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教〔2006〕46号)文件精神和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特对现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评价目的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同时为学校教学相关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二、评价围

评价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

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即某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课程的教学质量,即“人·课”。

三、评价指标

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和双语课分别制订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评价人员及权重

1.评价人员

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评价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二是同行及管理人员,包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

2.权重

原则上,学生评价权重占70%,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权重占30%(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各占10%)。

五、评价方式和流程

学生评价和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均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系统首先剔除每一个评价对象即“人·课”的最高5%和最低5%学生评价分,得出的学生评价分再与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分汇总,经过加权统计,得出综合评价分,并将综合评价分按类别由高到低排序。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3。

六、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

1.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

2.全校课程按以下类别统计评价结果。

(1)通识课程:思政类、军事理论类、公共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经济与社会类、技术与设计类、新生研讨课等。

(2)大类课程:数学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工程类、设计及艺术类、经管类和文史哲类等。

(3)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人文社科类、理工农医类等。

(4)专业课程:按同一学院或学系分别统计评价结果。

(5)双语课程:文科类、理科类和工科类等。

每门课程只能归入其中一类,并在此类中按综合评价分由高到低排序。

3. 各类别课程的各评价等级的比例为:

通识课程中“新生研讨课”和双语课程“优秀”比例为60%,“良好”比例为40%;“竺可桢学院”课程“优秀”比例为75%,“良好”比例为25%;

其它课程“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60%,“合格”比例为10%。

综合评价分低于3.0的“人·课”,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七、评价时间

1.学生评价在每学期期终考试前两周进行。

2.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在每学期的课程考试结束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结束前完成。

八、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2009-2010学年秋学期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浙大教发[2003]11号)、《关于调整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大教发[2006]1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评价用)

2: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同行及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用)3: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流程

附件1: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学生评价用)

理论课评价指标

实验课评价指标

体育课评价指标

双语课评价指标

附件2 :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供参考)

(同行及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用)

非双语课评价指标

双语课评价指标

注:只要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同行与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即为零分。

附件3: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流程

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思考

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思考 蓝江桥 (空军雷迭学院武汉430019) 摘要本文针对现代太学教育的特点,提出课堂教学评价指标的构建要突出学术性、民主性和自学性课堂教学评价方式的确立要注重多样化;课堂教学评价主体的选择要体现多元化。 关键词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大学的课程教学具有创造性、多样性和个性化的特征,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的评价,既不能缘商业评价那样以顾客意见为准,也不能像产品评价那样用指标性能的统一尺度来衡量。如何既满足学生学习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的需求,又保护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探索和创造的权力,尊重教师的教学个性和风格,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是我们发展现代大学评价体系的逻辑起点。为了充分发挥课程教学评价的导向性、诊断性和激励性的作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和实践。 一、评价指标的构建突出现代大学教学的特点 大学教学与普通教育的教学尽管有一些必须共同遵循的教学原则和规律.但它还有一些独特的特性,正是这些独特的特性才形成了大学教学与中、小学教学的本质区别。只有通过教学评价指标的反映和引导,这些特性才能在实践中深化,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大学教学质量的提高。长期以来,不少高校把教学评价的重点放在教师的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态度及教学责任心上的比较多,而对学生的关注比较少;对教师的限制多、引导少;终结性评价多,过程性评价少。大学教学的特点不突出,成为制约课堂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索。那么,现代大学教学有那些本质特性应该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反映呢?主要是学术性、民主性和自学性。 从学术性来看,大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按学科和专业的分科教育,主要通过课程教学进行,这是大学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所在。因此,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必须突出反映这个特征,大学教学评价的学术性指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向学生介绍和展示本课程所在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向学生介绍和点评相关领域的不同理论流派和不同学术观点,并表明教师自己对这些观点和流派的看法;向学生介绍自己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等。通过这些反映学术性指标的评价,激励教师通过课程教学向学生展示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轨迹,为学生打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培养学生的学术精神和科学与人文相融合的全面素质。 从民主性来看,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教育的基本理念和精髓,同样也是大学课程教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教学的民主性评价指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课堂气氛的民主和谐,鼓励学生提问;教师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问题的饵答以及不同意见的包容;教师激发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思维的水平;课堂教学的互动性和启发性等。通过民主性指 ?257?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探析

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探析 当前一些高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存在片面强调课堂教学的学科知识内容评价、片面强调课堂教学的教学进度评价的误区,忽略了教育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进度。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推进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改进完善,应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切实保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体的多元构成、进一步确立评价过程的沟通互动、逐步营造教师开展自我教学评价的良好氛围。 标签:课堂;教学质量;教育质量;评价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强调要把提高质量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已经成为各地高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发展新部署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立足新的历史起点,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作为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既是确保高校正常运转的现实需要,又是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以来得以继续向前发展的时代需求。 第一,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增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性的需要。高校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等重要职责,为更好地履行这些社会职责,更好地肩负起高校自身的历史使命,高校教学管理工作需持续向精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教学管理工作是高校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这一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事关高校整体工作大局。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有助于把高校教学管理工作推向深入,使高校教学管理工作实现可视化、可行化和精细化,使高校教学管理工作富有现实操作性,具体可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科学化发展,增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二,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确保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一定意义上,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即高校的课堂教学质量,高校课堂教学质量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高等教育质量。“党中央提出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1〕,当前,提高质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开展,既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又能进一步促进新的历史条件下高等教育发展方式转变,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二、高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误区 作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常规性内容,许多高校都深入开展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然而,实践中少数高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存在一些误区。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 年3 月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 年6 月1 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车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目的 1.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帮助教师了解自己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推动广大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为教学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学校课堂教学情况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完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机制,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价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既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合,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反映出教师教学的真实水平。 2.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准确、全面的评价。 3.导向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使全校教师充分认识到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起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4.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办法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第四条评价对象 所有本科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的课堂教学。 第五条评价内容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行为、教学内容、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纪律、教案资料、总体教学效果、课前准备、课外辅导、课程考试(包括试卷质量、试卷评价、试卷分析)等方面。 第六条评价方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2018-2019学年度(下) 经过多个学期的探索和实践,我校的教学听评课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轨道,形成了较为科学完整的运行体系。本学期听评课活动开展顺畅,课堂教学质量普遍提高,教学效果总体较好,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校内听评课 本学期,我校共有79个教学班,任课教师174人(含外聘教师)。截至期末,教研处已完成了全体任课教师的听评课任务,覆盖至全部教学班级。 1.保持听课过程的人性化设计,听课前一天即将授课班级、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姓名做出预告,给授课教师充分的准备时间。听课后与课堂特色鲜明或存在商榷之处的授课老师及时沟通、交流,以突出听评课透明度和教学评价的指导意义,深化对教者的尊重和理解。 2.教研处听课人员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尊重任课教师和学生。听课时预铃到位,认真跟随教师授课过程,观察学生学习状态,按要求填写常规教学评教表,如实记录任课教师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效果及特色创新的情况。 3.留取教师授课照片作为工作素材,并于听课当日在校

群中发布,以展现教师课堂风采,营造浓厚的教学氛围。 4.听课后综合同组听课领导、听课教师意见,总结该堂课存在的优点和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将结果录入教师评价数据库软件。 5.听课人员在工作中注重积累,总结课堂教学中的经验和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完成每月的教学诊断报告,最终汇总整理形成部门月诊断报告。 (二)同课异构教学诊改 继续加强、推进课堂教学诊改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本学期教研处将重点放在文化基础课的教学诊断与改进上,组织开展了“同课异构课堂展示活动”,旨在提升教学教研的能力,创设高质量的有效课堂。 同课异构是在课程改革的新形势下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师专业素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校本教研形式,即由同科目的不同教师执教同一课题,鼓励教师精心研究大纲教材,潜心钻研教法学法,在相同的展示平台上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根据同课异构课堂展示活动方案的规定,各系从执教2018级的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的教师中各选派一名教师,组成四个学科的教研小组,紧紧围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这一主线,通过“研究选定同一课题——多种理解设计教学——同课异构付诸实践——课后评议互助提高”等环节,在教学实践中探求更行之有效的教学设计和策略,从而突出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法规文号:浙人社发〔2011〕253号 发布日期:2011-08-17 目录 1实施细则 2目的作用 3实施时间 1实施细则编辑 [1]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 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

高校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高校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 一、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一)基本要求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中心环节,也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做到目标明确、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方法恰当、仪态大方、语言准确、板书合理、联系实际、教书育人、气氛活跃、组织有序,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智力、培养品德、提高能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如下: (1)教师应执教严谨,认真负责;教态自然大方,和蔼可亲;着装整洁、朴素;言谈举止端庄,为人师表形象好; (2)教师应认真授课,严格按教学进度表开展教学活动,按时上下课; (3)教学内容应正确、充实、系统,深度适宜,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重视联系生产、生活和社会实际; (4)课堂教学内容要优化,环节要完整,组织要合理,思路要清晰,结构要严谨,衔接要自然,能有效利用课时; (5)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启发性强,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活跃课堂气氛,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适合于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 (6)教师应善于突出重点,根据教材内容体系与其他课程间的联系及实际需要,找准课程重点和课堂重点,在讲解时分清主次,有详有略; (7)教师讲课要求语言准确、简洁、流畅,使用普通话; (8)教师要善于课堂管理,教学组织紧凑,教学活动生动有趣,创设良好的学习气氛; (9)教师板书应布局合理,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内容简洁,重点突出,书写规范,图表准确、清楚。 (10)教师应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教书育人功能,突出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

二、课堂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方案 (一)评价方案 按照《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采取专家领导、同行和学生听课、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任课老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评价工作使用专门表格,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20分)、教学内容(30分)、教学方法(20分)、教学效果(20分)、教书育人(10分)等5个方面进行评价。目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最后成绩按学生测评占40%、专家评价占30%、同行评价占30%计算,以后不断提高学生所占评价比例。各种评价表格见附件。(二)评价方法与程序 1、时间:每学期开学初至学期结束 2、评价的实施: 学生评价方法:由系上统一安排时间,由学生对本学期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专家评价方法和同行评价方法:由系上统一组织实施,随机听课、评课,课间可随机给学生发放调查表,课后认真评议,形成书成意见和评议成绩,并向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 经济与管理系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用)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臵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准备工作 2.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试行) 1.引言 1.1为了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简化文件归档整理程序,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档案局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作为文书档案保 ) 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2归档文件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1每件归档文件均应齐全、完整。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归档文件的纸张,书写、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归档文件的字迹应确保耐久性;归档文件应无金属物。 4.2.2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类。 4.2.3按机构分类 将文件按形成或承办的机构分类。

4.2.4按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内容所说明的问题分类。 4.3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一项工作(活动)、一件事情、简报、刊物等成套性文件应集中排列在一 (问题) “ 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 室编件号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如:按年度一机构一保管期限分类,可一个保管期限编一个大流水号。馆编件号按进馆要求标注。 4·4·5机构:填写文件形成或承办部门的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宣传教育处可简称为

"宣教处"。 4·4·6问题:填写分类方案类目的问题名称,如cc党群"、"行政”、“业务”等。 4.5编目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档案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4.5.1《归档文件目录》由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归档整理说明、归档文件目录三部 (问 (见 号。 4·5·4·7备注:注释文件需补充和说明的情况。 4.6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4·6·1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应将不同类别的归档文件装入不同的档案盒中,即不同

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教〔2006〕46 号)文件精神和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特对现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评价目的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同时为学校教学相关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 ,即某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课程的教学质量,即“人?课”。 三、评价指标理论 课、实验课、体育 课和双语课分别制 订评价指标。评价 指标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 四、评价人员及权重 1. 评价人员

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评价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二是同行及管理人员,包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 2.权重 原则上,学生评价权重占70%,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权重占30%(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各占10%)。 五、评价方式和流程学生评价和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均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 行。系统首先剔除 每一个评价对象即“人?课”的最高5唏口最低5%学生评价分,得出的学生评价分再与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分汇总,经过加权统计,得出综合评价分,并将综合评价分按类别由高到低排序。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3。 六、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 1.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 2.全校课程按以下类别统计评价结果。 (1)通识课程:思政类、军事理论类、公共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经济与社会类、技术与设计类、新生研讨课等。 (2)大类课程:数学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工程类、设计及艺术类、经管类和文史哲类等。 (3)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人文社科类、理工农医类等。 (4)专业课程:按同一学院或学系分别统计评价结果。 (5)双语课程:文科类、理科类和工科类等。每门课程只能归入其中一类,并在此类中按综合评价分由高到低排序。

简述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要素

简述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要素 论文关键词: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 论文摘要:课堂教学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对课堂教学的评价不仅仅限于考试成绩而是从“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三维目标去考虑。 课堂教学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教学管理中起着导向与质量监控的作用,是推动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对课堂教学评价不应仅限于“考试成绩”而应该从“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三维目标去考虑。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课堂教学评价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理念、教学策略、教学过程、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七个方面。 一、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师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是对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表述。因此,制定教学目标是课程标准提出的要求,教学目标的制定应考虑本学科的教学特点,并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 二、教学内容 我国的教育学中一般认为“课程是有计划有系统的教学内容,是一系列教学科目的总和。它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所规定和表达的教学内容”。所以,课堂教学首先是有计划的教学内容,是要传授给学生一定的知识和一定的技能。课堂上采取的各种方法,诸如形象比喻、实验演示、以及多媒体课件的应用等都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学生去理解、记忆、应用所学的知识。活跃的课堂有助于学生的思考与交流,但是,片面的追求课堂气氛的活跃,离开基础知识的所谓提高能力只不过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教学理念 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构成的,学习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教师不是传播知识的机器,而是科学道路上的引路人。在学习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进行着知识的交流,还有着情感上的交流。教师对所教学科的热爱,对新知识的渴求都在影响着学生学习的动力。如果一位教师不喜爱所教的学科,又怎么能把这门学科的奇光异彩展现给学生,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呢?没有严谨求实的教学作风,又怎能引导学生养成探索求真的科学态度? 教学是教师和学生互教互学的过程,教师不要把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的位置,要用心去贴近学生。一方面教师以愉快的心情,饱满的精神,自信的神态去感染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另一方面,教师可以通过富有情感色彩的语言、表情、手势一起学生的共鸣,一同感受知识的魅力,探索的乐趣。 1、关爱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材施教。 2、提倡教学民主,以教师的良好情感引发学生共鸣,使教学活动轻松、愉快、和谐。 3、教学相长,师生平等对话,相互交流、相互理解、共同迸发。 四、教学策略 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已经在潜移默化中传授了学习的方法。学习方法不只局限于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