包括:A. 村民大会选举B. 村民小组推荐C. 乡镇政府任命D. 自我推荐7.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包括:A. 年满18周岁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 未受过刑事处罚D.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8.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A. 组织村民参与村务管理B. 代表村民与乡镇政府沟通C. 执行乡镇政府的决策D.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9. 村民委员会的决策方式包括:A. 村民大会讨论决定B. 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C. 乡镇政府直接决定D. 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商决定10.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包括: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B. 执行村民大会的决议C. 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D. 积极参加村务活动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1.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基层组织。

()12.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

()13.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14.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

()15.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必须经过乡镇政府的批准。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6. 简述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7. 简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五、案例分析题(15分)18. 某村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村务管理时,发现部分村民对村集体财产的使用存在争议。

知识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

知识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

知识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篇一:知识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大家在生活中应该也是听到过居委会和村委会这两个部门,其实对于这两个部门来说,很多人绝得很熟悉,但是仔细一说却又不是那么了解,也不知道他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具体的性质也不知道,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应该都知道的。

居委会和村委会有什么区别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

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简单的来说,居民委员会是相对城镇而言,辖区的为居民(城镇户口);村民委员会相对农村而言,辖区为村民(农村户口),属于居民、村民自治组织。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摘自:新宪法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了专条规定,为加强这两个组织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充分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发扬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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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委会的性质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

因此,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

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务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定。

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

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为什么要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主要有两点思考:第一点思考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我国是个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缺乏民主传统,群众的民主意识比较淡漠,很多人都不明白民主是何物,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务必首先从基层做起,让群众先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身边的事务,逐渐培养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

因此,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不是一两个人的偏好,也不是几个人的灵机一动,而是我们党经过深思熟虑的、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决策。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不赞成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为我国的基层群众,个性是农村基层群众还没有自治意识和自治潜力,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条件。

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他不仅仅低估了群众,而且缺乏长远的眼光。

实践证明,一个村,群众长期生活在一齐,相互间都比较了解,群众对本村的事务也都比较熟悉,明白要办什么,不要办什么,就应先办什么,不就应先办什么,也明白就应怎样办,只要放手让他们自我去办,都能办得很好。

而且,群众也只有透过亲身的民主实践,才能逐步养成民主习惯,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

从来就没有什么先知先觉,唯有实践,才是走向民主的最好途径。

透过村民自治,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理好了,逐渐就会管理好一个乡镇、一个县的事情,直到学会管理好一个省、一个市,乃至整个国家。

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具有长远战略好处的、务必坚持不懈地努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决不能目光短浅。

彭真同志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好处。

”真正把村民自治搞好,可能是我国继武装夺取政权、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第二点思考是,有利于基层建设。

实践证明,一个村的事务,由群众自我动手,自我办理,往往能够办得很好,而且还花钱少,见效快,民气顺。

如果由政府来办,或者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命令群众去办,则往往办不好,不仅仅可能花钱多、见效慢,还可能闹得民怨沸腾,吃力不讨好。

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的事务,由基层群众自我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用心性,促进基层建设和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

村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虽然都属于社会组织,但性质不一样。

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

国家政权以一系列具有不一样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它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

非国家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如政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一般而言,非国家政权组织是一种自愿的组合,为必须的目的而建立,在社会生活的某方面或某一领域发挥作用。

村委会就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政权机关的区别是:①政权机关所透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能够强制其服从;而村委会所透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

②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委会没有自我的上下组织系统。

③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委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我的事情。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又有着明显的区别:①村委会是按照居住区域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而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则不是按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不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②其他非政权组织的成员一般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加入或退出该组织,也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享受或放下在该组织中的权利,决定履行或不履行对该组织所承担的义务;而村民是其居住地的村委会的当然一员,不因自我的意愿而改变,村民能够放下行使自我的权利,但不能放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一样,其主要区别是: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民族民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只有村委会一级。

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除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

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它们的自治权限,但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

综上所述,村委会在性质上既不一样于国家政权机关,也不一样于其他的非国家政权组织,同时,也不一样于民族自治地方,而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按照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群众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一种法定形式。

由于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能是“指导——协助”的关系。

因为如果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能够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命令村委会做这做那,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主张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领导关系。

认为此刻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透过村委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委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

应当说,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个性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

但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

解决的途径,一是要确实充实乡镇政府的干部队伍;二是要把一些规模偏大的行政区划适当划小;三是要加强乡镇干部的培训,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改变办事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基层,故名思义,就是最低的一层。

乡镇作为基层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最低一级,下面没有也不应当再有什么“腿”。

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实到千家万户,这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样。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调查、发文件、下指示,然后透过乡镇政府(还有市县政府)的工作具体落实到千家万户。

但我们此刻很多乡镇干部都不习惯于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而习惯于坐在屋里发文件、打电话、下指示,让村委会去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化、官僚化现象十分严重,这与基层干部这一性质是极其不相称的。

这种状况务必尽快改变。

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也要透过宣传政府的各项规定,说服、动员群众自觉地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等办法,来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

(二)村委会的任务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

”村委会组织法除了重申宪法的以上规定外,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归纳起来有以下10项: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

二者有区别,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与本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动员全体群众来共同办理。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追求形式,不能急于求成。

2、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债务、宅基地、林权地界、水源、收养、赡养、继承、赔偿、分家析产等方面的纠纷和因轻微的侵占、伤害、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欺诈、侵害名誉、轻微虐待等轻微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调解民间纠纷,主要由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由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透过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主要资料有:(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疏导,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能够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贴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一种民间调解,不能收调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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