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2005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符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
立项报告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的时间等。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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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